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想要“娶”你不容易
近日,住房公积金再次成为众矢之的。政府原本意图通过采取金融互助方式提高全民购房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基金,因各种限制使用门槛,被指已沦为“劫贫济富”的工具。
实践中,因此衍生出的种种乱象也日渐呈现。加上从缴纳之初就显示的不公平,以及公积金高结余高贬值的现状,许多民众都情不自禁地概叹:公积金,想说爱你不容易。
改革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实践中,各地方政府也已作出了许多探索。但对于公积金制度的未来到底何去何从,学界仍存在不同的意见。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不起房,公积金就只能“沉睡”在银行里。有数据显示,房价处于高位的北上广,公积金的“沉睡率”在10%至15%之间
如果当初能把那10万元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王琦说等待孩子的会是一间温暖的宝宝房,而不是现在简陋的出租屋。
10万元的鸿沟
2009年,在北京工作的王琦看上了房山区的一套两居室,总价140万元,因为王琦和丈夫的公司都在丰台区六里桥附近,所以房山区的这套房子,在他们看来无论从环境还是价位上都还算满意。
这套房子的首付款要40多万元,王琦和丈夫想尽办法好不容易凑足了30万元,只差10多万元就可以买下自己人生的第一套房了。
然而,剩下的这10万元却成了他们无法跨越的鸿沟。就在王琦和家人想办法的时候,房价突然一路飙升,几个月的时间,10万元的差距就变成了20万元。
让王琦难以释怀的是,当时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上明明还“躺”着十多万元的余额,却由于还没有买房提取不了,只能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房子涨价自己却无能为力。
彼时的北京,正在酝酿公积金新政,拟批准把公积金作为家庭购买政策性住房时的首付款。但王琦购买的是商品房,自然不在此新政调整之列。
其实,像王琦这样的年轻买房族几乎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在买房时因为付不了首付款或其他原因不能选择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沉睡”而没有及时有效地帮助他们解决刚需。
沮丧的王琦也许不知道,这项从1999年至今已实施了15年的制度面临着诸多的质疑。
面对现在的房价,王琦说只能用“望洋兴叹”来形容,还有3个月就要做妈妈的她,因为一直买不了房子,开始考虑要不要回河北老家,“再让孩子跟着我们东奔西跑地租房,想想都觉得难过。”王琦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银行里“沉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条例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专户存储,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对于很多人来说,存在银行那里的公积金并不是个小数目。
以北京的缴存比例来算,个人缴存12%,单位也缴存12%,这相当于个人工资的24%被作为长期的低息存款。以夫妻双方来计算,则意味着一个家庭有近四分之一的收入被闲置。
虽然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出12项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其中包括购买房、大修房、租房、出境定居、离退休、重大疾病等,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买不起房,公积金就只能“沉睡”在银行里。
以租房为例,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明确规定,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备齐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完税发票、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储蓄账号。其中,完税发票须由房主携身份证、房产证到地税部门申报、对出租房屋缴纳税款后方可获得。
刘洋,中国传媒大学毕业3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事业单位工作,因为收入与房价的巨大悬殊,刘洋近几年还没有考虑买房,所以他也从来没有想过目前公积金对他能有什么价值。
一年前,刘洋听同事说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与其让公积金躺在账本上睡觉,还不如解决眼下燃眉之急。”刘洋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可是,他每次想提取公积金都被卡在了两个条件上,一是房屋租赁合同要在房管局备案;二是提供房屋租金的发票。
“我基本上找不到在房管局备案的出租房源,我现在的房东一听说要去房管局备案就直接让我重新找房子,更不要提纳税发票的事了。”刘洋说。
刘洋的房东对于他提出纳税发票的事情很是反感,反问刘洋:“我周围的租户都是签个合同,开张收据就行了,要是开发票的话,税费该由谁来承担?”
