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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管教权,让学校教育“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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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2 03: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赋予教师管教权,让教师拿上“戒尺”,这既是“赋权”也是“赋责”。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但因并未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该草案也招致质疑。有人担心“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无疑为体罚开了一个口子”。

  根据该草案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但可以进行“教育惩罚”。在此之前,对教师来说因为没有管教权且现在的家长维权意识较强,“师出无名”的教师往往不敢过多管教学生。

  其实,在校园里,师生关系应该也是一种管与被管的关系,只是教师的管教要适度。当教师没有管教权,“熊孩子”就算在学校“大闹天宫”,教师对此也多是无可奈何,这也是诸如校园欺凌在一些地方较为常见的原因所在。所以,教师缺乏管教权,就造成了一种看起来“教育无力”的情况。

  因此,赋予教师适当的管教权,也就很有必要。让教师能够进行“教育惩罚”,这是让教师能够更好承担自身的教育责任;同时,也能打消他们进行管教的后顾之忧。

  面对“熊孩子”,学校和教师不能无能为力,不能无所作为,赋予教师合法的惩戒权,让教师可以给学生的行为画红线、定雷区,这是对学生负责,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在正确的轨道内健康成长。

  不过目前草案并没有对“教育惩罚措施”的程度、范围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对此,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教育惩罚措施”。而教师的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过大,要避免教师“权力任性”,通过个人好恶对学生“定罪”。况且,权力过大教师也可能进行权力寻租,从而滋长教育腐败。

  要让教师的惩戒权能够适度适当,这就需要予以严格规范,需要对教师管教权进行科学论证,合法性论证,让教师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惩戒权。

  赋予教师管教权,让教师拿上“戒尺”,这是针对教师的“权力回归”与责任回归,有权必有责,这既是“赋权”也是“赋责”。此举也补上了学校教育短板,让学校教育变得“更有力”、更有效。从而才能避免更多孩子在“失管失教”的状态下误入歧途。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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