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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流芳 于 2014-12-24 00:13 编辑
据51周报报道,移民后很多人最大的感受就是中国和加拿大生活和文化的差异太大了,有许多事情在中国你几乎很少关心,但是在加拿大就截然不同,比如遗嘱(Will)和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
以平常心看待遗嘱
华人的传统文化普遍看轻遗嘱,有些人甚至忌讳遗嘱,但是加拿大是契约社会,加拿大人把遗嘱看得很重。统计数据说,加拿大18岁以上的成年人50%有遗嘱,估计这个比例在华人中会低很多。
那么为什么加拿大人要早早立遗嘱呢?在加拿大,一旦人去世,其名下所有的资产即刻全部冻结,如果有遗嘱就相对简单,列出去世人的遗产清单及债务清单,为去世人报最后一次税并交清税款,之后物业的所有权才被解冻。
如果去世人有债务,要还清所有债务(包括房屋贷款,信用卡,公司生意债务等),最后凭已支付的遗产论证费付清证明解冻财产并将财产转 移到遗嘱执行人名下。如果此人没有遗嘱,那么就要走无遗嘱程序:法庭要指定遗嘱执行人来协助完成。整个遗嘱执行的流程会较费时,费钱,甚至可能会出现遗产流失的局面。如果你有 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问问他们你就会明白了:有多少财富被锁住几年不能移动,有多少银行的个人账户至今都没有人认领?
也正因为如此,加拿大人生前早早立下遗 嘱。立遗嘱一般会请专业人士代办,这当然需要花费一笔钱,一般情况下律师会收几百元不等。
在加拿大除了遗嘱还有一个法律文件叫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简单说,遗嘱就是指在当事人去世以后,人们如何来拥有和分配当事人的财产。类似的遗嘱只有在当事人去世后才会生效。而授权书则是指在 当事人在世的时候指定某人代替自己做某件事,它在当事人去世的时候就自动失效了。
所以说遗嘱(Will)和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这两份文件就把加拿大人的一生全安排好了。
吴阿姨的悲剧
针对华人这一特定群体目前尚无官方统计数据,到底有多少成年人签署了遗嘱和授权书?如果你好奇,可以问问周边的朋友。
不久前在多伦多发生一起老人自杀事件,当事人是一位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我们姑且称其为吴阿姨。吴阿姨生前没有签署财产授权书也没有遗嘱,只是听凭儿子的一句话就把毕生积蓄都给了儿子,没料到最后把自己逼上了绝路。
吴阿姨老伴去世后一直一个人生活,经儿子劝说决定移民加拿大。吴阿姨想到老来有儿子照看总比自己一个人生活要好,就把自己在中国的住房出售了,然后带着钱和儿子一起生活。刚来的时候什么都新鲜,吴阿姨生活得也很愉快。
有一天儿子和吴阿姨商量,说家里的房子太小了,希望换一个大一点的房子,也好让吴阿姨住得更舒服一点,儿子动员吴阿姨把钱拿出来帮助换大房子,吴阿姨同意了,把所有积蓄都交给了儿子。
搬进新家,吴阿姨也很开心,看着儿子的日子过得好,当妈的哪有不高兴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吴阿姨和儿媳开始有了矛盾,日子过得别别扭扭,时间久了,语言不通,出行不方便,整天困在大房子里没人说话,吴阿姨开始想家了。老人家身体不好,难免会有个头疼脑热,吴阿姨发现这里看病虽然不要钱,但是非常不方便。她没办法自己一个人去看医生,就只有将就儿子的时间,等儿子带自己去看医生。
儿子的工作时间很固定,没办法经常请假,次数多了,儿子也就不耐烦了,为此吴阿姨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敢提出去看医生的请求。权衡再三,吴阿姨决定回国去住一段时间。儿子不同意,但禁不住吴阿姨反覆要求,儿子最终答应了。可是吴阿姨在国内既没有房子也没有钱了,为此吴阿姨开口和儿子要点钱,儿子却说,钱都拿去买这个大房子了,他也没有钱啊。
母子为此发生了口角,吴阿姨感觉自己无家可回,非常绝望,而这些话又能对谁讲呢?实在没办法了,吴阿姨拨通了耆晖会的老人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开导吴阿姨,并给她讲了加拿大对老人的福利政策,告诉她她儿子的行为已经涉及到虐老了,工作人员可以找她儿子谈话,让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合适的。
吴阿姨以为这样会给儿子造成很坏的影响,坚决拒绝 了工作人员的建议。
几天后警察把电话打到耆晖会,告诉工作人员老人自杀了,而这个电话号码是老人在世时拨打的最后一个电话。
据耆晖会工作人员邹美珍介绍,像吴阿姨这样的悲剧本不应该发生,老人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把所有的压力独自承担,这是很危险的。邹美珍说,老人家在加拿大生活就需要多了解一点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其实加拿大对老人的照顾是很系统也很全面的,针对每个人不同的情况总能找到解决办法,最起码吃、住、看医生这些基本需求能得到保障。假如吴阿姨了解了这些,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不可小看的授权书
据邹美珍介绍,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家开始写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了。陈女士是一位80多岁的祖母,有5个儿女。其中3人分别住在中国、香港和美国。陈女士与在多伦多的两个女儿中的一个同住。不久前陈女士因为中风的缘故留在医院3周,然后还需要转到护理院住了1个月。
医院社工在帮助陈女士准备出院的过程中,问她是不是考虑订立一份「个人护理授 权书」。社工向陈女士解释,由于她的健康情况,也许她在将来可能不能够自己决定个人护理,那个时候就需要有人代她做决定。社工问陈女士是否相信自己的女儿 可以了解她的心意和代她做决定。陈女士认为任何一个女儿代做决定都没有问题。
经过社工解释,陈女士明白,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要其在海外的儿女代做决定是很困难,所谓远水解不了近渴。因此,陈女士决定通过「个人护理授权书」委任在多伦多居住的两个女儿代做决定。陈女士知道,她的女儿只是在她不能够自我决定时才可以代她做决定。
邹美珍说,「个人护理授权书」一般比较简单,只需要找到一个或几个可靠的人在自己无能力做决定时替自己做决定就行了,而财产授权书就要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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