“缴纳租房所得税后,我这个房子就得在财政局和税务局那边备案了,那还不得年年都要缴税了?”该房东说。
现实中,同样想法的房东不在少数,很多房东为了避税,不去房管局备案,自然也无法提供房租发票。
据了解,在以租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有由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才能被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房东要获得发票,必须在房管局登记备案,并缴纳税费。
刘洋说:“让房东提供发票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房租提高,税费转嫁给租房人。”
法治周末记者在房屋中介机构处也了解到,很少有人在租房的时候考虑用公积金支付房租。
北京市朝阳区链家地产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的政策实施以来,来门店找房或者咨询的人很少提到它。大部分人对此不了解,有些知道的人觉得该政策要求比较严,自己并不满足相关条件。
而据业内人士分析,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备案证明、房租发票的租房者不在少数,发票绑住了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手脚”。此外,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会影响到将来买房时的贷款额度,这也是应者寥寥的一个重要原因。
遭遇同样尴尬的人并不在少数,随着房价逐年升高,每年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加入了租房大军,但公积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个每月递增的数字概念而已。
一方面是高房租的压力,另一方面又是高房价的压力,对于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人群来说,租房几乎成为他们使用公积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由于现实操作的不可行,这部分人群的公积金几乎没有使用的机会。
“济富不济贫”
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房价处于高位的北上广,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持续走高。2012年,北京、上海高达1800多亿元,广州880多亿元,三地公积金的“沉睡率”在10%至15%之间。
“缴费者得了病之后无法用自己的公积金作为救命钱,倘若有幸病死了,恭喜你,可以提取公积金买墓地,而且是一次性提取。”在今年广州两会期间,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一语惊人,道出住房公积金缴纳者“交钱容易提取难”的困境。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从而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却陷入“济富不济贫”的怪圈。
在北京工作的刘淼今年3月刚领了结婚证,她和丈夫正在申请北京自住型商品房,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井地区的房子,均价是22000元,一套89平方米的两居室,价格要接近200万元。
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80万元,信用等级为3A的贷款人最高可上浮30%,达到104万元。但在具体审核中,还要根据有关公式计算,考量还贷能力等,最终能否贷下来,能贷出多少,并不确定。
这就意味着,刘淼和丈夫至少要拿出120万元的首付款,这还不能考虑日后装修的费用。“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额甚至不到房价总额的一半。”刘淼无奈地说。
算来算去,刘淼不得不选择公积金+商业贷款的“组合贷”。“不仅手续增加一倍,还要付出更多的贷款利息。”
而刘淼的一个同学,因为家境殷实,已经准备在北京海淀区购买第二套房子,为即将上学的孩子准备学区房。
“中高收入人群有能力支付首付,即可贷款提取,造成的状况是富人优先用了穷人的钱低息贷款购了房。”曹志伟在提案中指出,低存低贷的方式,造成现在多数缴存人的贡献成为少数人的福利,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住房公积金背离其设立初衷,成为“劫贫济富”的工具。
有分析称:高收入阶层的购买力本来就强,他们反而利用了买不起房者缴纳的公积金、以较低的利率贷款买房。
在媒体做的一项网络问卷调查中,有58.8%的受访者认为,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扶持中低收入者购房的目的效果并不明显,相当数量的中低收入者还是买不起房;甚至有22.5%的受访者感觉“没有任何帮助”。
由于公积金提取难,导致公积金套现乱象丛生,公积金套现成为一个几乎公开的产业。
法治周末记者在百度中输入“公积金提取”关键字,首页就会出现多家专门帮忙提取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宣称“当天办理材料,3天内到账,100%成功”等。
“公积金套现已成为了一个地下产业链”,此前就有媒体报道称,中介帮忙造假、伪造资料,然后收提取人中介费。而套现的服务费,一般都在提取金额的10%,更高的甚至达25%。即便如此,套取公积金的人仍不在少数。套取公积金的案件在飙升。
地方在探索 法规在扯腿
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务中的一些弊端,积极探索创新;另一方面能够从立法层面上确认这些探索的法规迟迟出不来
住房公积金最近争议再起。
广州住房公积金新政近日征求意见,加上此前广州市政协委员曹志伟在广州两会上炮轰住房公积金成“劫富济贫”工具的六宗罪,令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的弊端再次受到各方抨击。
与此相关的另一背景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迟迟未按原定日程完成,两度“爽约”于住建部自己提出的时间计划。
这就导致了人们现在看到的现象: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务中的一些弊端,积极探索创新;另一方面能够从立法层面上确认这些探索的法规迟迟出不来。
地方的多种探索
为了凑新房首付款,汪淇(化名)最近几乎把自己的各种账户翻了个底朝天。
“实在是没办法,我连医保账户那三千多元都没有放过,你能想像吗?”她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最后给了她最大的支持的“活期存款”,居然是屡屡受到外界批评的住房公积金。这令她很意外,当时她一下子就把自己公积金账户的钱基本提空了。
汪淇坦言自己没想到能够取出来这笔钱用于首付,因为周围买房的人都告诉她,取公积金必须是付了首付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汪淇与他们不同的是,她买的是北京的“两限房”。
汪淇的幸运归功于北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项新探索,出台于2009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前一年度不少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家庭因首付难凑齐而不得不放弃选房资格,随即在次年的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项新政策——政策性住房申购家庭可提取公积金作首付。
