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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小夫妻离婚引发借贷官司,男方刘亮提出女方应共同承担买婚房时的借款,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求。而女方张玲之后也提出要分割房屋所有权,遂将前夫刘亮及其母亲告上法庭。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刘亮及其母亲应给付张玲房屋折价款25万元,刘亮的母亲不服提出上诉。6月27日,该案在兰州中院二审开庭。
2008年初,刘亮与张玲为结婚购置了雁滩某小区一套近90万元的商品房。为凑够房款,刘亮向亲友借了20余万元。房屋产权证则写了刘亮、张玲和刘亮母亲三个人的名字。婚后,刘亮与张玲矛盾不断,2009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刘亮提出买房子时借的20余万元借款应该由张玲偿还一半。张玲则认为她不应承担还债义务。双方遂对簿公堂,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玲作为该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且借款发生在与刘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宣判后,张玲认为既然她已经偿还了买房所借的共同债务,那么她就应该拥有新房三分之一的所有权,遂将刘亮及刘亮的母亲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鉴于借贷诉讼中张玲已承担了共同债务,根据各方当事人出资情况,法院酌定刘亮及其母亲应给付张玲房屋折价款25万元。刘亮的母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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