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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卖黄金获利2100万被银行划走 法院支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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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22: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短短十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并挑战诸多法律空白,此案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日前省高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

网上炒黄金

10天获利2100多万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纸黄金”买卖交易。

自2006年6月29日起,宋荣贵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

涉嫌违规

银行将钱划走

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宋荣贵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宋荣贵2100多万的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宋荣贵的126笔黄金买卖交易。

然而宋荣贵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并不存在违规现象。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以非法获利为由反诉。

钻了系统漏洞

被判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法院最终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案件的另一焦点是,宋荣贵在短短十天赚了2100多万元到底是合法交易还是不当得利。

法官审理发现,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宋荣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黄金第一案”始末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黄金买卖账户。

2006年6月29日,宋荣贵以低于市场黄金价格交易成功。

2006年7月8日,宋荣贵买进卖出共交易126笔获利2100多万。

2006年7月12日,工行通知宋荣贵去核对账户。

2006年7月13日,银行扣留宋荣贵,宋荣贵被迫挂失银行卡。

2006年8月3日,宋荣贵收到通知书,巨额收益被划走。

2007年4月17日,宋荣贵把工行告上法庭,之后被银行反诉。

2008年4月11日,“中国黄金第一案”一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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