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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政府对进口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度,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凡是国内生产能满足需要的产品禁止进口,并对以色列产品实行贸易禁运。禁止原产地在以色列的商品进口到叙利亚。同时,除了收割机、汽车零配件、国际市场上公开交换的产品(大米、糖、咖啡等)、冷藏集装箱和大型建筑设备等商品以外,所有商品必须从原产地直接进口到叙。
叙利亚和约旦、黎巴嫩、科威特、巴林、阿联酋、卡塔尔、苏丹、摩洛哥、阿曼、伊拉克、突尼斯以及沙特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目前正与土耳其、埃及和利比亚协商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为了与阿盟成员保持一致,同时逐步实现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叙利亚与许多阿拉伯国家达成协议从1998年1月1日开始逐年减少10%关税,同时,叙利亚与黎巴嫩也达成协议从同一时间起对于两国当地生产产品关税逐年减少25%,从2002年起两国间取消关税。
一、关税:
所有进口到叙利亚的商品都必须缴纳海关关税和统一税。海关关税视政府对该商品的需求度不同从1%到100%不等。食品和工业原料关税较低,而汽车等奢侈品则被课以150%到200%高额关税。统一税是针对所有进口商品的附加税,该税收被划拨给军队、学校和各市政府,税率从6%到35%不等,由海关征收。由于规定繁琐,程序复杂,进口商往往要花很长时间有时甚至长达半年时间用于进口通关。
二、临时进口有关规定:
叙利亚政府对下列商品临时进口免征关税和统一税:
1、大型工程:在叙执行大型工程的外国公司可以临时进口工程所需的设备,工程完工后所有设备包括车辆必须复出口。
2、国际组织及外国使团:国际组织及外国使团可以免税进口车辆、家具和一些必要的设备。
3、游客:游客可以进口其在叙境内旅游所需的车辆,为期3个月。
4、贸易展览:参加展览的公司可以将展品临时进口,但撤展后所有展品必须重新出口。不过,参加叙政府举办的大马士革国际博览会的一些展品就可以直接进口无需复出口。
5、出口制造商:当地制造商可以通过办理一些特殊手续免税进口原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完全用于出口。
6、10号投资法项下的项目:1991年颁布的10号投资法允许一些特殊工程的投资者免税进口必需的机械设备。但对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仍然征收关税。
三、进口和出口所需文件及证明:
(一)进口:
叙对外贸实行政策管制,进口商进口任何产品都必须从经贸部或其附属机构取得进口许可证。允许进口的商品包括:原材料、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农业及工业用途)、医疗及实验室设备、工程及科学设备、部分日用消费品等。当地不出产的食品及农产品也可进口。限制进口奢侈消费品。叙进口商在海关提取进口商品时必须具有以下文件:
1、提单
2、有效进口许可证
3、商业发票一式三份,注明进口商品种类、价格、基本规格以及付款方式等。发票上同时还必须注明两点:一是该进口商在叙是否有代理,二是该公司是否支持叙对以色列商品的抵制。
4、装箱单一式三份。
5、原产地证一式三份。
6、公司开户行的证明。
以上文件必须在商品产地国商会以及叙利亚驻当地使馆认证。
(二)出口:
叙政府鼓励出口,尤其鼓励水果和蔬菜出口。为促进出口,于2001年初制定并通过了出口战略,对有关的出口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大部分商品出口必须得到叙经贸部批准,经贸部决定是否对出口商品征税或费。一些商品如原油和棉花只能由国营部门出口。叙利亚私营公司要从事出口活动必须在商会、工业协会或农业协会注册成为会员,出口时必须具备以下文件:
1、由出口商所属的商会认证的商业发票。
2、原产地证
3、货品清单(送交海关用)
4、银行保函保证出口所获硬通货币在6个月内返回叙利亚。
叙政府正在推行谨慎稳妥的经济改革,贸易政策正在不断放开,叙经济外贸部正在讨论新的外贸法,必将对进出口贸易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由于其贸易政策较周边阿拉伯国家有所不同,充分了解当地贸易政策能使我公司在与叙商开展经贸活动时掌握主动,更好地进行沟通,有利于推进双方的经贸往来。
驻叙利亚使馆经商处
二00三年五月
来源:驻叙利亚使馆经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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