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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女方支付10万,房屋归女方。9年后,两人复婚。两年后,再次离婚。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女方却突然起诉,要求男方搬出那房子,因为那是属于女方婚前财产!男方很诧异:“本是共有房,虽然离婚有协议,但她没有付清10万,且是瞒着我过户,凭什么搬出?”
疑问:女方获支持,男方被判搬出房子
“去年11月9日,我们俩就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生效后,前夫仍居住在属于我个人所有的房屋中,占据使用我的房产,而我自己还在外借钱租房居住。”陈女士将前夫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搬离位于鼓楼洞街的这套房屋,同时要他支付每月1500元的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的说法却不是这样。李先生说明了两个人的婚姻历史。“我们已经是第二次离婚了。”李先生说,他与陈女士在1998年就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须支付10万元钱给男方。
2007年,李、陈两人复婚,签订了一份《离婚到复婚期间情况的通报暨备忘录》。“到那时,她还欠我房款48260元。”李先生认为,前妻的起诉没有道理。
男方:对方未履约,过户不知情
青羊法院调查发现,早在1983年3月,陈女士和李先生就登记结了婚,生育女儿小文(化名)。1998年1月,李先生起诉到锦江法院,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后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确认,女儿随陈女士生活,李先生于1998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位于鼓楼洞街的这套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归陈女士所有。陈女士则给予李先生房屋补偿款10万元,双方各持有的某旅游有限公司股金1.59万元也归陈女士所有等。
离婚3年多后,2001年11月19日,陈女士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交《申请书》,将这套116.05平米房屋的产权登记到自己名下,登记原因载明:法院调解离婚分得。
而李先生表示,陈女士并未付足第一次离婚约定的10万元,“后来,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我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到她自己名下。”
法院:过户有效,房屋属女方婚前财产
复婚前的9年里,李先生已先后支付给女儿抚育费41540元,陈女士则先后支付给李先生51740元的房屋补偿款。
复婚后,双方仍无法适应对方的生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7月,陈女士搬离了鼓楼洞街的房屋在外居住。去年3月,陈女士便起诉到青羊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10月,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11月9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套房屋,现在仍由李先生居住。
经青羊法院确认,李先生现在仍居住的房子,产权应该属于李女士。所以,在两人复婚时,该房屋已属于陈女士的婚前财产。离婚后,陈女士作为房屋所有者,有权要求李先生搬走,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搬离此房。
对于陈女士要求前夫按每月1500元支付损害赔偿金直至停止侵害之日止的请求,因为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未获得支持。对于李先生认为女方未履约付足10万元房屋补偿款,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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