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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0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在《明报》发文歪曲基本法第22条,指「中联办无权处理香港内部事务」。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21日予以斥责,称陈文敏言论具有误导性,要求陈向明报读者和香港大学交代。
梁振英今日(21日)在社交网站驳斥陈文敏政治动机不纯,质问陈文敏在引述基本法时,为何忽略第12条中提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一句。梁振英指出,「直辖」说明香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必须有部门行使管辖香港的权责。梁振英斥责陈文敏言论具有误导性,必须给予《明报》读者和香港大学一个交代。
梁振英发文全文如下:
对《基本法》的某些条文,我和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我从来不怀疑陈文敏教授的动机,但是昨天我看了陈教授在《明报》的文章,以及明报在头版对陈教授意见的引述,我就不得不怀疑陈教授的政治动机了。
梁振英驳港大教授陈文敏:为何忽略「香港直辖于中央」?
梁振英在社交网站发文的截图
陈教授的文章重点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中联办无权处理香港内部事务」。但陈教授并没有完全忽略了基本法的第12条,但只是在文章说「中联办的解释亦不符合基本法的目的和原意。基本法第2条指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12条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第13条及第14条指外交、国防属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陈教授引述了第12条,但又完全避开了该条的後面一句,即「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12条的全文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什麽是「直辖」?「辖」是「管辖」;「直」是「直接」,即香港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不由广东省管辖,正如内地的其中一个直辖市天津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不由河北省管辖一样。
陈教授引第12条的前面一句,略去後面一句,去掉「香港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宪制权力,是什麽原因?
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香港,就必须有部门行使管辖香港的权责,在北京的部门是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在香港的部门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如果陈教授不同意是这两个部门,请告诉大家是什麽部门?
陈教授不是一般的评论员,而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教授在报章发表这篇文章,大概也代表了他在香港大学授课时的观点,有没有误导学生、误人子弟?我认为陈教授必须在去掉「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个问题上向明报读者和香港大学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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