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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51号统一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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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叙总统于2004年12月9日颁布了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合同制有关的第51号法,该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该合同制适用于所有国有部门,包括行政部门、经济部门和建设部门,国防部及其下属的非建设类的公司和机构除外。


现将合同制相关内容编译如下,供参考。


第一章 对一些定义的解释,如行政长官(为国有部门的行政领导或国有机构和企业的总经理)、国有部门、义务、首选中标者、履约方、合同、投标方或报价方等。(略)


第二章 与采购相关的规定


第一节 国有部门采购其所需物品和项目的方式


国有部门通过以下方式采购其所需:
  1、直接采购
  2、招标
  3、要求报价
  4、竞价
  5、议标
  6、以担保方式实施工程
  在上述6种方式中具体以何种方式采购,由各部门行政长官决定。


第二节 直接采购


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国有部门通过直接采购的方式来满足其所需:

(一)如所需采购物品价格为政府确定的固定价格;
(二)如所需物品的供应来自一家国营厂家、或由其独家销售、或独家分配、或独家提供服务;
(三)如所需物品一次费用金额不超过10万叙镑,且每次均在此范围内。如需要可经部长批准将此额度提高到30万叙镑,如经总理府批准,此额度还可调整。


二、直接采购的方式
(一)根据行政长官决议,组成直接采购委员会,确定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及其职能,委员会成员不能少于3人,其中一名来自国有部门会计或财务管理部门;
(二)委员会在采购时要对国有部门利益负责,必须取得从多家专门生产所需物品的部门的书面报价,对其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比较,选择最好的一家;


三、费用支付
(一)根据供物方提供的发票,支付直接采购所产生的费用;如为上述 一(三)款下的直接采购,发票需经委员会签字确认其所供物品符合所需规格,发票金额合理,方可支付。
(二)如所需采购物品金额不超过5万叙镑,无需通过采购委员会,行政长官有权批准采购,合同发票需经行政长官批准确认后方可支付。


第三节  招    标


一、如所需物品已确定了详细的和统一的规格和条件,且估价已超过了直接采购的额度,则采取招标方式;


二、招标依据文件:

(一)依据财政部长的建议而颁布的总标书,必须同该合同制度有关规定不相矛盾;
(二)专门标书(包括法律、技术和财务条款):内容包括所需物品的全部规格、投标期限、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延期罚款、合同执行期限等;
该标书须经行政长官批准确认。
(三)所需物品或工程清单
(四)国有部门对工程合同每一条款的估价
(五)工程合同价格表


三、发标期

(一)国内招标必须在离截标期至少15天前公开发标,国际招标必须在离截标期50天前公开发标;如情况特殊,可缩短发标日期,国内招标可不少于5天,国际招标可不少于25天,具体期限由行政长官决定。发标日和截标日不计入期限内;
(二)国内招标确指允许叙利亚人和居住在叙利亚的阿拉伯人参加的招标,国际招标确指允许阿拉伯人、外国人和允许参加国内招标的人参加的招标;
(三)招标公布后,标书文件和内容不得更改。


四、公布招标信息的方式和内容

(一)招标信息刊登在政府公告、日报上,同时在国有部门的公告栏中张贴,除此以外,必要的时候也在电视和广播及其它新闻渠道中播出招标信息,同样也可以直接通知有意投标的部门,通知在外的叙利亚贸易机构;如为国际招标,也向外国驻叙使团发招标信息复印件。

(二)招标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题目;
2、投标时间和地点,评标会议时间和地点;
3、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
4、可购买招标文件(标书)的部门;
5、标书价格;
6、合同履约期限;
7、投标报价有效期。


