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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减少办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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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06: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1日电 (李金磊)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召开的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家认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又一实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征税和反腐都有重要意义。

政府职能转变又一实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此次会议提出,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这是中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又一实招。”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晰的情况。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涉及国土、房屋管理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

此外,会议还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专家指出,三中全会后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关注不动产统一登记,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将提速。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规定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

减少办证环节群众减负

会议指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一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详情>>

专家称有助于征税和反腐

赵锡军指出,离2014年6月只有半年多的时间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势必提速。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动产中最受关注的房产,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房产是各界民众都很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基础,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调控有重要意义。”赵锡军说。

中原地产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对此表示认同。他说,如果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建立,房产税的推进将会明显加速。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全国房产的住房信息联网,为房产税的全面征收提供条件。

除了有助于征税,反腐败也被专家认为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赵锡军表示,“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会有很大作用。

张大伟指出,第一次国务院会议就提及房地产登记系统的建立,表明了长效机制的建立速度可能会超过很多人预期,这也会对市场部分灰色房源存量有威慑作用,可能会出现部分抛售。

事实+

程啸: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反腐无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表示,虽然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用来征税,在一些时候也可以用来发现某些腐败活动,但是,这项制度真正的、主要的功能却与征税、反腐无关。

他说,不少人认为,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允许任何人到登记机构查询官员名下的房产可以变相实现官员财产公开。但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无助于反腐,更会扭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程啸说,首先,要求公开登记资料,允许任何人到登记机构输入官员及其近亲属的姓名来查询其名下的房产,有违现行法的规定。中国《物权法》第十八条对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而非用于反腐的制度。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即便允许任何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无法反腐。比如,登记与否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官员收受他人行贿的房屋后,完全可以不办登记。就算办登记,也可以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或者完全如同龚爱爱那样以违法方式取得多个身份证、户口本,来办理登记。

第三,如果假不动产登记之手来反腐,允许任何人随意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很可能出现“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效果。不仅反腐失败,还会泄露广大民事主体的数据信息,造成其隐私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被侵害的严重后果。当前,中国个人数据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各种欺诈犯罪甚嚣尘上。此时,再允许任何人随意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势必为别有用心者、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

程啸说,要真正预防和减少官员的腐败行为,就应当真正实现权力的制衡与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是在世界各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行之有效的“制度之笼”。这一制度通过强制官员及其近亲属向有关机关及社会大众公开财产状况,以达到监督官员、预防贪腐的目的。然而,这个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显然是性质不同、功能不同的两项制度,不应混为一谈。

(文中观点摘自财新《中国改革》2013年第7期《走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误区》,财新记者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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