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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局长”谢安华 一审获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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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08: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闹得沸沸扬扬的原佛山“茅台局长”谢安华,近日由禅城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安华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谢安华是原佛山市规划局副局长兼高明分局局长。2005年下半年,高明区政府向高明规划局划拨了一笔考察专项经费,高明规划局由于时间安排的原因,部分考察计划未能成行,谢安华指示该局办公室主任陆菁将余下的考察经费23万元存到以“陆菁”名字开设的高明规划局“小钱柜”账户上,然后从佛山国旅开发票到高明规划局入账。2006年,谢安华又让陆菁将该笔款以单位预付旅游款名义存到其妻子叶萍与他人合伙开办的永安旅行社的一个合伙人梁某的账户上。2009年,高明房地产开发商人谭某为了感谢谢安华对其在高明区的一个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赞助高明规划局23万元,并按照谢安华的要求存在永安旅行社的一个账户上,向永安旅行社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高明规划局用于参观学习支出。2010年8月,谢安华因大部制改革被安排到新单位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直至案发,谢安华均没有向组织及新单位说明或上缴这46万元。

  检方曾指出,这46万元属于谢安华贪污所得,因此这些事实也构成了贪污罪。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陆菁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考察经费23万元是以高明区规划局的名义存放在永安旅行社的,陆菁、谭某等人出具的授权书证实谭某赞助给高明规划局的参观学习费23万元,是以高明规划局的名义存放在永安旅行社的,符某等高明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证言亦可以看出,谢安华在班子会议及其他场合亦提过高明规划局有资金在旅行社账户,可以用于参观学习,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谢安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这些证据能互相印证。这些证据可以证实,谢安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这46万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该46万款项的行为。因此,谢安华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不过,对于谢安华受贿的三起事实,法院则全部予以了认定。法院认为,谢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5万、港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谢安华声称他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谢安华是在办案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后对其进行调查谈话期间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谢安华还有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禅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谢安华退回的人民币685485元,赃款人民币26.5万元,港币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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