五、投标者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投标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不为禁止投标者、或不为禁止同国有部门签署合同者、或不为国有部门预扣资金者;
2、叙利亚投标者必须在商业注册部门注册;
3、叙利亚投标者必须在叙商会或农业协会或工业协会或旅游协会注册;
4、投标者为非刑事犯罪者;
5、投标者为非国有部门从业者,为非地方(省、市)管理部门执行办公室成员;
6、投标者在以色列不能拥有任何工厂、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能同任何以色列企业、机构或个人签署生产、组装或提供技术帮助的合同;不在以色列从事上述任何活动,无论是其本人或通过中价;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以色列的军事活动。
(二)投标者必须对上述1、5、6条件提供书面申明;
(三)上述4、5条件只适用于自然人;
(四)在专门的标书中可能会规定投标者应具备的财务、技术和职业资格条件;
(五)在部分招标和国际招标中,在专门的标书中可能会规定投标者可免去上述2、3条件;
(六)投标者为叙国有部门,可免提交(一)中规定的所有文件;在叙利亚没有分支机构或常住代表的外国公司可免提交(一)中的2、3、4、5规定的文件;
(七)上述(一)中的2、3、4、5规定的文件开出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如上述规定文件因情况需要已留存在某一国有部门,可有此国有部门开具证明,投标者可向招标部门提供此证明取代规定文件。


六、评标委员会
(一)根据行政长官决议,成立由至少三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一人为国有部门会计或财务经理;
(二)行政长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主席;
(三)委员会主席必须持有大学证书;
(四)行政长官可以聘请其它有关国有部门的两个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七、投标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投标保函,投标保函的金额在标书中确定。


八、投标者的投标材料放在两个封闭的信封中,并将此两信封放在第三个封闭的信封中,信封上写明标书内容题目和规定时间,交给标书规定的国有部门。

1、第一个封闭的信封内装有投标申请及有关规定文件,另外还包括投标者申明其已阅览总标书和专门标书(法律、技术和财务条款)、招标所需供物或工程清单,并接受所有条件和规定。
2、第二个封闭信封内装有商务报价,包括单价和总价。


九、投标地址
(一)投标者须在叙利亚选择一个地址作为其在叙投标联系地址;
(二)非常驻叙利亚的阿拉伯投标者和外国投标者可选择叙利亚境外地址,条件是标书中有此规定。
(三)上述所选地址同投标者相连,如投标者在同一个国家换了新地址而没有书面通知招标部门,则视招标部门发往第一个地址的信件均有效。(注:该段文字意思为如果投标者更换了联系地址应书面通知招标部门,否则招标部门仍将有关文件和通知发往原地址,投标者因此未能收到文件责任自负。)


十、佣金支付:如投标者为佣金代理,在投标材料中必须说明其净佣金比例,以开信用证或直接汇票当天的外汇管理办公室确定的比价,根据合同条件在项目最终移交后以叙镑直接向代理支付代理佣金。


十一、履约期:投标者应在其投标中明确其履行标的规定的义务(供物或提供服务或执行工程项目)所需时间。交货期(履约期)被作为评标的一项主要因素,同一项目的投标,在其它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将优先选择交货期(履约期)最短的标。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投标被拒绝接受:

1、在准备标书或投标时有违反本合同制有关规定的;
2、在规定的截标日后的投标;
3、文件不齐或投标者提供的技术规格同标书要求不符,除非评标委员会给予投标者宽限期以补充所缺材料,但投标保函、价格不在此宽限期内;
4、允许评标委员会接受带保留内容的投标,条件是投标者同意在开始评标,公开价格之前取消其保留内容,并书面确认其将遵守标书规定。


十三、投标方式
1、投标者应将其投标直接交给或寄给招标中规定的有关部门,并在规定的截标日的工作日结束前到达规定部门的文件登记处并予以登记。
2、一个投标者只能接受一个标,以最先在规定部门文件登记处登记的标为准,登记后的投标不能再拿回或更改或补充。
3、如在招标标书中有规定,允许一份投标有一个以上的技术和商务报价。


十四、评标和开标
1、评标会议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允许所有投标者参加;
2、评标委员会打开第一个封闭信封,认真核对内容,决定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拒绝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并对参加会议者公开宣布。评标委员会在投标者提供的所有材料上签字。
3、不接受的投标将还给投标者;
4、如只有一份投标或投标中只有一份接受,将宣布重新招标;允许国有部门在第二次招标中接受唯一的投标,条件是这样对其有利;
5、评标委员会打开被接受的投标的所有信封,并对参加会议者宣布内容;
6、如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进行研究,允许将评标会推迟至下次会议,并向出席者宣布下次会议的时间,评标委员会将于第二次评标会议结束工作;
7、被接受的投标将按价格(被确认的单价和总价)进行排序,价格最低者排在首位,随后评标委员会主席宣布中标者名字;
8、如有两个或多个平列最低价,将当场在平列者中再评标,将新报价装在印封信封内。


