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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二儿 于 2011-6-13 02:11 编辑
【新华网】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周宁、岳瑞芳、万一
“齐白石《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4.255亿元成交,创近现代书画拍价新纪录”“元代王蒙《稚川移居图》,4.025亿元成交,创今春拍卖中国古代书画作品成交新纪录。”……
正如火如荼举行的2011年春拍频曝令人咋舌的拍卖天价。但是,“网络小丑星”等网民纷纷发帖称,近年来,“没有最高、只有更高”的艺术品拍卖市场表象繁荣,但背后却暗影重重,不少拍卖公司从拍品征集、文物鉴定到图录出版、正式拍卖,存在虚假鉴定、虚报成交额、联手做局、洗钱行贿等不法行为。带着网民的疑问,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深入探访,揭开艺术品拍卖背后的重重黑幕。
【核心网事】网民揭艺术品拍卖黑幕
网民“网络小丑星”近日在雅昌艺术网发表题为《XXX的画为何能拍4亿多?》的网帖称,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赝品泛滥、陷阱多多、监管缺失,天价成交额频现的背后不排除有人为炒作的可能。
该网帖迅速引发广大网民的关注和转载。不少网民纷纷发帖质疑当前拍卖市场的混乱无序:
网民“ZCN13”控诉:“我曾在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附近一拍卖公司参拍一件花1万块买的奇石,公司鉴定师一上来就估价850万元,但事先让我交2000块图录费做宣传。拍卖当日,数百件拍品无一件成交,最后被告知流拍,虽与拍卖公司几经交涉,图录费还是打了水漂……”
“wlj123”等网民在天涯论坛留言说,一些规模较小的拍卖公司常采取“虚假鉴定、高估藏品”的花招欺骗卖家送拍以套取高额图录费;而一些拍卖“巨头”为招揽卖家,不惜打肿脸充胖子,用“联手做局、虚报‘天价’成交额”等手段渲染炒作、炫耀“实力”。
“浙江老药”等网民认为,不能否认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让部分热钱转至艺术品市场从而推高拍卖价格,但“‘天价拍卖’背后难道真没虚假炒作?拍卖市场果真没有泡沫”?
【记者调查】虚拍、虚报、虚高 艺术品市场泡沫被人为刻意吹大
(一)280元的赝品起拍价竟5万元
记者近日到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以280元的价格购得一件名为“金丝铁线”的瓷器,经中国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会长张宁鉴定,该瓷器为20年以内的仿品。根据网民线索,记者随后来到具有拍卖资质、位于该旧货市场附近的东方御藏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刚进公司大门,总经理兼鉴定师邓明谦就迫不及待地介绍收费标准:“若鉴定文物并出具鉴定证书,1500块;若送拍,可免鉴定费。”记者问“收费标准由谁定?”,邓回答:“行规。”
为省去鉴定费,记者尝试送拍。邓经理戴上专业眼镜、手持强光手电仔细“把玩”这件280元的“废物”:“这可不是‘金丝铁线’而是‘官窑’,宋代左右,器形靠谱,有品相、有卖相。”“大概能估价多少?”记者问。邓回答:“起拍价怎么也得5万块。”“5万块?”记者不解地问,“真值这个价?”邓煞有介事地说:“其实真假不重要,赝品也能拍出去,有人就想买假货在家摆着玩儿。”
在被告知拍品将在全国12城市巡回拍卖后,记者表示有意签合同。邓立刻话锋一转说:“我们前期要收些费用,一件1500块。”“拍卖不是免费吗?成交后还给你佣金呢。”记者问。邓回答:“成交也得看运气,况且前期我们还得为你制作图录搞宣传哪……”
“当前存世的文物真品,90%以上都在博物馆或大收藏家手中,少有流通,但‘真货’好象越拍越多。”张宁说,“很多赝品粗制滥造,明眼人一看便知,可一些拍卖公司所聘的假专家为牟利不惜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即便一些真专家,由于拿老板的工资‘吃人嘴软’,也违心做假鉴定,‘天价赝品’便肆无忌惮地流向市场。”
网民“ZCN13”发帖揭露一些拍卖公司的骗钱把戏:“先对咨询者所持‘文物’虚高估价以引诱其上拍,而后收取数千元图录费。这些赝品的起拍天价便通过各种媒介大肆传播,但最终大都以流拍告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今年发表声明称,拍卖公司一般在拍品成交后才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图录费等,收藏者须高度警惕“天价鉴定”和在拍前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二)拍卖额与所交税对不上帐:屡创拍卖“天价”的拍卖行究竟涉嫌偷漏税还是虚报成交额?
