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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中央零容忍「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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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04: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4法律界:中央零容忍「港獨」.jpg

  港府交报告符宪法基本法 全面管治高度自治有机结合

  中央政府昨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支持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并要求特区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央高规格处理事件,体现中央对「港独」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同时重申三条红线不可逾越,而中央在香港特区完成其行政工作後,发布公函并要求特区政府提交报告的做法,在国家宪法和基本法中均有根据,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并不会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

  正在北京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昨日表示,中央政府发布公函是高规格的通讯方式和处理办法,以此支持和肯定特区政府工作,体现中央政府非常重视「港独」问题。

  谭惠珠:不影响高度自治

  她强调,中央对「港独」零容忍,重申了中央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统一的坚定立场,及此前中央所明确的不允许触碰的三条红线不可逾越。

  被问及中央要求行政长官交报告会否影响高度自治,谭惠珠表示,中央在香港处理「民族党」一事上没有给任何人压力,过去几个月,也没有人参与过关於这个事情的讨论,「我本人也没有参与过任何关於处理『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讨论,基本法委员会亦没有这样的讨论。」

  她续说,中央政府待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後,才发出公函,中央并没有介入行会决定,只是希望全面了解及掌握情况,要求特区政府提交报告也是顺理成章的,此举不会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表示,中央是次以公函的方式要求特区政府提交报告,是高规格的方式,反映中央高度关注「港独」问题,对「港独」主张及团体零容忍。

  就公函要求特首提交报告,梁美芬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及国家宪法第八十五条及八十九条,中央与地区一直有此安排,并非罕见,故中央要求特区政府提交报告是有法可依的。

  简松年:港履行宪制责任

  身为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专业人士协会创会主席简松年表示,「民族党」从未按照社团条例进行登记注册,其後更公然以社团名义鼓吹「港独」,违反国家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特区政府依法禁止运作,并就此向中央提交报告,正是履行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宪制责任。

  身为律师的民建联副主席周浩鼎表示,「民族党」以实际行动,主张「港独」,分裂国家,损害国家领土完整,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及基本法,中央政府高度关注完全合理,特首就此重要的事情向中央汇报,法理依据是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其中订明特首对中央政府负责。特区政府提交报告的做法,就是负责任的表现。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行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认为,「民族党」事件涉及国家安全,不只是香港的内部事务,中央发出公函支持特区政府禁止其运作,显示出中央高度重视事件。

  他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8),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要求特区政府提交报告,是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之一;特区政府根据《社团条例》作出行政决定,禁止「民族党」运作,正是香港高度自治权的体现,故今次做法是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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