十五、评标决议
1、评标委员会决议采取由出席会议的委员投票,以多数票方式通过,如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由主席决定;
2、只有大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出席的评标会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3、在评标会议上出现的争议,由投票来分胜负,并在会议纪要中说明此情况;
4、对参加评标会议者宣布的委员会决议为最终决议;
5、评标会议所有程序包括发生争议需在纪要中说明,所有出席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者均需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十六、定价
1、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决议,允许行政长官提前确定一个评标结果可接受的最高价,并将此定价放在红蜡封印的信封内,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会议上打开,但不向出席会议的投标者公布。
2、如果投标者所报价格没有等于或低于上述确定的可接受最高价,委员会将要求投标者在会议上二次报价,将新报价装在封印的信封内,本次会议上只能采取一次此类举措。如二次报价不等于估价,或超过5%以上,则委员会宣布招标失败。


十七、中标
1、评标纪要由行政长官审批,如有书面说明理由,允许其取消评标结果,但其无任何理由更改评标委员会达成一致的结果。
2、首选中标者只有在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其后,才能被认为中标者。国有部门在通知中标者之前,可以修改标书项目的执行内容,但中标者无权得到补偿。
3、中标者应在标书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不能超过通知其中标之日起30天。如中标者不能按期赴约或不能按标书和接受的投标规定条款签署合同,其投标保函将被没收,国有部门有权向其索要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节 要求报价

  一、在国有部门对其所需物品不能确定具体的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报价,从中选择质量、价格和其它条件最佳的一个;
  二、通过要求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应遵循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定;
  三、公布要求报价信息的方式

(一)国有部门通过公布信息、或向有资格的公司发挂号信件、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或其它任何联系方式通知若干家最大的报价商;

(二)要求报价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材料:

1、要求报价的项目名称;
2、提交报价的地点和最后期限;
3、所要求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
4、可购买要求报价的项目材料(类似标书)的部门;
5、标书价格;
6、项目执行期;
7、报价有效期。


四、提交报价
提交报价材料装在三个封口信封内,并将其装在第四个封口信封内,信封上写明要求报价项目名称及公告中规定的部门名称。三封信内容如下:

1、第一封信:包括参加报价申请,以及相关材料,报价者申请其已阅读公告、总标书和专门标书(法律、技术和财务)及所需物品或工程清单,并将遵守所有规定和条件;
2、第二封信:包括技术和规格,不允许附带价格、或法律或财务条件;
3、第三封信:财务和商务报价,报价者应非常清楚地列出单价和总价,不允许附带任何技术和法律条件。


五、评标委员会召开投标者不出席的秘密评标会议,对所提供的报价进行审核:

1、评标委员会打开第一封信,审核其内容,决定接受符合条件的报价,拒绝不符合条件的报价,然后将第二封信交给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
2、根据行政长官的决议,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法律和财务人员;
3、技术委员会在收到技术报价信封之前,根据标书中技术、法律条款制订技术评标的相关标准,并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可接受的最低技术分,将此技术评标标准交与评标委员会审阅,并留一份复印件在要求报价的文件档案内;
技术委员会在审阅评标标准后打开技术信封,根据评标标准对其进行技术研究,对所报价的技术和生产保证及报价者提供的其它保证进行比较,准备一个纪要说明其工作程序和情况,包括技术上接受的报价和拒绝的报价情况、接受报价的质量档次,并将此纪要交给评标委员会;
4、国有部门有权要求被接受报价的投标者对其所报材料进行澄清,同样为了国有部门的利益,其有权要求报价者修改报价。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提供报价的单位可以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报价及提供所有要求澄清的材料,新的报价在形式和规格上将更加满足国有部门的愿望,保证报价者之间有平等的机会。
5、评标委员会在审阅技术委员会的纪要后打开技术已被接受的报价者提供的第三封信(财务报价),并将其连同技术评标纪要交给技术委员会,以研究财务报价。技术委员会按照本合同制下的招标财务规定对财务报价情况进行比较,根据技术质量档次、执行期和价格综合得出结果,形成纪要(包含建议),所有成员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
6、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委员会的纪要选出对国有部门最有利的一个报价,形成纪要报行政长官;
7、行政长官对评标纪要审批,如有书面说明理由,允许其取消评标结果,但其无任何理由更改评标委员会达成一致的结果。
8、评标纪要批准后,国有部门通过发挂号信或电报或电传等方式通知最佳报价者其报价被接受。通知自挂号信或电报或电传发出之日起生效。
9、报价接受者应在标书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不能超过对其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如其不能按期赴约或不能按标书和接受的报价规定条款签署合同,其提供的保函将被没收,国有部门有权向其索要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五节  竞  价 (本节所述采购办法不常用,略)

