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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昨天,温州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失联男孩”事件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
早在2018年12月12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乐清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2月14日依法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事情起于一场闹剧。夫妻之间吵架,为了测试自己的丈夫对孩子是否关心,陈某特意炮制了这个孩子失踪的事件,不仅发了寻人启事,还假装慌张地到派出所报了警。在此过程中,陈某一边以各种方式来为寻找孩子推波助澜,一边又为警方成功找人设置了许多障碍。
真相面前,陈某无法狡辩。她的这一行为无疑是十分可恶,也是十分严重的。往小了说,她报假案,不仅消耗了大量的警力,也间接地增加了当地社会的治安风险;往大了说,她戏耍了热心的民众,消费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的良知,甚至其恶劣的影响会延续许久,造成社会诚信在某种程度上的崩塌。
在寻找孩子的过程中,热心市民、公益救援组织集体出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他们本以为是在做好事,最后却发现是被人耍了,试问下一次还会有多少人相信类似的事情?正如很多网友事后评论说,这就像是一个“狼来了”的故事,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再也无人理会。
很显然,陈某的行为不仅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触犯了法律法规。但恐怕直到被捕的那一刻,陈某对此也是懵然无知的。说到底,事情弄成这样,一方面有她的任性使然这一偶然因素,另一方面对法律的无知恐怕才是造成她如此行事的直接原因。正因为是法盲,才会耍出报假警、发布虚假信息这样的“小聪明”。毕竟,只要稍有法律知识的人,哪怕不知道传播虚假信息有罪,也应该知道报假警也是要负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常识的。
事实上,因为法盲而做出此类傻事的绝非陈某一例,此类新闻也是屡见报端,在一定范围内甚至还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面对这一类现象和人,除了谴责和制裁之外,我们也要反思当中的原因。按理说,普法工作年年做,为何还会有这么多的人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呢?是不是我们的普法工作还有没做到位的地方呢?搞清楚这些问题,在以法治国的当下,显得尤为重要。
但不管怎么样,陈某的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姑息,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乐清市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不仅是一种程序追责,更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任何人滥用社会公器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无论你是谁。
来源: 钱江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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