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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熊文 报道 2011-05-24 19:22 环球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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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加拿大前总理穆朗尼(Brian Mulroney,图2)承认于1993年离任前两天接受德国出生的军火商人施赖伯(Karlheinz Schreiber,图1居中者)30万美元,换取协助对方为欧洲一间公司兴建军车厂。
隨著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腐败犯罪也逐渐呈现出跨国境发展的趋势,国际商务交易中的贿赂行为成为国际经合组织的关注重点。该组织今天(24日)公佈的一项报告指出,加拿大於坚持履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方面表现欠佳,是七大工业国(G7)中唯一被认定为对跨国腐败问题“几乎没有任何强制措施”的国家。
何谓“跨国腐败”?
所谓跨国腐败是指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腐败行为。跨国腐败有三种类型:一个是跨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官员,也叫商业贿赂;第二种是贪官外逃,虽然他原来的腐败行为都在自己的国家之內,但是他出逃以后要处罚他就会涉及到他的祖国与其所出逃的国家两个国家的司法问题;第三种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现象:腐败资金的跨国流动,它伴隨著人员的出逃或者跨国公司腐败问题的败露,现在的腐败资金跨国流动数额越来越大,而且和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都有著千丝万缕的联繫,因为腐败资金往往是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比如地下钱庄进行流动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下,跨国腐败现象对各国“免疫力”带来极大挑战。专家评述说,跨国腐败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副产品”,相关的腐败丑闻与各国公司高管在国外运用与国內不同的准则有关。“(这些公司)一个共同的藉口是,行贿在国外是必须的,人们都是这样做生意的。越过了国境就意味著他们不必为此感到內疚。”也就是说,一个对腐败具有高度“免疫力”的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交往中,尤其是经济交往中,自身的免疫力不足以抵抗一个全球性腐败的侵袭。有人作了这样一个比喻:就好比一幢公寓楼里,某一个房间打扫得再乾净,消毒得再彻底,如果其他房间有蟑螂,则前者就绝对避免不了蟑螂的“骚扰”。腐败也是一样。
经合组织订有专项公约
美国在打击跨国腐败方面成绩显著。首先它从立法方面就非常重视,1977年美国颁佈了《海外反腐败法》,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把打击跨国腐败纳入到自己打击腐败体系里的国家。同时,它还建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会计制度,对遏制跨国腐败有著积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它意识到仅靠自身力量打击跨国腐败是很困难的,同时对美国公司的竞爭也是不利的。所以於1997年推动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內的国家制定了一个公约,即《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以下简称反贿赂公约,Anti-bribery Convention)。该公约是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关於反腐败的公约,要求各缔约国严肃惩治本国公司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罪行,在国际反腐败领域有较大的影响。至今已有38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国际反贿赂形势严峻
根据最新发佈的2010经合组织反贿赂工作组年报,38个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成员国中,过去一年里,对相关个人或机构按《反贿赂公约》进行了处罚的仅有5个国家,分別是:美国、德国、法国、瑞士和英国。换句话说,大部分签署《反贿赂公约》的国家都未履行反腐承诺,並且在该领域进展缓慢。据悉目前成员国有260个案子正在调查中。为此,经合组织秘书长古里亚(Angel Gurria)敦促各国政府和商业领袖们加强打击贿赂和腐败的力度。
加国亟待有所作为
该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接受监测的所有38个国家中,多达21个国家被列入对跨国腐败问题“几乎没有任何强制措施”(little-or-no-enforcement category)的类別。而加拿大是七大工业国中唯一不光彩地划入这一类別的国家,並且“自2005年第一份报告出台以来,就一直位列该类別中”。与加拿大属於同一类別的国家,包括巴西、希腊、墨西哥和南非等。
经合组织特別指出,一直以来,他们对加拿大执行《反贿赂公约》的状况甚为关注,现时情况是,自1999年加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决定加入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以来,加国仅有一家公司因向外国政府行贿而被判有罪。然而鉴於加拿大在国际经贸活动,尤其是极易出现贪污的全球矿业领域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加国早在十几年前就应该在国际反腐败行动中显示出更好的成果。
让人略感安慰的是,此次公佈的文件提及,加拿大第一次报告了现在有为数23宗的国外贿赂案正处於调查之中。“如果这些调查最终引向诉讼程式,加拿大有可能得以摆脱在对抗国际腐败事宜中无所作为的標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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