北京的这一做法后来也有城市效仿,例如南京、青岛等。
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租房支出,则是更多地方的“新政”。包括北京、上海、陕西、武汉、合肥等省市均有相关的政策,只是用途虽一致,但具体规定的细则不一样,提取的条件和要办理的手续不尽相同。有些地方虽然也开了这道口子,但却对范围作了限制,例如安徽的规定就是租赁保障房可用公积金付房租。广东也正拟跟进,其最近公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和房租的内容。
与住房有关的支出可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在近年来的地方探索中不断扩大,例如在上海、陕西、武汉、合肥等地就规定住房公积金也可提取用于支付物业费;在中国南方沿海城市汕头,就规定了父母子女可以互提公积金买房。
走得更远的住房公积金新政则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与住房无关的紧急事项。例如在陕西、天津、武汉、秦皇岛、宜宾、湘潭等地方,就规定了职工患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长沙、合肥、大庆等地则规定了失业达到一定时限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这类用途的扩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作了极好的解释:“尽管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设计主要是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当缴存人及家庭面临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时,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因此,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是合理合情合规的,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
受赞却不合法
由于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屡屡受到“大量沉睡”、“真正有需要的人用不到”之类的指责,上述地方的积极探索基本上均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好评。
但是,这些探索大多也都突破了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是目前关于住房公积金位阶最高、并全国通行的一项行政法规。
按照这一法规的明确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律师刘红宇早在2012年两会上就对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提出过提案,她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例自2002年修订至今已12年,已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出现了如代理提取公积金地下产业链、管理中心挪用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弊端。
“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实质修改,实际上造成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违反了立法的有关规定。”刘红宇说。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耿杰中也公开撰文表示,现行条例其实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十分明确,但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了对公积金的定位逐渐模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负担了不该负担的义务,极大地冲击了条例的权威性。”
刘红宇经过调研后认为,现行条例规定的公积金使用范围较为狭窄,居民的一些合理消费支出未能得到支持。比如,对于居民住房装修等住房消费支出未作出规定,对于房租的合理消费支出却不合理地设置了与家庭工资收入的匹配比例;比如,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却未允许职工个人提取用于职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大病重病的医疗支出。
长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汪利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在她看来,条例的规定本来就有不足之处。因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是为了存钱买房,不能用于其他消费,但其实现在国家政策都在倡导鼓励年轻时租房,可又不让将这笔钱用于房租,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认为,一些地方尝试大病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对于公积金制度而言,如果明确了公积金制度逐步退出且逐步并入社会保障的改革方向,那么是可喜的探索。如果,没有并入社会保障的预期方向,那么,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必然是不利的。
“关键问题还是‘公积金制度是不是退出’这一目标的尽早确定。”钟茂初说。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汪利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几年前对于一些地方探索的做法,条例就准备修改予以确认。“但相关部门办事从来都是拖拖拉拉,到现在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她感慨地说。
于1999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时进行过第一次修订;此后住建部于2011年再次启动了对条例的修改工作,而且两次提出在当年度完成草案稿的修订,最近一次提出要争取在2013年6月前完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仍没有出台。
钟茂初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他猜测条例的修改两年未按计划实现的原因可能是各种利益矛盾尚未协调到位。
他说,这可能包括公积金制度是退出还是继续维持,这一终极目标尚未定夺。而且如何解决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化为金融机构的政策设想,与现有指定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也并不容易。
