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美国利用丹麦情报部门监听盟国政要的丑闻,再次将世人的注意力转向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简称 FISA)及其 " 秘密法庭 ",即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成立于 1978 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是美国最有权力的法院之一,几乎与最高法院平起平坐。按照规定,美国政府情报机构在进行电子监视前须先行获得该法庭的许可令。然而,这一 " 秘密法庭 " 一直饱受质疑。 原来,原定宗旨为防止总统和行政部门滥用权力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却因保密条例使其监督权力无限增长。美国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多起情报搜集与窃听风波,包括 " 棱镜门 " 事件,背后均有该法庭的身影。 6 月 2 日,美国《纽约时报》发表题为《美国秘密法庭对公众隐瞒了什么?》的评论文章,指出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 " 不必要的 " 保密条例,不仅违宪,而且对该法庭本身、情报机构和美国公众都是 " 有害的 "。 为此,今年 4 月,文章作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骑士第一修正案研究所执行董事兼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法律总监科尔(David D. Cole),联合另外两名律师专家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请愿书,主张公众应该有权了解监视法庭的运作流程和裁决结果。
《美国秘密法庭对公众隐瞒了什么?》
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不对外公开 《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及其 " 秘密监视法庭 " ——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已经在美国运行已久。对于美国政府和情报部门来说,该法庭的权力可以与美国最高法院相提并论。 综合公开资料和《纽约时报》、《法律战》(lawfare)等美媒报道,上世纪 70 年代,因应美国前总统尼克松 " 水门事件 ",为了防止总统和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任意监听,《外国情报监视法案》诞生。法案最后版本于 1978 年由卡特总统签署公布施行。 该法案是美国第一个要求政府须先行获得法院许可令才能进行电子监视的法律,原定宗旨是平衡国家安全需要以及公民权利,使身处美国领土的民众免于被恣意监视。 根据法案要求,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受理美国政府为搜集外国情报而提交的电子监视、人身搜查和其他调查行动的批准申请。申请方需证明监视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非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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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有 11 名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每名法官的任期最长为七年,其任期交错,以确保法院的连续性。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必须从至少七个美国司法巡回法院中选出,其中三名法官必须居住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附近。 值得一提的是,区别于一般刑事程序,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法律程序不对外公开,审理时只听取政府的理据,监视的对象无法为自己辩驳;多数监控判令都是由一位法官单独签署,判决结果同样不对外公开。 9/11 事件后," 秘密法庭 " 权力无限扩张 因为程序和结果不需要对外公开,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监督权力可以无限扩大。紧接着,一个关键性事件—— 9/11 事件,更是直接扭转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作为一项限制政府权力的法案的性质。 针对 9/11 恐怖袭击后出现的新的反恐需要,2007 年 7 月 28 日,美国前总统布什宣布其政府向国会提交修改《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提案——《保护美国法案》。他认为现行法律 " 严重过时 "。 在获得美国国会通过后,2007 年 8 月 5 日,《保护美国法案》由布什签署成法。这一法案也成为 2008 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的前身。 法案规定,如果政府想要针对身处外国涉及外国情报通讯的外国人进行监视,他们不需要到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取得个案化的许可令。法院只审查监视目标锁定是否合法以及操作是否符合最小侵害。 这也意味着,美国政府只要认为自己合理地相信监视对象是处于非美国领土的外国人,以及此次监视涉及外国情报资讯,就可以 " 肆无忌惮 " 地进行监视。 上文提到的科尔在《纽约时报》评论文章中表示,9/11 事件后,美国政府趁机扩大了监控公民的权力。此外,新技术的发展也使政府 " 更全面和侵入式的 " 监视形式成为可能。 " 棱镜门 " 后,美国人越来越不安 然而,另一个关键性事件—— " 棱镜门 ",打乱了美国政府和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权力扩张的节奏。 " 棱镜计划 " 是一项由美国国家安全局自 2007 年开始实施的网络监控计划,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 2013 年,前中情局(CIA)职员斯诺登将两份绝密资料交给英国《卫报》和美国《华盛顿邮报》。 根据斯诺登披露的文件,美国国家安全局可以接触到大量个人聊天日志、存储的数据、语音通信、文件传输、个人社交网络数据。美国政府证实,它确实要求美国公司威瑞森(Verizon)提供数百万私人电话记录,其中包括个人电话的时长、通话地点、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 这一严重侵犯美国公民隐私权的监听计划,正是在得到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许可后才得以实施。在斯诺登披露 " 棱镜计划 " 之后,美国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纽约时报》2013 年 6 月报道
芝加哥大学专注于研究美国宪法的斯通教授(Geoffrey R. Stone)2013 年曾向《纽约时报》表示,在没有听取任何政府以外的意见的情况下,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正在打造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放弃了作为美国司法体系之根本的对抗制度(adversarial system),这让他深感不安。 当时的奥巴马政府和国会议员们则认为,要想恢复公众信任需要立法改变,《自由法案》由此于 2015 年 6 月 2 日颁布。该法案旨在增加政府情报部门的透明度,对美国国安局和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权力做出适当限制,给予公司更多的自由。 美国法律界呼吁,公众有权知道真相 自 2015 年后,《外国情报监视法案》又经历数次修正。美国国会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轻微的改动,包括限制对收集来的美国公民信息的使用、控制信息搜集的范围等等。 但科尔认为,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许多裁决仍是保密的,《自由法案》也不能确保该法庭未来的裁决能公之于众,而这有违美国宪法。 在发表于《纽约时报》的专栏文章中,科尔指出,最高法院 40 年前裁定,《第一修正案》保护公众参与某些司法程序的权利,但该法庭以处理国家安全事务为由,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文章写道,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 毫无根据的秘密 " 使公众对政府监控的辩论陷入困境,因为这意味着监督权力可以无形地增长,很容易脱离赋予其合法性的民主共识;这种 " 不必要的保密 " 也破坏了公众对该法庭的信心,人们会对法庭和法庭批准的监视持怀疑态度。 为此,今年 4 月,科尔与另外两名律师专家以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名义,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主张公众应该有权了解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裁决。 请愿书中强调,美国最高法院应该明确,适用于其他法庭的《第一修正案》规则也适用于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科尔称,这一提议获得了包括前情报官员、公民社会团体和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在内的许多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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