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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宣传惹来大罚单 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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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9: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记者调查发现,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依据就是新的《广告法》——白纸黑字,而且20万元已是处罚下限。(1月14日《钱江晚报》)

  从法理角度而言,方林富不冤。2015年9月起实施的新《广告法》,史上处罚力度空前,其中就包括对待“最”之类的极限使用词汇,起步价就是20万元。法令修改是基于打击虚假广告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初衷,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且20万元已属下限,何错之有?

  炒货店生意太好了,或正因为如此,方林富忙到没有时间去学习了解正趋于严厉的新《广告法》,直到接到一纸“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才傻了眼。生意好让他“树大招风”,又缺少对新法规的敏感,不经意失去了必要的保护和防范,遭受惩戒似在所难免。

  站在管理层的高度,“严法”自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之必须,然而从人们的认知习惯和新法执行效果来讲,“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却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先让尽可能多的个人和组织“知法懂法”,而这显然离不开各级各部门形式多样的大力宣传。试想,方林富如果事前对新《广告法》稍有了解,或哪怕之前执法部门有人对其不当之处略加提醒,何至于当下如此被动?

  方林富滥用“最”字遭罚,对他本人来说是个教训,需要反思;对广大经营者来说是个警示,当引以为戒;对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来说,更应从中看到问题所在,有必要针对薄弱环节及时做出改进提高,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让公众知法、懂法。(朱丹)

  法律不外乎人情。作为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违规使用“最好炒货”词语做广告,是初犯,也是首次被查,且实质上并没有多少广告恶意炒作、形成多少实质的伤害,以及违法违规收入等。而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法律的法律,高于广告法的效力),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既考虑违法事实,也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的原则,以及行政违法非恶意且轻微首次不罚以教育为主等规定和执法惯例,都是可以考虑对该炒货店做出不罚以警告教育为主,或在20万元罚款的初步决定基础上最终决定给予轻微处罚等。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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