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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共同犯罪」适用于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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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09: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2律政司:「共同犯罪」適用於暴動.jpg


  图:除身在现场的黑暴外,其他参与运输接载、哨兵侦察等分工的人,在市民眼中其实都是社会破坏者

  
  一对夫妇和一名少女被控去年参与暴动及非法集结,惟获判无罪。律政司日前提出上诉,要求上诉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律政司认为,「共同犯罪原则」适用于两者,亦适用于案发时不在场的被告,认为原审法官要求控方证明被告要与其他违法人士,以同样方式「集结在一起」是错误的。上诉结果势必影响日後暴动案判案。有法律专家认为,参与运输接载、提供物资、宣传造势、哨兵侦察等分工的人,应视为具共同犯罪意图,律政司的上诉对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有深远意义。
  
  反中乱港分子去年7月28日在中西区发动暴乱,并企图围堵及冲击中联办大楼。经营健身中心的夫妇汤伟雄、杜依兰及一名16岁姓李的女学生,被控当日参与暴动及作为交替控罪的非法集结,惟均获判无罪。
  
  上诉结果将影响日後暴动案
  
  对于共同犯罪意图在该案中的适用,原审法官郭启安在判词中称,非法集结和暴动两罪的独特性在于集体行事,其定义元素特别要求犯案者须「集结在一起」,而普通法之下的共同犯罪意图涵盖并不身处事发现场的犯案者,故共同犯罪意图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和暴动两罪。
  
  据悉,律政司通知三名被告,将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条,就案中有关「共同犯罪计划」原则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行的法律问题,转交上诉法庭寻求意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条,受审的人已获裁定无罪後,律政司司长如欲上诉法庭就案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给予意见,可将该问题转交上诉庭,而上诉庭须聆听律政司及获判无罪人士提出的论点。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这次上诉结果不会影响原审的无罪裁决,但须在未来同类案件中被采纳。
  
  律政司强调,相关法律观点对日後同类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影响深远、有必要厘清。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的讲法错误,最近非法集结和暴动案件日增且出现高流动性特点,原审裁决不必要地削减两罪能够制裁的人,包括不身处犯案现场但夥同犯案的被告,例如:侦查的哨兵、驾车接载同党的司机、供应武器装备及物资者、在後方掘砖或收集物资提供支援者以及距犯案现场一段距离被捕的人等。律政司强调,即使这些共犯并非身处犯案现场,但由于其是有组织罪行的一分子,故不能排除去参与犯罪,共同犯罪意图应适用两罪。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律政司于9月15日根据第81D条,将本案的法律问题转交上诉庭,转交并不影响本案中的无罪裁定。由于案件司法程序仍在进行,律政司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法律专家支持律政司上诉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共同犯罪」原则一直都存在,认为只要有「共同目的」就涉及犯罪。他指,这次律政司要求上诉庭厘清法律原则是希望寻求权威性的解释。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法学教授傅健慈支持律政司提出上诉,相信有合理成功的机会。他指出,过去较多的非法集结案通常只涉及现场行为,不像去年暴乱具一环扣一环的体系、愈来愈高的组织程度及愈来愈精细的分工,包括运输接载、提供物资、宣传造势、哨兵侦察等,犯案者未必身处现场或在现场被捕,但无疑对犯罪行为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故应视为具共同犯罪意图及与主犯同罪。他认为,律政司的上诉有助厘清涉及公共秩序案件的重大法律观点,对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有深远意义。
  
  傅健慈亦提到,原审法官除了在共同犯罪意图的适用问题上犯下原则性错误,同时亦错误否定控方提出的环境证据,对此同样值得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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