第六节  议标合同

一、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国有部门同其直接联系而选定的一方通过议标的方式签署合同。

(一)在下列情况下允许议标:
1、国有部门所需物品为独家生产、或独家经营、或独家经销、或由专人或指定的公司、指定的部门进口、或必须在产地购买;
2、因技术或财务或军用等重要原因,必须从指定部门向国有部门提供所需物品;
3、国有部门所需物品用于研究或试验,在实施中要求遵循专门方式,非同于常规方式;
4、购买地产;
5、租赁地产;
6、在连续两次招标或要求报价失败的情况下,可以按招标相同的条件和规格进行议标;
7、运输合同和运输物品保险合同;
8、同独家生产或独家经营的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部门签署合同;
9、在紧急情况下,要求尽快提供,当其它购买方式不能按时提供物品、提供服务或实施工程的情况下可采取议标方式;
10、国际交易所供货合同;
11、对正在实施的项目的扩容合同;
(二)上述情况的决定权归行政长官;
(三)其它情况下,如根据研究结果表明有必要采取议标方式,由有关部长决定也允许议标签署合同;
(四)上述第11条规定的情况下(扩容项目),必须确认因技术或财务原因需要对已履约合同的项目进行扩容,新合同将作为前合同的附件,同时标书中必须规定该合同由前履约者来执行。


二、
(一)议标合同签约方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法律资格,不能为禁止同该国有部门和其它国有部门签署合同者;
(二)由行政长官决定是否需要开具议标保函。


三、议标合同的签署根据本合同法规定下的投标中标后签署合同的程序进行。


四、签署议标合同的方式:
(一)准备合同,明确说明义务和权力;
(二)以承诺取代专门标书,履约方承诺接受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条件规定的义务;
(三)如同外国公司签署议标合同,可根据贸易做法通过书信往来商谈并签署合同。
  五、因项目需要,由部长决定,经总理同意从国外市场采购所需,允许国有部门派遣职员去国外考察。


第 七 节   以担保方式实施工程

  一、(一)在因国有部门利益所需、或因项目要求快速、或通过履约方转交实施工程的情况下,无论项目费用金额的大小,可以通过由负责实施项目的国有部门负责人进行担保的方式来执行这些工程项目;
(二)根据有关国有部门的报告(包括建议以担保方式实施工程的原因,附带全部项目书,估计的工程种类、工程量和价格,以及其它说明材料),由部长颁布决定,同意以担保方式实施工程;
二、部长颁布的同意以担保方式实施工程的决定被作为对项目供货、提供服务和必须的工程实施进行招标、或准备部分议标合同、或直接采购的许可。


第三章 担保(保证金或保函)和预付款


一、担保金额和支付方式
(一)每一个招标、要求报价或议标项目的标书中均规定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投标担保金额为国有部门对招标项目估价的5%,如无估价,将由国有部门规定一个固定的投标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二)如在标书中有说明,允许行政长官减少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比例;
(三)允许行政长官对供零配件合同或维修合同免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四)在特殊情况下,提前经部长同意,允许免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五)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可以以现金支付给国有部门的一个收银处或其银行账户,或开具叙利亚银行可接受的银行担保函或银行汇票或支票。


二、担保退回
(一)投标担保的退回,对于投标未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担保立即退回给投标者,对于投标被评标委员会接受,但未中标者,需经行政长官批准评标委员会纪要后退回;
(二)履约担保的退回,对于供货和提供服务合同,合同最终执行完毕后退回履约担保;对于工程合同,项目初移交后,如履约方在履行义务中无出现必须扣除其担保的现象,履约担保全部退回。


