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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等。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关键词:疾病风险
据失能程度给补贴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法律还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2关键词:养老机构
设立须经行政许可
法律明确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法律明确,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法律还对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下老年人的安置问题作出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3关键词:住行方便
设“宜居环境”专章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认为,法律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大多数现有城乡建设规划都是按照年轻社会的要求设计的,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老年,这些基础设施成了问题设施。”党俊武说。
4关键词:精神慰藉
家人不得冷落老人
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社会关注。对此,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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