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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法院如何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指称的戒指?
曾法官:从法律上讲,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主张她丢失的戒指是她发票中购买的价值好几万的戒指,她提交了购买时的发票,珠宝公司也开具了证明,证明王女士购买了钻戒。随后,她不慎将戒指丢失,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有报案记录,从证据链来说是完整的,据此法院可以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
从相反的方面来说,捡到钻戒的张某肯定会提出质疑,这在情理之中,但是上升到法律和事实层面,被告的质疑需要自己来举证证明。比方说,本案中张某提出自己捡到的戒指是假的,或者由此揣测发票所指的戒指和自己捡到的戒指不是一只,这都需要被告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正义网:有网友提出疑问,以监控录像的清晰度,能否将图像中那枚丢失的“戒指”与王女士所称的那枚4.6万余元的戒指进行同一认定?
曾法官: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张某在王女士下车的地方确实捡到了戒指,但是并不能清晰看到戒指的细节。
原告王女士描述,她在车上涂擦手油的时候将戒指摘下来放在腿上,下车的时候忘记了,因此戒指掉在了停车的地方。录像显示,被告张某和女朋友在经过王女士车旁,看到戒指并捡了起来。公安机关找到张某的时候,他也承认了。
正义网:丢失的戒指的价格如何做评估判断呢?
曾法官:主要是依据王女士提供的发票和珠宝公司开具的证明。当然,前提是认定王女士丢失的戒指就是发票证明的戒指,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价格的评估判断也是不能成立的。
正义网:判决书中提到,“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主观故意”是如何认定的呢?
曾法官:该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是《物权法》,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不论多长时间,遗失物的所有权是不会发生转变的,拾到的人应该归还丢失的人,这也是立法的一个原则。
拾得人在法律上有一个返还的义务,从这个义务又延伸出两个义务,一个是及时通知和移送的义务,也就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还有一个保管的义务,即在返还或移送遗失物之前应该妥善保管拾得的遗失物,如果没有妥善保管的话,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案中,张某称自己捡到戒指后交给女朋友放在了包里,后来又去了其他地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监控的范围。既然张某把东西捡起来带走了,那就应该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后来张某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了,实际上这是对别人财产的极端不负责任。这对丢失这枚价格不菲的钻戒的遗失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张某说自己把捡到的钻戒扔了,该事实因为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张某对遗失物所持的这种放任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他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遗失人重大的财产损失,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正义网:有观点认为,王女士自己丢掉钻戒应负主要责任,他人拾到丢弃物是次要责任,您认同这个观点吗?失主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曾法官:目前从法律的精神来说没有强调这个问题,因为遗失人主观上并不愿意丢失东西,可能是由于一时的疏忽造成的,这和其他的侵权纠纷是不太一样的。目前从法理上讲,丢失人不负有法律责任,丢失人有要求拾得人返还的权利。同时,如果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时产生了合理的费用,这笔费用应该由失主来承担。
案情背景:
王女士在一停车场丢失了一只钻戒,自称价值4.6万余元。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了钻戒。张某亦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在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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