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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并已生效。以笔者之见,特区政府早在2016年旺角暴乱後,就应该推动《禁蒙面法》立法,笔者早在2016年2月17日就在报章撰文建议,虽然现在立法有些迟,但至少是平息暴乱的重要举措之一,值得支持。
出台《禁蒙面法》的必要性
自回归以来,香港法律保障和平集会和游行,这是铁的事实,不存在因为怕被政府追究而必须蒙面的情况。令人痛心的是,自非法「占中」以来,暴力示威逐渐泛滥成灾,暴徒公然犯罪,却因蒙面而肆无忌惮,并能逃避法律责任。
蒙面做违法之事者,通常有两类人,或是「偷鸡摸狗」之徒,或为「打家劫舍」之徒。蒙面人士因为怕被人认出身份和被捕法办,不敢以真面目示人,根本不是以参与和平集会游行为目的。不管是何种情况,不敢真面目示人本身,足以说明其心虚,否则就不会蒙面人所到之处,必先破坏CCTV或用雨伞遮挡。
西方国家纷纷出台《禁蒙面法》,是基于两方面的深思熟虑:一方面,集会和游行一直被认为不是绝对权利,不可以毫无节制地行使;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说,使用暴力或参加骚乱的人士均会受到法律惩处,但因为其蒙面,刻意隐藏身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警方难以识别身份,不能及时将其绳之以法。故从公共安全和利益角度考虑,必须对蒙面加以法律的约束。
出台《禁蒙面法》具紧迫性合法性
香港暴乱持续4个月,蒙面暴徒突破道德底线、法律底线,肆意破坏公私产物、肆意纵火和打砸抢,制造恐怖气氛和破坏社会安宁。如果再不出台《禁蒙面法》,就无法有效遏制暴力的嚣张气焰。因此,《禁蒙面法》可以确认暴徒蒙面违法在先,再加上其他规例,警方可以提前执法,抓获任何蒙面者(豁免除外),对「法不责众」也是有效反制。这也是法院不对实施发出《禁蒙面法》临时禁制令的主要原因。
特区政府宣布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属于授权立法,采用先订立、後由立法会审议的立法方式,是严格按照立法程式进行。立法会可以审议此附属立法,有监督机制,就不存在反对派议员所说的剥夺立法会立法权和违反基本法的问题。
况且,立法会被暴徒破坏而至今无法运作,这与反对派议员的纵暴分不开;反对派议员拿纳税人的钱,不积极作为,现在故意误导,必须受谴责。毫无疑问,《禁蒙面法》属于行政立法,引发司法覆核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
但是,笔者相信法院会审时度势,作出谨慎的决定。笔者更希望政府据理力争,因为此法符合国际做法,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规定,没有剥夺香港市民和平集会、游行的权利,豁免的情况也十分合情合理。
《禁蒙面法》仅是有效平暴措施之一
出台《禁蒙面法》是止暴制乱的必要手段之一,必将鼓舞警队士气,有利于警队加强执法力度,平息暴乱。
有人说,订立《禁蒙面法》会导致更激烈的抗争,效果适得其反;有人更举出乌克兰的例子,指称《禁蒙面法》不仅无效,而且可能「令香港变成乌克兰」。的确,《禁蒙面法》生效後,连日来发生严重的骚乱,蒙面暴徒疯狂破坏港铁、中资银行、店舖,以及反对暴力的商业机构。但是,这是暴徒最後挣扎的表现。
有祖国作为香港坚强後盾,不可能出现乌克兰的情况。借乌克兰的个案指称《禁蒙面法》会失败,不仅荒谬,也罔顾事实。笔者反而相信,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支持下,特区政府一定能够粉碎反修例暴乱的「颜色革命」企图,将暴徒及幕後黑手绳之以法。
为此,特区政府还可以针对目前比较严重乱港恶行,例如煽动暴力、「连侬墙」、欺凌恐吓、假记者等情况,考虑根据《紧急法》发布以下规例,如「防止煽动性言论」条例、「防止煽动性标语」条例、「防止恐吓」条例、「记者有效证件佩戴」条例等。
特区政府尤其要考虑,因应当前动荡局势,应推迟本届的区议会选举。根据《区议会条例》第38条规定:
(1)如在一般选举举行前,行政长官认为该项选举相当可能受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则行政长官可藉命令指示将该项选举押後;(2)如在就一般选举进行投票或点票期间,行政长官认为投票或点票相当可能受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或正受骚乱、公开暴力或任何危害公安的事故妨碍干扰、破坏或严重影响,则行政长官可藉命令指示将该项投票或点票押後。
道理很简单,选举不能在暴乱和暴徒的威吓下进行,因为这不可能是公平的竞选。
注:顾敏康教授是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湖北社团总会顾问。
【图文整理:华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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