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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卫生部起草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卫生部将把行为规范实施情况与各项考核评比挂钩,违规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给予处罚处分。
医生不能参与医药企业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
根据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从现有法律和制度来看,虽然《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中都有相应的内容,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约束。但是,已有的这些法律和制度文件中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有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落实。因此,制定专门的规范,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要求和规定。
开展医疗新技术,应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
规范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所有从业人员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并根据不同人员的职业特点,划分为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
医师行为规范主要包括: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护士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执行规范情况列入考核,将成为晋升评优重要依据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为了保证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中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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