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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周永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中央政法委”的成员,除了书记周永康外,还有: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总政治部副主任兼任军委纪委书记孙忠同;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等。
从这份“中央政法委”成员的组成名单中,可以清楚看出,周永康作为“中央政法委”的书记,是中国公开司法部门和秘密部门(机构)的当然最高领导人。
长期以来,中国“脑控”受害者遭受中国国家安全部门内“秘密机构”中的一帮滥用“监控职能特权”人员,使用“秘密遥控人体(大脑)高科技”武器手段,昼夜24小时不停地对我们的肉体和精神实施秘密残酷骚扰、折磨和迫害,使我们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在中国“知情人圈子”内,早就是公开的“秘密”。我们依法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断申诉,力求早日解决和处理这一“脑控犯罪”问题,但至今无任何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回应。
为此,我们在这里,向周永康书记提出“十问”: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10条中明确指出:“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中国《宪法》第27条第二款中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国《宪法》第41条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现在,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向你——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公开提出“十问”。
请问:我们行使监督权的做法,符合中国人民的正常政治生活原则和宪法的规定吗?是否是所谓的“犯上作乱”?对此,你是认可还是否定?是支持还是反对?
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有关国际人权公约,是各国政府都应当认真恪守的文件。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国之一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自然赞同《世界人权宣言》文件中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条款。并且,已陆续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已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了保障中国公民人权的国家义务。
请问:中国政府的各个部门,包括你领导下的国家安全部门的“秘密机构”,及其一切人员的活动和行为,是否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有关人权公约中保护公民人权的明确规定?
三、中国《宪法》第33条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 ;
中国《宪法》第38条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国《民法》第98条中明确指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国《宪法》第5条中又明确指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请问:中国国家安全部门中的“秘密机构”及其成员,是否适用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所指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范畴?是否应当不折不扣地遵守以上保护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生活、生存人权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对于他们滥用“监控职能特权”,使用秘密遥控人体(大脑)的“高科技”手段,日夜骚扰折磨侵犯公民人权这一“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犯罪行为,你是准备按中国《宪法》第5条中明确指出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呢?还是对“宪法和法律”的这些明文规定熟视无睹,对这样肆无忌惮地秘密遥控,残酷骚扰折磨公民肉体和精神的犯罪行为置若罔闻呢?
四、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12月10日写给中国人权研究会召开的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座谈会的信中,提出了要全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指示。
请问:你对在中国公开司法部门和秘密部门(机构)中,关于如何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制订了哪些具体措施?对这些部门(机构)中滥用职权,恣意违宪,公开和秘密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做出了哪些有力的监管和处理规定?
五、在“文革”中,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秘密法西斯特务专政,以“审查”为名,任意抓捕、秘密关押大批无辜干部、群众,在抓所谓“思想犯”的“整人理论”下,使用“秘密遥控人体(大脑)高科技”手段,对受害者的肉体和精神,实施残酷的秘密骚扰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
现在,国家安全部门内的一些“秘密机构”成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秉承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秘密法西斯特务专政的“整人理论”和那一套罪恶的高科技手段,变本加厉地滥用手中的“监控职能特权”,继续对广大中国公民的肉体和精神,实施昼夜不停的秘密残酷骚扰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
请问:中国有“思想犯”的法律规定吗?以抓所谓“思想犯”为名,对公民的大脑和身体实施昼夜24小时不停的秘密遥控,窃取并传播公民的思维隐私;骚扰视听、操纵情绪。还制造身体内出现种种痛、痒、热、冷、颤抖、难受,以及极端无耻的“性折磨”;甚至遥控改变公民正常的认知和行为,造成事故,致人死亡等。这些对公民的精神和肉体进行骚扰折磨、酷刑迫害,乃至剥夺生命的行为,符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有关人权公约中维护人类基本权利条款的精神吗?符合中国《宪法》载明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原则吗?符合中国《民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条款规定吗?这与蒋介石统治时期的“中统”、“军统”特务组织秘密监控、任意抓捕关押、动用各种刑具,对广大民众任意实施酷刑迫害、残害的行为有何区别?又是谁指使他们敢于如此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地实施秘密侵犯公民思想自由权、休息睡眠权、学习工作权、身体健康权等公民人权的犯罪行为?
六、中国众多的受害者,在通过上书、上访、报案等各种方式向国家安全部门等提出控诉和上告,却得不到任何回音的忍无可忍情况下,由76名“中国脑控受害者”联名发出了《问责国家安全部门领导之一耿惠昌!》的问责起诉书。并且,直接通过邮局发挂号信邮寄给“中央政法委”,以及“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部门。
(详见:
http://zh.netlog.com/njxzq88; http://www.mmmca.com/blog_u16348/index.html?skin=painteddesert
请问:你收到我们的这份《问责起诉书》没有?对于我们要依法问责耿惠昌部长的渎职罪;对于我们依法起诉和严惩“秘密机构”中这帮滥用“监控职能特权”,秘密侵犯公民人权的犯罪分子的正当合理要求,你持什么态度?为何没有做出任何回音?为何中国众多受害者依然昼夜遭到秘密遥控骚扰折磨、酷刑迫害,处于水深火热的痛苦煎熬中,却得不到“中央政法委”和你应有的重视?
七、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权威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了有关“脑控武器”,及其使用的事实。
(详见: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34399191698619 ;http://bbs.51ielts.com/home/link ... content_8514375.htm )
请问:你认为这些报道客观吗?符合事实吗?你对此有何评价?你是否认为,这些报道仅仅只是指国外一些国家存在有“脑控武器”的事实,而与中国国内确凿存在这类武器的试验,确凿存在有对民众秘密滥用这类“脑控武器”的事实无关呢?或者,你将对此保持缄口不语,而“无可奉告”呢?
八、许多受害者为维护自己正常的公民生活、生存人权,对这一“秘密高科技犯罪”行为,进行了公开的坚决揭露控诉斗争。然而,一些受害者及其依法上书、上访和报案的活动,却被莫须有地诬为是“精神病患者”,有的还被有关部门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
请问:这样睁着眼睛说瞎话,并且,悍然把受害者诬陷为“精神病患者”,还把一些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做法,符合中国确凿存在有“秘密遥控人体(大脑)”高科技手段的事实吗?符合确凿存在有滥用“监控职能特权”,使用这种“高科技手段”,恣意违宪,秘密侵犯公民人权的犯罪事实吗?这种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公然诬陷做法,符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吗?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法律吗?
九、在中国的不少地方和执法部门,都存在着公开和秘密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侵犯公民人权行为。这种司法权力腐败行为,是社会上产生大量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原因,直接触发了许多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的事件。
请问:对于这类滥用执法职能特权,公然将“人治”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侵犯公民人权行为,你采取了哪些严厉规定和措施,以此从根子上来坚决遏制和解决这类司法权力腐败侵权行为,为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十、面对众多的中国受害者公开揭露控诉自己的肉体和精神遭到秘密遥控“高科技”武器手段的种种法西斯式的日夜骚扰折磨迫害、残害的事实;面对众多的中国公民上告自己的公民人权遭到了公开司法部门和秘密部门(机构)恣意侵犯的事实。
请问:作为中国公开司法部门和秘密部门(机构)的最高领导人,你对此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准备如何去解决这一滥用“监控职能特权”,秘密侵犯公民人权的公权力犯罪问题?
这里,我们受害者向“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提出以上“十问”。请你站在党性和党的“实事求是”立场上,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保护公民正常生活、生存人权的职责出发,对此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真回答。
中国“脑控”受害者
2010年8月16日
发信人:南京受害者忻中庆(网名红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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