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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条例草案》23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政府期望今年暑假前可以完成审议、三读通过。实际上,不论是从草案的罚则还是从相关行为的定义,都是相对宽松的,只要不是刻意「贬损」国歌,就不可能出现「误堕法网」的情况。而无论是从国家宪制层面,还是从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完善层面,尽快通过《国歌法》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市民的利益。反对派再作出无谓的阻挠,这不仅改变不了结果,更无助於争取民意。
连日来,反对派议员不断寻找攻击《国歌法》的藉口。例如,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声称,法律对於损害国歌尊严是抽象、主观概念,认为易令市民误堕法网;又指草案建议教育局向中小学及国际学校发出指示,教育学生国歌精神和唱国歌礼仪等,可能违反《基本法》云云。
实际上,只要认真看一遍草案内容,就可以发现,根本不会出现反对派口中所谓的「容易误堕法网」情况。首先,对「侮辱」有清晰的定义。草案第7条列明,以下行为将会视为「侮辱行为」,包括意图侮辱国歌而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公开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歌、以歪曲或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等。因此,只要不是刻意嘘国歌、贬损国歌,市民日常生活根本毋须忧虑。
其次,对「不当使用」也有明确规定,草案第6条订明,以下或属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包括将国歌、国歌歌词或国歌曲谱用於商标或商业广告、私人丧事活动,以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订明的场合、场所或目的,同时国歌不得用作公众场所的背景音乐。因此,除非如「港独」的刻意侮辱行为,否则是不会触犯法例的。
再次,对於罚则方面,草案写明若涉及侮辱国歌的行为,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即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至於若涉及不当使用国歌的罪行,以国歌作为商标或商业广告,最高可判处第5级罚款(即罚款5万元),其他情况的最高判罚为第2级罚款(即罚款2万元)。由上可见,与其他刑事罪行相比,惩罚明显是处於宽松的层面。
最後,检控期由一般的半年延长至两年,这也完全是合理的做法,也没有超出任何规定。事实上,正如许多舆论所指出的那样,一旦在大型赛事上出现大批「港独」分子嘘国歌的情况,人数可能多达数十到逾百,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以及充分时间调查。试想,当年「占中」也正是意图以「大规模违法」的做法,去令警方无法处理应对,以逃避问责;如果「港独」分子聚集,刻意以分散在球场不同区域,在只有半年检控期的情况下,警方很难作出全面的检控,这就会造成法律威吓力不足乃至失效的作用。
总体而言,《国歌条例草案》合情合理,也是相对宽松的,市民毋须有任何不必要的顾虑。反对派更要看清形势,一味盲反,最终只会再蹈覆辙。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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