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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育法规、标语、口号摘录
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标语口号:
1. 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
2. 教育兴则国家兴。
3. 教育是立国之本
4.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5.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6.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
7.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
8.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现教育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9. 优先发展教育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方针。
10.千重万重、教育重中之重。
11.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弘扬尊师重教社会美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
12.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积极争创“教育强县”。
1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14.尊重教师是重视教育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5.教育是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本途径。
16.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
17.依法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创造教书育人良好环境。
18.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
19.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尊重教师是重视教育的必然要求。
20.经济要发展,教育要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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