三、保证金或保函开具时间
中标者必须在标书规定的时间内、在收到中标通知不超过30天、在签署合同之前支付履约保证金,也可以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履约方(中标者)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补齐两个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如果投标担保为银行开具的保函,则必须开具新的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银行保函。国有部门将保留履约担保,作为履约方很好地履行义务的保证,将从中扣除延期罚款和履约过程中对业主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四、预付款
根据1976年颁布的1号法中关于工程公司的规定,允许根据下列条件给履约方支付预付款:
1、标书和公布招标信息中有此规定的内容;
2、预付款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
3、在正式授标后,履约方提供不少于预付款金额的银行担保(预付款保函)后才能支付预付款;
4、在标书和签署的合同中要申明履约方在接受预付款后将放弃要求涨价的权力。


第 四 章     与履约相关的条款

一、延期罚款
(一)如履约方对国有部门所需物品延期交付,国有部门将对其实行延期罚款,延期罚款按每天为合同金额的0.1%,但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在延期交付部分的金额的基础上按天计算延期罚款:
1、其它物品已按期交付;
2、延期交付的部分物品同已交付的其它物品可独立使用。
(二)延期罚款不能作为技术罚款。


二、减、免延期罚款
(一)允许对一些特殊性质的义务,如在标书和合同中有规定,可减少上述条款中的延期罚款比例;
(二)根据部长决议规定的情况下,可免除延期罚款或采取另外的方式来确定延期罚款。


三、如合同义务为提供进口物品,并由国有部门开具跟单信用证,在此情况下,履约方应向国有部门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以获得进口许可和开具信用证,如推迟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履约方负全部责任。
不管上述延期是否导致合同执行延期均将对此征收标书中规定的罚款。
如履约方在标书规定的期限结束后延期30天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国有部门有权根据本合同法规定撤消合同。


四、履约者不承担责任的延期
(一)因招标国有部门或其它国有部门原因造成的延期,履约者不承担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期损失,履约者可免延期罚款;
(三)如发生突发变化阻碍履约方执行合同,此变化纯属外部条件,与履约方能力无关,在此情况下,可免除履约方执行合同义务;
(四)如果发生了未能预测的额外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即使未成为绝对不能执行合同,但对执行合同将造成巨大损失,履约方有权要求合理的补偿。
(五)如发生上述(一)、(二)和(三)所述情况,根据履约方的申请,国有部门有权做出决定。条件是在征得由部长决定为此成立的委员会的同意后,该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顾问任主席,成员分别为财政部代表、国有部门代表(职务不低于总经理)、履约方或其委托者、中央财务监督机构代表。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出席成员投票,以多数票的方式来定,如投票数相等,由主席决定。委员会决定为不可更改的最终决定。
(六)履约方在执行合同义务中如发生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应在造成延误的事发后十五天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被迫延期的理由,并申请延期。如在十五天内履约方未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则视为不存在延期原因,因此也就放弃了对延期罚款的反驳权利。
(七)上述(五)中成立的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每次会议将得到200叙镑补贴,这一补贴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这些补贴均由履约方承担。根据总理决议,允许调整上述补贴金额。


五、关于撤销合同
(一)在下列情况下,行政长官有权决定撤销履约者合同,并由其(履约方)承担履约费用:
1、履约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合同法规定或标书规定开始履行义务;
2、当最终被拒绝的部分的量超过合同总量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如合同规定可连续多笔分批交付;
3、如国有部门确定履约方犯有欺骗、或玩弄、或贿赂罪;
4、如履约方在履行义务时未能尽职,并不同意在国有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
5、如履约方不遵守制订的工作计划,有可能不能按期完成,而从技术或行政因素考虑必须按期完成,或其延期罚款预测将超过合同总额的20%、或实际已超过20%;
6、如履约方申明其无力继续执行合同。
(二)如发生上述1、2、3、4、5情况,履约方将受到一次限期撤销合同的警告。履约方在限期内向国有部门提出申诉,在此期限内履约方仍承担履约责任。国有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诉后十五天内对申诉做出决定。
(三)如履约方在警告期限内提供了保质保量履约的足够保证,且未将执行该合同的命令授予新的履约方,行政长官有权放弃撤销合同警告。
行政长官在撤销合同义务或当履约方退出后,有权通过下列方式来继续合同的执行,费用由原履约方承担:
1、一般情况下通过招标或要求报价;
2、在招标或要求报价失败的情况下,或者应技术或管理原因必须通过非招标方式来完成工作的情况下,采用议标或提供担保方式;
国有部门将上述程序通知原履约方;
如通过上述1、2方法执行合同义务,费用出现了节省,节省的费用归国有部门。


