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美国严令禁止示威者戴盖伊.福克斯面具
香港还在等什麽?
香港戴着口罩、头盔、眼罩等「全副武装」的激进示威者,暴力肆意瘫痪机场、公路,攻击警署、砸烂港铁,使广大市民受害,破坏香港法治形象,市民呼唤尽快通过《反蒙面法》。加拿大、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都对蒙面犯罪深恶痛绝,严刑惩处。尽管香港反对派全力反对《反蒙面法》,但西方例子说明姑息养奸的危害,必须剑及屦及落实,让香港与普世价值接轨。
加国蒙面示威可囚十年
参与最近暴力示威的「泛民」人士大多反对订立《反蒙面法》,他们强调这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香港的特色。但他们没有想到,最多香港人移民的加拿大,却是全球禁止蒙面示威最严厉的国家,最高刑罚可以判刑十年。也就是说,如果将今天香港示威的场面搬到加拿大,这些蒙面的示威者会立刻面对坐牢十年的命运。
在2010年加拿大主办二十国峰会以及北美冰球联盟的史丹利杯等国际活动时,出现了蒙面示威者骚乱或与警察激烈冲撞。为此,当时执政的联邦保守党哈珀政府在国会提出禁止蒙面的BILL C-309法案,2013年法案三读通过。依据该法,违例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美十五州订《反蒙面法》
在香港的非法示威游行中,有不少蒙面者高举美国星条旗。但殊不知,美国对于蒙面示威和公共集会,都极为忌惮,因为美国历史上恶名昭彰的三K党,就是戴上了尖尖的头套,肆意欺凌黑人和任何敢于协助黑人的白人与亚洲人,甚至是在蒙面的掩饰下,以私刑对付,私自吊死黑人,被称为「秘密行刑」(lynching)。目前美国起码有十五个州订立了《反蒙面法》,对蒙面示威加以严厉处置。纽约州一八四五年就立法禁止示威者在集会上蒙面;二○一一年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至少有五人因为戴着盖伊博克斯面具(Guy Fawkes)而遭到警方检控。
今年八月十六日,美国俄勒冈州出现模仿香港蒙脸黑衣人的暴乱分子,警方即刻采取镇压措施。一些香港示威者也许会沾沾自喜,以为香港可以「输出革命」,将香港的蒙面示威方式传到美国。但面对蒙面示威的挑战,美国国会已提出立法,要通过一项法案,规定极端主义分子示威时如果蒙脸,将处以十五年监禁。一旦通过,那些高举美国国旗的香港暴力示威者,就会在美国面临十五年铁窗生涯。
英国高度警惕蒙面犯罪
香港示威今年也流行高举英国国旗(Union Jack),一些在1997年回归後才出生的香港年轻人,都在大谈英国殖民时期的美好时光;殊不知英国早在几百年以前就立法禁止蒙面示威与暴力,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这要追溯到1723年英国的「黑色法律」(Black Act),对于涂黑脸部或蒙面的犯罪行为,加以严刑惩处。1823年这法律被废除,但警方对于蒙面犯罪行为仍然高度警惕,可以要求法院颁布禁令。
德国是一个政府管治和法治程度相对高的国家,自1980年代起,就在集会法中明确规定,在示威抗议等公众集会中;不能以各种面具掩饰身份,以便警察可以清楚辨认示威者。如果在集会中违法带面具,受到警方警告後仍不取下,可以被处一年监禁。八月二十日,有来自香港的示威者在德国科隆举行支持香港反逃犯条例活动时,就遭到警方强制要求摘下面具。
奥地利则在2002年修订集会法,引入禁止蒙面条例。但在执行上则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如果示威者在完全是和平理性的集会中带面具,并没有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全,警方可能对违例者网开一面,不加检控。
瑞典的禁止蒙面法比较复杂。禁令对因宗教原因遮盖面部者不适用,比如伊斯兰教妇女是蒙面的,该法令不适用于她们。换句话说,任何和平理性的示威或者嘉年华庆典,都可以蒙面或者戴装饰性面具。禁止蒙面法只适用于示威中公众秩序受扰乱,或者有受扰乱的即时危险时。
法国于2010年七月通过禁制令,禁止穆斯林在公共场合身穿「波卡」(Burqa),九月通过《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蒙面》,其适用范围包括:禁止在公共领域佩戴面罩、头盔、安全帽、罩袍等。根据法令,遮盖面部的示威人士可以被科三万欧元(约三万三千美元)罚金。
法国修订法例加重刑罚
法国禁止蒙面立法後经过漫长的争议和辩论,终于在2011年四月十一日生效。2014年七月一日,欧洲人权法院终审判决法国政府禁止蒙面的法例合法。法国巴黎警察总局高级警官弗朗索瓦表示,今年一月份,禁止蒙面法修订加严,非法进行蒙面示威的人,最高可处一年监禁以及最多一万五千欧元的罚款。
由此可见,今天香港发生的「蒙面」者暴力程度,已经严重超过了欧美几乎所有要求禁止蒙面立法适用的范畴,动辄使用武力的黑衣人已陷入矛盾的困境。一方面他们打着星条旗和米字旗,要求加入美英,一方面却又无视美欧早就推行的「禁止蒙面法」,力图躲在各种面具下逃避警方锁定身份的缉凶,以及承担打砸抢的「罪责」。因而香港订立《反蒙面法》已刻不容缓,才能力挽狂澜,保住香港法治的形象,让香港与普世价值看齐。
(本文摘录自亚洲周刊10月号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