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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帝国蔽电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帝国)不为梁超国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梁超国赔偿大连帝国经济损失7796934元人民币;合肥新沪屏蔽泵股份有限公司(梁离开大连帝国之后任职的另一家公司,现已与梁解除劳动合同)对其赔偿负连带责任。这就是大连两级法院的判决和旅顺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面对这些裁判,我们都会为曾经的日企员工梁国超鸣不平,我们来看下案件始末:
梁超国,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帝国)技术本部部长,2009年11月,梁在合同(2002年1月2日2009年12月31日)到期前的一个月即书面告知大连帝国不再续签劳动,大连帝国不同意梁离职,要求梁如果离职必须补签竞业禁止和终身保密协议,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而梁表示在职期间从未与公司签订过这类协议,梁在2010年1月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大连帝国提供文件(公司防止技术泄露的有关规定附保密守则)并无证据证明该文件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告知申请人”要求帝国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及劳动法为梁办理离职手续。梁于2010年4月初与合肥新沪屏蔽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而大连帝国不服旅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向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供大量公司文件,如公司规定梁属于离职前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范畴,倘若不签订协议,公司便不为梁办理离职手续。旅顺法院采信了这些证据,判决大连帝国不为梁超国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梁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大连帝国又向提出仲裁申请,称“梁超国熟练掌握其公司核心技术,在同业竞争对方合肥新沪屏蔽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游说、拉走大连帝国客户,为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要求梁超国赔偿大连帝国十年来向株式会社日本帝国电机制作所支付的技术使用费的70%,即7796934元人民币;要求梁超国后来任职的合肥新沪屏蔽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顺口区劳动仲裁委严格地按照大连帝国公司的要求作出了裁决。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超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大连帝国也没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更没有给大连帝国造成任何损失。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梁超国根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与大连帝国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梁超国2010年4月至新沪公司,不属于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况,新沪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梁在新沪公司担任行政总经理而非技术类工作,工作并未给申请人造成任何实际经济损失,新沪公司未通过梁实施任何有损大连帝国的行为,更没有通过梁获得非法利益。以技术转让费作为经济损失,这本来就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另外,裁决要求合肥新沪屏蔽泵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赔偿负连带责任,这根本就是违法。但是,大连帝国却做到了,它不仅堂而皇之的让梁超国赔偿7796934元人民币,还让新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市场化的今天,审判似乎也沾染了异样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淫威下,天平没有了砝码。上述裁判,不仅让梁国超折服在大连帝国的桎梏下,背负天文数字般的赔偿金,也让新沪公司成为了帝国主义的陪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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