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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一举一动在不知不觉中被人监视,会是什么感受?据媒体报道,东莞市某小区一保安在领导要求下,对几位业主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监视,包括他们出入小区时间、和什么人在一起、去哪里吃饭等。小区物业经理回应称,业主们曾要求更换物业,监视主要是想了解他们是否与其他物业公司来往,没有其他恶意。
小区属公共场所,为了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安装监控探头不仅是必要的,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监控设备具有公共性,不意味着监控资料是开放的。法律规定,“任何非法监视公民住宅的行为,都属于窥探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利用职业便利,随意查看公民具体的行动踪迹,而且查看行为和物业公司的利益关系重大,显然已经越界了,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物业行为越界的背后,深层次反映的是更换物业之困难。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有权依法更换。但在现实中,“更换物业”绝非易事。稍作检索,类似事情数不胜数。有的采用不合规手段,阻挠业委会成立,干扰选聘过程;有的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扯皮推诿,拒绝交接;个别物业甚至涉黑,对相关带头人进行蓄意报复……
盘点以上种种做法,物业公司有恃无恐的背后,是法律规定了“更换物业”的权利,但没有明确“侵犯权利”的责任。对此,需要从制度方面入手,加大震慑力度。比如今年5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对拒不退出者进行每日1万元的罚款。这样的规定瞄准双方的扯皮空间,操作性强,值得效仿。
此外也要看到,解决问题的终极方式,不在于“更换物业”,而是在物业和业主之间建立理性沟通、民主议事的机制,促进物业及时了结旧账,避免问题拖延和积累。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车位车库如何分配?出现私拉电线、制造噪音、悬挂物脱落、高空抛物等情形谁来管?民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既需要立法规定、针对解决,更需要大家同心协力,共同促进物业管理水平提升。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作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在这起“监视事件”中,相关物业公司要深刻自省——小区业主是服务的对象,而不是被监控的目标。只有持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有效解决客户合理诉求,才能为物业赢得信任与口碑。“监视业主”这样的烂招、损招,归根到底是发展思路出了问题。
来源: 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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