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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那些跑路、跳楼的商人,温州的金融改革试验权会来得那么快吗?如果没有吴英案,被揶揄为草根金融的民间金融会被如此高频地关注吗?
存在与发展是因为有其合理性,3万亿规模的民间金融借贷昭示被压抑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试想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又小又急又快”,走贷款程序、成本较高的大银行显然无从满足;民间借贷却能与之相配。何乐而不为之呢?
显然,如今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矛盾的解决,无疑需要合理疏导民间信贷,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刚结束的全国人大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表示,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而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现在,央行和银监会正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
说,吴英案反映民间金融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问题是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
换言之,如何将这两者之间的沟壑,用一种有效的市场机制来填平呢?金融改革的核心正是让金融回归服务业的本质;专家称中国货币政策必须走 “控制货币、放活金融”之路;而“控制货币闸口,盘活社会资金的存量”业已形成社会共识。关键是怎样把握风险敞口的边界,决策层似乎还未找到一种有效的机制与管理手段。
两会期间,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认为,应该给予民间借贷合理性、合法性,这就像人们互相借钱一样平常。不过,要防犯借此非法集资,防止旧社会的“驴打滚”。
实际上,民间金融合法化的酝酿并非新鲜事。早在2007年3月,央行就组成了《中国立法研究》课题组,调研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则参照2008年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包括2010年2月由央行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就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稿首次纳入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并力图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但目前仍无任何进展。
2011年初,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曾建议完善民法、刑法等相关基本法律制度来规制民间借贷,并提出“信息披露、追债和完善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制度”等三项制度建议。
其实,不只是制度,也与传统有关。民间金融中也存在“坏土壤”,有趋利者认为监管多了,反而不自由,并不愿意“阳光化”,包括也有政府官员参与其中。据去年央行有关调查显示,依然有高于四分之一占比的民间借贷资金被用于投资房产和股票。
如此,一方面,中国高层的多次表态,昭示有关方将加快对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承认;另一方面,民间金融毕竟属于地下经济的范畴,脱离国家法律体系的监管和规范,尽管其对正式金融起着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但由此滋生的问题,又令监管层有扰乱金融秩序之忧。
专家表示,利率市场化能够引导资源最优配置,要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利率市场化是前提条件之一。不过,较成熟的台湾民间金融经验显示,绝大部分人参加民间金融的原因不是高利息,而主要在于,当他们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与到正式金融活动的时候,民间金融能起到一种有保障的社会融资的作用。专家称这种小团体式的保障(局限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之间),其实质是传统互助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延伸。
现实情况是宜“疏”不宜“堵”,何况也“堵”不住——没有了民间金融,很多中小企业可能无法生存。因此,能确保“区别对待”民间借贷,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预防犯罪相统一的立法进程尤应加快,相关部委尽早统一观念,完成、完善有关法律事项的建立与修订。制度先行,民间金融方能“阳光化”,而非再被动等来个“吴英案”,再倒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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