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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真凶,同仇敌忾,团结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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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5: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认清真凶,同仇敌忾,团结战斗!

      团结就是力量!一根筷子能被人轻易折断,而一捆筷子却难被折断。这是人人皆知的浅显道理。

      团结对于我们受害者来说,更是倍加重要。因为,在这场与秘密害人者的斗争中,双方的力量是如此的悬殊:

      害人者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手中持有“特别权力”,以及雄厚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还有着绝密尖端先进的“遥控人体和大脑(精神)技术”设施。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对我们受害者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长年监视、窃听和遥控折磨骚扰迫害,而这一切,既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监督;政府的其他部门又不敢或不愿管,甚至有人还有意无意地在为其掩盖,助纣为虐;而普通平民百姓则根本无法了解真相,当然就难以相信会有这样的事实。由此,就更加促使他们无法无天,甚嚣尘上,对受害者为所欲为地进行种种非法秘密犯罪而无所顾忌。

     而我们受害者是分散的普通平民,除了拥有正义、法律和真理外,在所有的一切方面都是绝对的劣势、弱势,根本无法与这帮害人者相抗衡。并且,“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诉说无人信;诉告无人管;诉求无人问。还时时刻刻处于任人宰割的痛苦无援境地。

      这种绝不对称的悬殊就是严峻的现实!

      面对这样的现实,面对这帮穷凶极恶的秘密害人者,受害者除了团结战斗外,没有第二条路可走。而处在本来已经是十分弱小、分散、无助状况下的受害者,如果不认识这一点,依然是像一盘散沙似的在各吹各的号,进行散兵游勇式的孤军奋战的话,这就不仅根本达不到自救的目的,并且,还十分容易被害人者各个击破,使自己陷入更加灾难深重的地步。

      我们说团结战斗,首先就要明白:“只有锅里有了,碗里才能有”这个道理。在当前,必须清醒地看到,斗争的第一步就是,要以法律为武器,像团结成一个人一样地去向这帮害人者进行揭露、曝光斗争,务必要使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对这种秘密遥控侵犯公民人权的罪恶引起高度的震动和重视认可。而只有达到这个目的后,也就是说,是“锅里有了”后,才能为解决每个受害者自己的具体受害厄运创造条件和奠定基础——“碗里才能有”。

      从哲学上来说,在一段时期中,有许多的矛盾,但其中只有一个是主要矛盾。把这个主要矛盾解决了,其他次要矛盾就会迎刃而解。“锅里有了”——这就是我们受害者当前要首先抓住和解决的“主要矛盾”。

      我们说团结战斗,还要讲究如何去战斗的问题。兵法上主张“集中力量打歼灭战”。这是已经被无数战例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受害者本来就处于绝对劣势和弱势的地位。许多受害者斗争的教训表明:单个受害者的呼声是微弱的,是无人会去关注重视的。只有把这单个的、分散的、微弱的“呼声”都团结在一起,拧成一股绳,体现出强有力的“群体呼声”,才能显示出受害者的力量来,才有可能用这种“群体呼声”的团结力量去作战并解决这个“主要矛盾”!也才有可能取得与这帮秘密害人者斗争的胜利,并最终解决受害者进行自救的目的。

      我们说团结战斗,还要认识到这场斗争的艰巨性。“敌强我弱”的特点,力量对比的悬殊,决定了这场战斗的复杂性和持久性。我们的对手握有“特权”,他们是绝对不会轻易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因此奢望“速战速决”,毕其功于一役,进行“速战速胜”式的“速胜论”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我们虽然相对处于绝对劣势,但正义、法律、真理站在我们一边,因此,最后胜利是一定属于我们的,我们必须对此充满必胜的信心。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对手是拥有“特权”的绝对优势的秘密罪犯。因此,要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就必须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克服许多的困难和进行反复的较量后,才能逐步地实现。所以,除了要下定决心外,还要有充分的韧劲和耐心,作好进行“持久战”斗争的思想准备。

        我们说团结战斗,还要有一双“火眼金睛”,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准确地认清谁是真正的秘密害人者。

