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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日报网
对被害人张某及家人来说,1992年7月29日的晚上永远是一个噩梦,这个晚上让这位年仅16岁的花季少女遭受了人生中最痛苦的暴徒侵害。时隔近二十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造成其伤害的被告人文德某、廖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文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廖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92年7月29日晚,被告人文德某、廖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文某等人在文某家吃饭饮酒后,文德某提出到被害人张某家去奸淫张某,廖某某及陈某某、朱某某、文某遂一同来到原江津市某乡被害人张某家。文德某向被害人张某(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哥哥提出与其妹张某耍一下(发生性关系),当即遭到被害人张某家人的反对。被告人文德某和陈某某等人即对被害人张某之父张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同时强行冲进被害人张某房间内,抓住被害人张某的头发往外拖。张某某之妻见状,抱住其女儿张某,并与其他在场家人一起被迫跪地求情。文德某仍抓住被害人张某的头发不放,陈某某用皮带、竹棒等殴打张家其他在场人。朱某某面对在场的被告人文德某、廖某某、被害人张某及其家人,恶言令张家交200元钱了事,张某某之妻被迫外出借钱,被告人廖某某跟随张某某之妻去邻居处借钱,并威胁张某某之妻不许向邻居讲实情。随后,被告人文德某、陈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及其儿子控制在其他房内,被告人文德某又强行破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房间欲奸淫被害人张某,遭到被害人张某的强烈反抗后对张某殴打、语言威胁并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同时,陈某某控制被害人张某的房门并协助被告人文德某实施奸淫。随后,陈某某和朱某某相继进入被害人张某房间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强行取得被害人张某之母从邻居处借到的100元钱,用于被告人文德某、廖某某和朱某某、陈某某等人作案后的共同挥霍。由于被告人文德某等人的轮奸行为,造成被害人张某怀孕堕胎,被迫辍学。
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文德某主动到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供述了其伙同文德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抢劫的犯罪事实,未如实供述强奸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德某、廖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一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文德某等人的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张某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文德某、廖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对其家人殴打、威胁,抢劫其家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文德某提出强奸犯意,积极实施殴打、威胁、奸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主犯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被告人文德某提出到被害人张某家去奸淫张某后,便与被告人文德某等人一起到被害人张某家,共同实施殴打、威胁,但无奸淫行为,所以其在强奸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所犯的强奸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否认强奸犯罪的事实,因此,对其所犯的抢劫罪认定为自首;对其所犯的强奸罪不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犯的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文德某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文德某是自动投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德某、廖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现行刑法修订之前,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对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比现行刑法轻,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本案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对二被告人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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