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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宪章”限制行政权力还需走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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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 21: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新民网

    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近日表示,作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试点高校,依法治校、民主办学成为复旦的新探索,“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复旦正在制定《复旦大学章程》,相当于复旦“宪章”,以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者的权力。(《东方早报》12月31日)

  根据此前教育部的消息,此次列入试点建设大学章程的大学共有26所,复旦大学校长的表态,表明这一工作已经进行“实战状态”。而杨玉良校长关于“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的论述,也让大家眼睛一亮,不少人都对“复旦宪章”能打破现在教育体制中的种种弊端充满了期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让大学章程成为“大学宪章”,能真正约束大学校长的权力,那么,设立大学章程,校长说了不算、大学以至教育部门说了也不算,而应该有公众意见参与大学章程制订的程序,这就是要把大学章程变为法律文本。

  依照目前制订大学章程的程序,大学章程极有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依旧是行政长官说了算,行政权和学术权表面分离,实际不分离。限制校长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当然是制订《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但如何限制,大有文章可做。据介绍,复旦大学将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虽然称这有助于“形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有效隔离”,但实事求是地说,这种改革,早在国内其他高校推行,可行政权和学术权并没有真正分离,原因是,真正的行政权与学术权分离,不在于行政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行政领导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这就是校长职业化。当校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其担任学校学术机构负责人又何妨?这才是最彻底的利益回避。可这一点,我国大学校长能自愿做到吗?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大学校长,还争相去申请课题,做首席科学家。今年的973项目中,就有10多位大学校长首席科学家。

  其二,由学校制订的大学章程,只是大学规章,难成大学宪章。大学章程,解决的远不只是学校内部的治理问题,还有界定政府和学校的关系(财权、人事权),学校和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些问题也影响内部治理)。而这些问题,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目前,各校制订大学章程的大致程序是,学校有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学校党代会或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之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报教育部,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这貌似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质仍旧是学校行政规章,司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至受教育者,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大学“宪章”,须经立法程序,这就是,通过学校教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讨论、审议的大学章程,应该提交学校举办者同级人大机构讨论、审议(对于国立大学,审议机关为全国人大;对于省立大学,审议机关为省人大,私立大学则视举办者所在地区而定)。经过这一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本身就是法律文本。不仅对大学管理具有法律效力,也适用于处理学校和政府、社会机构的权责关系。此前,南方科技大学创校校长朱清时在谈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时,就多次提到,将制定南方科大章程,并且把这个章程交给深圳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把章程拟订好后,南科大就是独立法人单位,这个章程在特区立法后就可以依法治校。这是十分正确的制订大学章程思路,这样的章程一经审议通过,将不因政府换届、学校领导变动而变动,有利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和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为此,我国大学宪章的制订,需要有正确的制订程序,需要清晰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明确界定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笔者所担心的是,我国大学的章程,不走立法程序,而按制订校规的程序走,且在制订校规时,也以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为主,最终,很多学校都貌似有了大学章程,但这章程很难解决困惑大学的根本问题,而且也会随行政领导的变更而变更。这样的大学章程,就只有其名而无其神,一如我国很多高校现在已有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大多成为摆设和工具,而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所谓“现代大学制度”,也就是完全不同于世界一流大学的“全新制度”,表面上所有的概念都有,而骨子里还是行政主导。如此,“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意义,就将大打折扣。(评论员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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