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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特赦令,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等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但若有严重犯罪如贪污受贿、经评估具现实社会危险性等五种情形则不得特赦。
据新华社报道,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新中国成立后第九次特赦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於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此次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九次特赦,也是继2015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赦了31527名罪犯后,在改革开放后实行的第二次特赦。
展现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此表示,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於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二是有利於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有利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於展现中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进一步树立中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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