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4年3月,李先生在南平城区看中了朋友的一套总价为80万元的房子,随后向房东交付了2万元。由于都是熟识的朋友,这笔钱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李先生也没与朋友说清楚。而李先生始终未与房子的卖方签订购房意向书,双方仅仅口头约定20天后交付首付款。此后,李先生由于购房资金没有准备好,延误了交付首付款的时间。李先生的朋友却以延误交付首付款的时间为由想要提价,这让李先生感到很气愤。
李先生表示,自己没有及时兑现口头约定,确实有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朋友以此为由要提价,实在过分。“订金”和“定金”仅一字之差,究竟有何区别?
解析
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的苏应秋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房屋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定金,即定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方不履行义务亦无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