“公积金管理机构,只有转化为完全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运营其存量资金获得较高收益,以高于银行长期存款的利率水平支付缴存者收益,才能解决缴存者不愿缴存的问题、力图越早使用或支取的问题,才能维持公积金存量水平。但是,这势必减少既有金融机构的利益。”
此外,钟茂初指出,全国与地方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可能也是待决的问题之一。全国的公积金集中起来,才有可能更有效地统筹配置使用、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各地自由使用资金的权力就会失去。
汪利娜在分析条例迟迟出不来的原因时则更加直接地批评说,等同于强制储蓄的公积金,只有老百姓多存钱、不用钱,相当于低息存款,机构才能从利差中获得更多他们可支配的收入。“这当中牵涉很多利益。”她说。
“可以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公开征求大家的意见。如果是闭门造车,当然怎么对自己怎么有利怎么来。”她直指。
公积金去哪儿?
从当前实际效果来看,住房公积金已背离了当初给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了给高收入人群的“锦上添花”
因“沉睡”数量庞大,被指沦为“劫贫济富”工具的住房公积金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作为一项已实行15年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究竟应如何改革?其未来又将何去何从?
舶来品
公积金遭到众人“吐槽”,在某国企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负责人陈琦(化名)看来,早已见怪不怪,因为“在公积金发展的这些年来,一直就没间断过”。
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被认为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开始。
其实早在条例出台前,地方上就已经进行了尝试。陈琦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初现雏形是1991年。
这一年5月,上海房改方案在借鉴了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意在通过提高职工的支付能力鼓励职工买房。
陈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福利分房体制,而随着地方财力困难、企业效益滑坡等影响,住房解困速度在逐渐减慢。这时出现由国家、集体、个人三位一体的筹资机制,将职工的一部分经济力量投入到住宅上来提高他们自我购房支付能力的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陈琦回忆,当时上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缴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各缴基本工资的5%,由于这一比例占工资比例较低,而且单位还会出资为职工缴存另一半,在当时被普遍接受。
继上海试行后,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也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但陈琦坦言,在实际执行中,早期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很多单位还没有意识为职工主动缴纳住房公积金,只能靠各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去“游说”,而且当时全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缴纳比例非常随意。
陈琦透露,当时大多数城市采用的都是上海的“双5%”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单位会“讨价还价”来降低缴纳比率,为了尽快建立起住房公积金体系,相关机构往往只能同意。
此外,由于当时中国仍未完全脱离福利分房制度,所以住房公积金在实际使用中基本集中用于向参加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发放买房、建房贷款,用于职工个人使用的情况很少。
这一情况在1998年7月随着停止福利分房制度而改变;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意见,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调整了使用方向,不再发放单位和政府项目贷款,而是向职工个人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
“此时住房公积金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也就是沿用至今的模式。”陈琦介绍。
“违背初衷”
如果把1999年国务院条例视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式开端,这项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了15年,作为一项为职工实现“购房梦”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李长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对其给予了积极评价,“2011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已经覆盖了近80%的城镇职工,缴存总额超过了2万亿元,不少人都通过公积金贷款住上了新房,应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李长安同时强调,如今住房公积金非常“尴尬”,与当初设想的“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的初衷有些“背道而驰”。
“现在住房公积金已经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的说法则更为直接。
近日媒体开展的一项针对住房公积金的网络调查也印证了上述说法,有近六成的受访网友认为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对扶持中低收入者购房的目的效果不明显。
“有钱的单位多缴,没钱的少缴,还有的不缴。”在李长安看来,住房公积金的不公平,从最初的缴纳环节就已突显出来。住建部2011年的调查结果就显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还不足20%。
陈琦向记者透露,目前我国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至12%,实际执行中不少效益好的单位并不遵守12%的上限标准,“住房公积金已成为一些单位增加职工福利的方式,因为缴纳公积金不用纳税,收入越高的人住房公积金补贴也越多”。
此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更为人所诟病。
1999年的条例明确指出,职工个人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其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但钟茂初直言,想使用这笔钱还需跨过众多“门槛”,如购房需先付齐首付款才可提取公积金贷款等。