针对网民反映“拍卖‘巨头’虚报成交额以招揽卖家”的问题,“中国网事”记者了解到,“北京保利”“中国嘉德”“北京瀚海”和“北京匡时”是国内四大拍卖公司。来自中拍协和四家公司官网的数据显示,四公司2010年拍卖总成交额分别约为91亿元、75亿元、34亿元和26亿元,位列当年国内前四名。
依据四公司官网显示的拍卖规则,“保利”“嘉德”和“瀚海”都向委托人(卖家)和买受人(买家)分别收取落槌价10%和15%的佣金(总计25%),“匡时”分别收取10%和12%的佣金(总计22%)。根据拍卖公司公开的计算公式“成交额=落槌价+佣金=落槌价+落槌价×佣金比例(如25%)”,则理论上四公司2010年佣金收入(主营收入)应分别约为18.2亿元、15亿元、6.8亿元和4.7亿元。因拍卖业属服务行业,按营业税5%计算,则理论上四公司当年营业税应分别约为9100万元、7500万元、3400万元和2350万元。
然而,记者从权威部门获得的数据显示,“保利”“瀚海”2010年已缴营业税分别约为2305万元、952万元,分别仅为理论值的25%、28%;记者随后在嘉德、匡时的《2010年企业年检报告》中发现,其当年“主营收入”分别约为3.4亿元、7500万元,分别仅为理论值的23%、16%。
曾在保利工作的秦女士告诉记者,各拍卖公司2010年的佣金比例没那么高,故主营收入也没理论上那么大,“但买卖双方的佣金比例总和至少约12%”。可是,记者即便按此值计算,四公司的实际主营收入与据其对外公布成交额推算的佣金收入依然严重背离。
“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要么涉嫌偷税漏税,要么涉嫌虚报成交额。”曾多次代理拍卖诉讼案件的艾连庆等律师认为,动辄上亿元“拍卖天价”的背后,潜藏着信任危机。
对此,“北京匡时”董事长董国强等拍卖公司负责人道出他们的苦衷:“当前,大额拍品落槌后买家不付款的违约情况屡有发生,造成实际收入骤减,而我们无暇、无力对其进行漫长的法律追索。”
然而,中拍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买家违约不能成为成交额虚高的借口,“因为数字虚高过大,‘违约率’也没那么高。”
【内幕剖析】“天价拍品”背后的假拍黑幕
“无论是送拍时虚假鉴定还是拍卖后虚报成交额,都说明拍卖市场存在假拍乱象。”张宁副会长解释说,“所谓假拍,包括三种情况:拍假,即拍卖赝品;拍卖公司刻意抬高评估价以收取高额佣金;委托方、拍卖方和买受方联手做局制造‘天价’成交额。”对此,董国强直言不讳地说:“假拍在拍卖界肯定存在,这是市场发展的现状。”
文化部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兴保等官员认为,假拍的背后,程度不同地存在欺诈、自我炒作、洗钱行贿、贪污等不法行为。
——欺诈。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画家韩美林告诉记者,一些拍卖公司公然拍卖署名自己的伪作,越来越多倾其毕生积蓄买到赝品的买家纷纷找他控诉,甚至瘫在地上,他不得不为买家再创作一幅真品。韩美林多次发律师函要求撤拍赝品,但大都遭拒。“因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只要在拍前声明不保证拍品真伪,便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维说。
——自我炒作。“一些书画作者自卖自买,幕后雇‘托儿’以高价买回自己的作品,而这一高价将成为二次拍卖流通的参考价格。”收藏爱好者年泽昌说。
——洗钱行贿。张宁副会长举例说:“有的行贿者利用拍卖平台,鼓动受贿者送拍家中的赝品,而后与拍卖方和买受人联手做局当真品拍得高价,从而把黑钱洗白、完成行贿。”
——贪污。“某国企负责人(买家)以企业行为投资竞拍艺术品,与熟悉的拍卖人和买受人事先达成私下成交价,而后在拍卖会对外哄抬拍价,从而贪污差价部分。”一位业内人士说。
针对拍卖公司假拍等一些不法行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告诉记者:“这些并非空穴来风。”她说,中拍协连续十年通过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对拍卖公司的上缴税款、成交额等业绩情况进行评定,“但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原因之一就是它的业绩真实性经不起检查”。
张延华坦陈,我国约有250家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但其中真正做得好的并不多。“对一些天价拍品,连专家都看不懂。有些人在利益的诱惑下疯狂了,纯粹出于对艺术热爱的买家越来越少,炒作概念、牟取暴利,严重背离了艺术的本源。”
【反馈链接】艺术品拍卖乱象亟待重拳猛打
“油画帝”等网民认为,假拍已成为中国拍卖市场发展的毒瘤,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拍卖行业发展,而且对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判断易出现重大偏差。“政府部门管理缺位、行业缺乏透明度是假拍泛滥的罪魁。”对此,张延华会长表示,必须重拳整治拍卖市场中的乱象。
据记者了解,国家文物局于今年发布《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强调要认真治理拍卖企业“知假拍假”问题,反思拍卖标的审核“管真不管假”的错误做法。
陈兴保等专家建议,当务之急要建立艺术品评估体系,即成立国家级艺术品鉴定机构指导拍卖评估,由权威专家鉴定与科技检测相结合,并全程公证。同时,为保证鉴定的独立性,鉴定师不应与任何拍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张延华表示,日前中拍协已下文再次强调要求拍卖师谨慎执业,不参与各类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但规范市场,光靠约束拍卖师还远远不够。她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鉴定机构及专家的执业表现、各大拍卖公司的税收以及企业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所有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真实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法要求留档,为追查拍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网民“修订拍卖法”的建议,张延华表示认同,她建议首先必须修改拍卖法的适用范围:“拍卖法不应只管拍卖企业,不管拍卖行为,只有将卖、拍、买三方共同(都)纳入法律制约范围内,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拍卖乱象。”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拍卖法应要求拍卖公司在成交后公开缴税凭证;第六十一条应补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若有证据表明拍品有瑕疵,可按一定方式退换”的内容;对虚假鉴定、联手做局等涉嫌欺诈行为,除民事责任外,须加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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