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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於1月11日刊宪,政府23日将《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立法工作,防止反对派从中作梗,阻挠《条例草案》的通过。
在香港实施《国歌法》是「一国」的具体体现,乃天经地义之事。但是,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政府建议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特区实施《国歌法》,这就是「两制」的具体体现。一部《国歌法》通过香港本地立法实施,再次验证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合理价值,也完全可以适用统一後的台湾。
《条例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列明在以下九个重要场合必须奏唱国歌:(1)主要官员、司法人员及立法会议员的宣誓仪式;(2)重大的升国旗仪式;(3)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国庆酒会;(4)特区政府举办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周年庆祝酒会;(5)特区政府举办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仪式;(6)特区政府举办的「为保卫香港而捐躯之人士」纪念仪式;(7)特区政府举办的「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纪念仪式;(8)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和(9)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议员法官必须尊重国家
显然,在这些重要场合奏唱国歌是非常合理的,也充分体现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与国家的命运休戚相关。但是,规定在这些重要场合奏唱国歌也不是没有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重要场合:第一是立法会议员的宣誓仪式。立法会议员、「民主派会议」召集人毛孟静表示,特区政府建议在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时加入奏唱国歌环节,是政府发出强烈的政治信息,是政治施压,是在提醒港人「一国」先於「两制」云云。其实,这次她真的说对了,《国歌法》在香港立法实施,就是要体现「一国」先於「两制」,至於是否属於政治施压,那是她的个人感受问题。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却可以不尊重国歌和国家,令人不得不考虑其做议员的资格问题。《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出,在《国歌法》立法过程和有关规则中需要讲清楚,奏唱国歌是否是宣誓仪式的有机部分;如果奏唱国歌的环节有人有意图或故意违反《国歌法》,会不会影响其宣誓的严肃性及诚实性?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要在议员宣誓场合奏唱国歌,那麽,奏唱国歌已经成为宣誓仪式的一部分。如果议员在奏唱国歌环节出现故意违反《国歌法》的行为,其宣誓的真实性也就成了问题,应当考虑作为DQ的理据。
其次,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法官宣誓就任的场合要奏唱国歌,似乎是要在意识形态上贯彻2014年6月国务院发表的「一国两制」白皮书,将香港法官包括在「治港者」之内,要求他们「爱国」及「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政治责任。关於这点,笔者是不接受的。这种故意对「政府」一词进行狭义解释,将同样具有治理社会功能的司法机关与狭义上的政府对立起来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美国,「宪法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的三个组成部分就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宪法政府」也可称为「宪政」,其目的就是在治理国家的机关,如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机关之间进行权力分配。在宪政下,法官也是治理者,只不过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已。
唱国歌视乎场合可有例外
香港法官作为「治港者」的一部分,当然需要认同国家、尊重国家,承担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等利益的责任。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法官宣誓就任的场合奏唱国歌是合情合理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也认同这一安排,他指出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司法人员宣誓仪式都是重要场合,为表明出席者对维护香港法治的承诺,这些场合奏唱国歌是适合的,这样做可以强调这些场合的重要性,是全世界通行的。
张达明同时质疑:《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在这些场合,不单是要奏国歌,还要同时唱国歌,「真的很难想像,以後每次委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怎样安排参与者一起歌唱国歌,不懂唱国歌的人以後是否不能再当法官呢?」国歌是国家和民族的集体之歌,当然是应该奏的,也应该唱的;唱和奏都很重要,就看场合及需要了。《基本法》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对外籍法官的委任。但是,他们一旦获得委任,就是「香港法官」,成为「治港者」之一部分。因此,在司法人员宣誓仪式上奏唱国歌是必要和合理的。问题是,外籍法官因语言问题是否需要在奏国歌的时候唱国歌,就是一个考虑具体场合的问题,应该有例外。这个例外,应该可以同样适用其他部门的外籍人士。但毫无疑问,外籍人士在重要场合一旦主动选择唱国歌,就必须符合《条例草案》的规定,即「国歌须以符合其尊严的方式奏唱」。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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