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了尽快止暴制乱,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很有必要
高等法院早前应泛暴派入禀,在判词中声称,政府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违反基本法云云,高院上诉庭日前再拒批律政司提出的暂缓执行判词申请。本港法律界重申,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法律的违宪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已确认《紧急法》没有违反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紧急法》是在香港回归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符合基本法并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本地法律之一,高院判词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的相关决定,亦公然挑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决定保留《紧急法》,意在为行政长官保留紧急情况下的应变权力,高院判词挑战了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并不恰当,应及早纠正。
港法院无权宣布法例无效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出,在高度自治的范畴内,例如涉及香港特区的行政权,基本法给予香港特区对基本法的任何条例都有解释权,但宪制上要宣布法律无效的权力并不在香港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最高及完整的解释权,因此香港法院可处理司法覆核案件,但无权宣布法例无效。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指出,按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终判断和决定权力,这一点毫无疑问。
原临时立法会议员、律师黄英豪指出,当年为了使香港顺利回归,港英时期的大部分法律经临时立法会过渡成为香港特区的法律,当时对于《紧急法》社会上并无争议,向全国人大报备之时,亦并未被发还,这就代表该法例没有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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