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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散播谣言最多判刑7年应该怎样理解?
当下信息发达的社会,特别是在微信朋友圈普及的情况下,想必不少人的朋友圈里面都会有人转发各种闻所未闻或者骇人听闻的消息。然而令人困扰的是,这些消息未必都是真的,一些微信公众号为了“吸粉”或者增加知名度,便会传播一些看上去很真实,实际上是子虚乌有的消息来博人眼球。甚至一些消息在被广泛传播之后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为了整治当下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虚假消息以及防治此类消息对人们日常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近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11月起,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播虚假信息,最高可获刑7年。
原文如下:
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早在2013年9月,最高检与最高院就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上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也是国家首次对相关行为做出司法解释,这也就出现了此前微博造谣“杨幂不雅视频事件”引发杨幂报警的故事。
然而这对当下的复杂网络环境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起到根治的作用。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增加了相关的法条。
当然,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那么小编就来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例一:甲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某地出现急性传染病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并使得该地区旅游业收入大幅度下滑,进一步影响到其他产业。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甲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急性传染病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使该地区旅游业收入大幅下降,进一步影响到其他产业”的客观条件,甲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例二:此前朋友圈内广泛流传一则名为“猪肉大面积出现钩虫?”的消息,该消息称:“此虫水煮不烂,油炸不熟,高温杀不死……”然而,真相是:“钩虫只寄生于动物肠道内,成虫无法在肌肉组织存活,且虫体经高温后即死亡崩解,传言毫无科学根据!”若是该消息对猪肉销售产生了影响,或是使得猪肉价格大面积下跌,编造该消息或者明知是假消息还大肆传播的人也属于触犯该法条,将受到相关的刑罚。
此法条一出,不仅是给那些为了博眼球的人一个警醒,告诫他们不要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影响公众的行为,也是国家为净化网络环境做出的重大努力。当然,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面对这种现象,还是需要全网一起努力,每一个人为净化网络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来源:第一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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