         应该看到,在觉醒的受害者中间,由于受害原因、时间、条件、经历的不同,加上个人认识水平的差异,更主要的是,由于害人者为了掩藏自己的真面目,而玩弄种种以假乱真的伎俩,施放出种种无中生有的“烟幕”,使许多受害者在其迷惑下误入其布下的“迷魂阵”无法自拔,造成对“谁是真正的秘密害人者?”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产生了不少分歧。

       有的认为,这是“黑社会” 、“暴发户”所为;有的判断,这是住在“附近邻里”的丑恶变态;有的觉得,这是“台湾潜伏特务”的罪恶;有的则以为,这是“科学家”的实验 ......

       但是,所有这些假设和分析,都无法解释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为什么从东面的上海到西部的新疆;从北边的哈尔滨到南域的海南岛,在全国所有的省市几乎都有不断涌现出来的受害者?究竟是什么样的害人者能拥有如此庞大的全国性机构和雄厚的人力、财力、时间,可以在这样广袤的大地上, 对这许多的受害者进行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的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秘密监视、窃听、遥控骚扰折磨迫害?而这样做,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呢?是为了钱财吗?受害者多数是贫穷的弱势群体,不可能!如果是为了个人报私仇,直接雇用一个凶手不就如愿了?如果是单位领导报复,随便找个借口“炒了鱿鱼”岂不更省事? 假若仅仅是为了对受害者进行个人发泄取乐的话,这个年头,可供其发泄取乐的“灯红酒绿,声色犬马”难道不是更容易得到和满足吗?又何必如此旷日持久地费时、费财、费人、费力地日夜秘密监视、窃听、遥控骚扰,舍“简”取“繁”呐?另外,为什么政府对这样广泛的全国范围的受害者的揭露、控诉置若罔闻?为什么一些受害者向公安部门进行“报案”的材料反成了“精神有问题”的依据,有的甚至被强行送去了“精神病院”?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如果是“黑社会”、“暴发户”掌握了这些“秘密遥控人体技术(武器)”的话,他们能针对普通平民,难道就不能针对国家的“执法部门”吗?国家能允许吗?如果确是“台湾潜伏特务”所为的话,他们能针对普通平民,难道不更会针对国家的领导者吗?国家能熟视无睹不管吗?如果确是“附近邻里” 的变态骚扰,哪不是很简单,政府不管,自己找一帮人去这个“邻里”家一查不就解决了吗?如果确是“科学家”在拿人做活体实验的话,哪这究竟是些什么样的“科学家”?他们为什么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非法而广泛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这样侵犯人权的“群体实验”?并且,谁能花如此巨大的资助,使他们进行这种24小时不间断地长达几年、数十年地的“群体实验”?难道他们不怕败露并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成为人类历史的罪人吗?

      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些对“害人者”的假设和分析都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根本难以让普通民众乃至自己的亲友信服的。那末,谁是真正的秘密害人者呢?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统治集团,为了维护其统治,除了正常的公开的管理外,都设有一些不公开的秘密机构。这些秘密机构有双重作用:一是对外进行搜集刺探世界各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情报,为自己的需要服务;一是对内严密监视全国广大的被统治者的思想和言行,达到稳固其统治的目的。在中国的历代历朝,例如:明朝的“东厂、西厂”,蒋介石集团中的“中统、军统”,就是这样典型的秘密机构。在国外,美国的“中情局”,前苏联的“克格勃”,英国的“情报五处、六处”,还有以色列的“摩萨德”......也都是这样的秘密机构。这样的秘密机构专门从事秘密的“特别任务”,所以人们习惯称之为“情报人员”、“特务”、“特工”、“间谍”等。由于这种秘密特殊任务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他们有着其他一般政府部门所无法比拟的“特别权力”。

       在“文革”中,林彪、四人帮正是凭借其掌握着这些秘密机构的权力,对中国人民实施了惨无人道的秘密法西斯特务专政,至使许多干部和群众在他们掌握的这种“秘密遥控人体和大脑(精神)技术”特工手段的残酷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之下含恨冤死。虽然,林彪、四人帮早就垮台并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他们曾经掌握过的那套“秘密遥控人体和大脑(精神)技术”设施却顺理成章地被沿袭了下来。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得到了新的迅猛的进步和提高。如果说,在“文革”那个政治年代中,这种“秘密特工技术手段”主要是用于“政治”方面的目的的话,那么,随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出现,这种“秘密特工技术手段”的应用范围和对象有了广泛的扩大,可以这样说,在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及涉外等各个领域里都会有它的“身影”涉足。这是不言而喻的公开秘密!