“种种限制条件使得许多低收入人群无法满足最低提取条件,而有能力支付首付款的高收入人群则可提取公积金贷款,这就形成了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储蓄为少数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扭曲格局。”
钟茂初坦言,当初设立住房公积金是将其作为互助性质的住房保障基金,意图通过众多民众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采取金融互助方式提高全民购房的支付能力,而从当前实际效果来看,住房公积金已背离了当初给中低收入人群“雪中送炭”的初衷,成了给高收入人群的“锦上添花”。
各种限制门槛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在下降、结余额在攀升。2012年,北上广三地的贷款余额只占缴存余额的六至八成,大数额住房公积金存在结余。
“高结余带来的是高贬值,在当前房价飞涨的时代,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能力在不断下降。”钟茂初强调,按照现行公积金运行机制,如果职工不买房只租房,多数公积金就只能在退休后提取出来,然而这样一笔强制性的“超长期存款”年利率却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即便在退休后取出这笔钱也会极大贬值。
在这种情况下,尽早提取公积金成了很多人的愿望,在钟茂初看来,这也是社会上非法骗提、骗贷公积金事件屡屡发生的原因,“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制度没有为那些没有购房意愿的民众设定合理合法的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渠道,当民众都在想方设法尽快提取自己的那份资金时,原本资金‘互助’的目标也就变得名存实亡了。”
何去何从
其实对于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官方并非没有意识。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要在当年年度内完成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然而时至今年,修订工作依然“难产”。
目前,社会各界已达成共识,住房公积金制度必须抓紧改革。但对于改革方向却存在不同意见。
李长安认为住房公积金起码要保证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建议降低公积金提贷条件并简化提贷和申请流程,尤其要对中低收入人群做更多倾斜,比如对低收入人群而言,首付款就难以承受,双方签署合同并交付部分定金后就应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款。
此外,李长安强调,应鼓励民众先租房再买房,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允许用住房公积金租房,但仍存在需要税务发票证明等繁琐程序,要适当简化。
至于没有购房、租房需求的民众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广州政协委员曹志伟曾建议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覆盖至住房、医疗、教育三大领域。
李长安认为还是应该专款专用,范围不宜太广,“如果公积金支出项目增加,为了避免滥用可能会进一步提高贷款利率,况且易与国家现有的医疗、教育保障制度冲突交叉,面临管理困境”。他觉得可以考虑扩大受益人群的范围,比如可以允许直系家庭成员在经缴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使用。
住房公积金如何保值增值也是重点,法治周末记者在4月6日随机对8名北京市民进行的调查中,有6人均表示对住房公积金未来的收益非常看重。市民程俊就直言自己不买房不租房,也得存住房公积金,年利率算下来却比银行利息还低,如果不改变现状,还不如“想辙”把钱弄出来做理财划算。
“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增强收益有助于改变民众的态度。”但陈琦指出,住房公积金收益低有其自身原因,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增值途径只有贷款赚取存贷利差,在银行作中长期存款和投资国债三种方式,收益率有限。他建议应扩大公积金投资渠道,通过市场化手段择优选取基金管理公司对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并出台公积金投资优惠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收益等减税或免税。
李长安强调,如果扩大公积金投资渠道,也应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并考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目前我国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只有1999年条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刚性约束。李长安指出,这不但使一些企业敢于逃避或超额缴纳公积金,也无法对公积金起到有效监管。2013年5月,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党组书记车世刚被查出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11.25亿元,创下全国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纪录,“上升到法律将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并有效打击,有助于改善住房公积金的种种乱象”。
在钟茂初看来,住房公积金互助性住房保障的作用在当下已不可能有效,也没有必要,继续延续只会使矛盾越积越多,“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制度应适时退出”。
鉴于公积金制度已运行多年,很难突然终止,钟茂初建议可逐渐把公积金转化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对于已有住房贷款者,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其公积金缴存应自动转为还款,其他公积金全部转为社会保障资金,使资金拥有者可自主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再就业等方面,逐步淡化其住房保障职能。这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退出的一种方式”。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新加坡的发明创造,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初被中国的上海市于房改方案中借鉴试用,后来推广至全国形成今天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那么,在首创这一制度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是怎样一种设计呢?