六、对违约方的惩罚(列入黑名单)
(一)根据部长决议,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五年)不得同该国有部门签署合同。并根据部长建议,由总理决定,不得同所有国有部门签署合同。
(二)对上述决议,时过一年后,总理可以重新审核;


七、 解除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被解除:
(一)履约方去世,在签署合同时其为履约方法人;如不为法人,可不解除合同,除非国有部门认为其继承者没有足够担保能保证其有能力保质保量地履约。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对签约双方均不予补偿。在履约方未有其它义务的情况下,国有部门将保函退回给继承者;
(二)履约方破产;
(三)法院清算,除非法院允许,国有部门有权同意履约方继续执行合同;
(四)在确凿证明履约方有违反本合同法关于抵制以色列的有关规定情况下,解除合同,没收保函,国有部门有权向履约方就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对合同执行进行调整,行政长官有权解除合同,或命令临时中止合同;
(六)如临时中止合同超过一年,履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七)根据(五)、(六)规定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约方有权对此产生的损失要求合理赔偿,该赔偿金额由法院审定。


第 五 章   其它规定


一、关于验收(接收)的规定
(一)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接收由国有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负责。关于如何成立委员会和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在标书中均有规定;
(二)接收(验收)分为两个阶段:初步接收和最终接收;


二、关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加或减少合同量的规定
(一)在合同执行期间,行政长官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量,但合同中的每一条或每一物品不得超过30%,增加部分的条件和价格同合同中的相同,不需要另签合同,但增加或减少部分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5%。
(二)在增加合同量的情况下,相应增加履约方履约期限。


三、关于涨价或跌价的规定
(一)在报价后或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涨价,涨价幅度总额不超过15%,由履约方承担;如超过15%,履约方承担15%,其余由国有部门承担;
(二)如报价后发生跌价,国有部门享有上述履约方在涨价时享有的相同权利。


四、关于解决合同产生的争议机制
(一)因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裁判权归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的行政法院;
(二)可能在标书和合同中规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裁判委员会依照应遵循的法律和规则,在叙行政法院面前予以裁判,裁判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顾问任主席、国有部门一名代表和履约方一名代表为成员。
(三)在国际招标的对外合同中,经国有部门主管部长同意,可以不按上述两条规定,指定专门的裁判机构。
(四)叙利亚阿拉伯宪法为解释合同正确性、合同条款、实施合同以及执行合同中产生的所有争议的唯一依据;


五、(一)所有在招标、要求报价或议标合同和专门标书(法律、技术和财务)、总标书和合同规定的义务量和价格清单中未有规定的内容,履约者应按本合同制执行;
(二)履约者提供的报价及附带的所有文件和材料被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当履约者签署合同,则被认为其已阅读并理解了上述所有文件和材料;
(三)如合同所附文件中的规定相互矛盾,则按下列先后排序来执行这些规定,(即按顺序排在前的规定为准):
1、合同;
2、专门标书(法律、技术和财务);
3、总标书;
4、技术规格;
5、价格清单;
6、被国有部门接受的履约者提供的报价及相应修改。


六、履约者对国有部门或其代表发出的书面命令和通知必须立即执行,如履约者认为国有部门发出的命令超出了合同义务范围,应在收到通知15天内提出其反驳和保留意见。


七、关于税和费用
(一)履约方承担在履约过程是产生的税、印花税、宣传广告费、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等的所有费用;
(二)对从境外供货合同,合同中包含以下相关条件的,可对部分国有部门免收上述税:
1、合同一方负担进口关税、港口税、对进口许可征收的税、对货物入境或清关征收的税;
2、合同一方承担上段中所述的税产生的后果或其它新的税产生的后果;
3、1、2规定不适用于议标合同。
(三)在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中可能会规定如下:
1、国有部门负担所有或部分对承包商或履约方征收的税和费;
2、国有部门承担广告宣传费。


来源:驻叙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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