       这些秘密机构拥有非凡的“特别权力”,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这些“特别权力”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正在随心所欲地被广泛地非法 “滥用”,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法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权”。这种“人权”当然包括公民的思想自由权、休息睡眠权、身体健康权以及正当生存权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宪法”又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并且,还特别强调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由此可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这些拥有“特别权力”的秘密机构,其一切活动都不得违犯上述“宪法”法律对公民人权“尊重和保障” 的规定,如果谁滥用手中持有的“特别权力”秘密进行违犯这些最高法律条文的活动,谁就是在不折不扣地进行“秘密犯罪”!!

        诚然,这些秘密机构有其正常的“特别任务”。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容忍他们非法滥用手中“特权”,恣意侵犯公民的思想自由权、休息睡眠权和身体健康权,以及肆无忌惮地遥控公民人体和大脑(精神),进行种种阴险、恶毒、残酷、无耻的偷窥个人隐私、侮辱人格、侵害人权的骚扰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罪恶活动!!

        缺乏监督的权力与私有腐败意识的结合,就必然产生行为的异化和变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私有观念和淫秽意识的泛滥,使得新进入这些秘密机构的人员素质十分低下,但他们手中却掌握着缺乏法律监督的“特权”,并且,信奉着中外秘密机构那种“只要能达到目的,可以使用一切卑鄙无耻手段”的信条,加上个人淫秽私欲和变态意识需要等种种因素,使得他们除了可以使用这种秘密技术随心所欲地对受害者进行各种残酷的肉体折磨迫害外,还可以为所欲为地对受害者进行造谣、诽谤、辱骂、伪装,误导、欺骗、嫁祸、恐吓,威胁等等的精神骚扰,甚至于玩弄种种“钓鱼”伎俩,向受害者任意灌输色情、暴力、淫秽等的言语和画面,诱引受害者上钩“入瓮”。他们这许多侵犯骚扰受害者的秘密罪犯的言行和手段甚至于比地痞流氓还要地痞流氓!!比法西斯还要法西斯!!这就不难理解一些受害者简直无法相信这些下流、无耻、恶毒的“害人者”,怎么可能会是这些号称“政府部门”的秘密机构人员?!

       可是,我们有些受害者,一听到他人这样揭示这帮“秘密罪犯”时,就担惊骇怕、噤若寒蝉,生恐受累而戴上一顶“反对政府”的帽子。这是认识上的错误,是大可不必的懦弱表现。这是一种政治上的无知;法律上的色盲,或许是由于长期受害的缘故,产生了一种“受害恐惧症”。试想,由许多人民群众参预揭露并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而挖出来的像“上海的陈良宇”这样的大大小小官员,难道这些都是在反对政府吗?

      俗话说,身正不怕影歪。只要我们是真心地拥护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我们有什么害怕的道理呢?!这帮秘密罪犯,滥用手中的“特权”,干着践踏宪法尊严,非法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伤天害理的秘密犯罪勾当,对我们受害者犯下了罄竹难书的滔天大罪,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难道我们就不应该理直气壮地依法对他们进行揭露曝光斗争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他们的老虎屁股就不可以摸一摸呢?!难道我们这样做不是在光明正大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吗?!难道不是在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吗?!难道不是在捍卫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吗?!

      严峻的现实需要我们受害者团结战斗。要团结斗争就要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这样,我们的团结战斗才有方向,才有力量,才能同仇敌忾,准确地揭露这帮穷凶极恶的秘密法西斯迫害狂,并一步一步地去取得这场斗争的最终胜利!

      祝愿广大受害者在新的一年里,提高认识,同仇敌忾,团结战斗!


                                                                         红聆 (xdj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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