起源与变化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1955年通过颁行《中央公积金法》确立的。当时的新加坡还是英属殖民地,除公务员和少部分雇员外,其他群体都没有正式的养老保障,于是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就推行了中央公积金制度,即相当于强制性的存款储蓄,为退休后提供养老保障。
中央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独立于政府预算之外、由立法强制推行的国民储蓄计划,雇主与雇员分别按薪资一定比例抽出薪资的一部分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并按期结息。
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探索创新,逐步从单一的养老保障储蓄功能拓展成涵盖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功能最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多种保障集于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上确定了多种社会保障间的共通性,值得借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介绍说。
例如,在住房方面,中央公积金既可以用于支付房款、归还房贷,还可以申请低息贷款,并可以在退休前提前支出。医疗方面,可用作本人及家属的就医费用;教育方面,可用于为子女交学费,等等。
在新加坡,公积金和本人薪资的占比,是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的。
在这一制度创设的初期,公积金为月薪的10%,由雇员和雇主各付5%;上世纪70年代,新加坡经济发展迅速,这一比例逐步增至16%、20%、30%,仍是个人单位各付一半;上世纪80年代,新加坡经济巅峰时,公积金曾高达50%,后来经济衰退又再降低。
后来随着从业者收入的普遍提高,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相应扩大,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配也发生变化,例如1988年时36%的公积金,个人须交纳24%,雇主只交纳12%。
具体操作及做法
新加坡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根据大银行的定期存款与储蓄的平均利率确定的,该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此外,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利益,中央公积金法令还规定,公积金的最低利率为2.5%。
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属于半官方性质的准金融机构,隶属于劳工部。中央公积金局采用会员制,新加坡所有受雇的公民和永久居民均是其会员。公积金局负责对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加上应得利息,计入会员的账户,实行专户专储。会员的存款采用个人账户集中管理的办法,并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部门审计。
“我国学了半天没学像,新加坡的公积金账户是个人账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房地产金融中心主任汪利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据了解,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拥有的个人账户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支付获准情况下的投资、保险和教育支出;二是保健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三是特别账户,只限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支出以及经允许情况下的投资,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三个账户的公积金所占薪资比例不同,逐个降低。
同时为了保证公积金专款专用和积累规模,《中央公积金法》也对公积金的提取和投资作出了严格限制,例如进行投资时须满足最低存款额规定,并且运用公积金投资所得必须返回个人公积金账户,等等。
尽管法律规定允许公积金局动用一定数额的公积金通过投资方式保值增值,但事实上闲置资金几乎全部被存入了新加坡中央银行,用于购买政府债券,这是为了降低风险保证会员利益不受损害。
当公积金局以结余的公积金购买政府债券时,政府给予的债券利率也与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相等的。
而中央公积金局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对雇主迟缴或违缴公积金的罚款、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的利息等,一般其收入都大于开支,盈余部分存入储备基金。
对于违反中央公积金法令,拒缴或滞缴公积金的雇主,中央公积金局则通过稽查部门抽查或雇员举报加以监督,若收到其通知的雇主仍不缴纳,则可付诸法律强制执行。此外,中央公积金局每半年便将公积金的存款结单寄给会员,并允许会员随时查询、核对自己的个人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