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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互联网+”作为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创新平台,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为推动“互联网+”更好发展,当前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更加公平高效的监管、更加简捷便利的服务,为“互联网+”蓬勃发展清障助力。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之一,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而且,当下的中国制造,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品牌,“Made in China”标识已经遍布于世界各个角落的产品商标上。中国制造,为我国经济曾经的辉煌,立下汗马功劳。当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趋大,通过鼓励推动发展制造业,提高中国制造的品质与国际竞争力,必然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困难挑战,更有助于将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精神落实到位。
“互联网+”是信息时代里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它既是一种发展和实践的成果,又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方法。而“+”后面的内容,就是所有的传统行业。比如,社交、购物、饮食、金融……当然也应该包括最为传统的行业——制造业。在信息社会、知识社会里,可能有些行业可以摆脱互联网而生存发展,但相信所有的行业如果积极主动地与互联网相融合,或是主动去“+互联网”,必将会促进传统行业实现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先手棋”“当头炮”,成效之著有目共睹。然而,也要看到,“重准入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理念根深蒂固。“互联网+”是全新的生产与经营模式,这些新的业态、新的模式,有的因动了传统业态的“奶酪”而受阻,有的则直接与部门的“管制思维”和“管制手段”发生了冲突。加快“互联网+”的发展,首先要通过简政放权来清障破阻。
坚持市场导向。简政放权,从根本上讲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简政放权促进“互联网+”发展,首先要把上述指导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积极地发展市场体系,全面地理顺市场价格,坚定地维护市场秩序,能够由市场调节的坚决交给市场,由市场机制来决定新的生产方式和商业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比如,电商虽然对传统商业形态造成严重冲击,但便利了消费者,节约了交易成本,为广大消费者所欢迎,其所代表的O2O模式也带动了传统商业模式的变革,因此应支持其发展。如果因为冲击了传统业态,部门就出来管制,这无疑与市场原则和市场体制相背离,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电商发展如此,其他“互联网+”的发展也是如此。
消除垄断壁垒。目前“互联网+”所涉及的一些领域,多少都面临着垄断壁垒和政策性约束,需要下大力降低或清除这些门槛和限制。比如“互联网+交通”催生了网络打车、网约专车等新的交通模式,这些模式与传统汽车租赁和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发生了冲突。再比如“互联网+医疗”产生的在线问诊平台和处方药网售、“互联网+教育”产生的网络教育等,都对传统的医药和教育模式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垄断和管制进行改革,积极而又稳妥地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营造进入便利、透明开放的市场环境。
简化行政审批。“互联网+”催生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不少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对这些新生事物,我们并不熟悉,要有包容心态,要允许试、允许改,不要一下子管死。确需审批许可的,也要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许可手续,压缩许可时限,进一步精简各种要件。对于依附于审批事项上的各种评估、评价、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等事项,同样要大幅度精简。
我们要支持、包容“互联网+”这一新事物的发展。但支持不是撒手,包容不是不管。总结电商、“专车”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正确的选择应是在放松管制、放宽准入的同时,着力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法治建设。一方面,要修订和完善传统行业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的进入留出空间,便于探索。另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立法,加快制定数据开放、平台共享、信息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引导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设立、推广和执行,完善“互联网+”标准体系。同时,要加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和打击网络犯罪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金融诈骗行为。
打造诚信环境。目前,不同主体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之间联通有限,信息共享度不高,征信评估准确性较低、评估难度较大。要抓住信用信息共享这个关键,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加强征信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认证等服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的征信体系和测评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推进监管创新。“互联网+”的核心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把成千上万的供方和需方直接联结在一起,进行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分拨和交易。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更要加强,更要创新。要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在实施制度监管、行政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管、行业监管、自我监管、消费者监管的作用。“互联网+”形态下,人人皆为供给者,人人皆为消费者,人人皆为监管者。要适应互联网直接连通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从过去层级式、间接式监管向扁平化、直接化监管方式转变,缩短监管链条,提高协同性,打破层级性,提高监管效率。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对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挖掘出数据背后反映的待监管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提前做出预判和部署。
“互联网+”发展的基本主体是企业,根本动力是市场,但政府的作用也不可或缺。
搭建政策支撑平台。“互联网+”具有点多面广的发展特征,具有外溢性强的公共产品特点。要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互联网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大政府采购向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倾斜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互联网+”项目建设和运营。要积极探索支持“互联网+”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处在起步阶段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业态,要落实好相关税收减免和扶持政策。要更加主动强化金融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要进一步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鼓励企业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着重推动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要研究制定并实施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创投计划,组建定向扶持发展基金。
推动数据资源开放。“互联网+”的核心是把特定领域的供给与众多个性化需求及时联结起来。所以,以需求信息为基础的数据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目前我国数据资源规模已居世界前列,但大部分处于隔离和沉睡状态,公共资源的公共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要充分认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战略意义,加快我国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步伐。要探索建立国家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立国家和地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统一门户,完善数据开放渠道,提升公共数据资源的服务水平。跨界协调政府的数字化服务,整合建设国家层面的信息平台。要大力提升公共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鼓励公民和小微企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不断强化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同时,要高度重视数据资源的安全性,保护国家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伦理和个人隐私,将安全管理贯彻到数据资源开放的全过程。
发挥政府示范引领。政府既是“互联网+”的服务者、推动者,更应该是引领者、示范者。要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努力实现无纸化办公、办文、办会,努力推动网上审批,实现审批要件的网上受理和网上办理,并促进部门间各类网上审批服务互联互通。要加快电子材料合法性建设,明确电子签名和电子公章在网上审批事务中的法律地位,为网上审批服务提供法律保障。要积极开发“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特别是移动服务平台,把与公民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集中到互联网平台上,使居民足不出户就可以满足购物、交费、家政、办证等多方面的需求。要开通汇集民意、民智、民情的各种网络通道,加强政民互动和信息公开,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重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及时收集和分析反映社情民意的数据和信息,提高政府决策的准确性。
中国制造是本是根;“互联网+”是平台搭建,是助推器。两者实现融合,对于创新创业,对于促进解决就业,对于我国经济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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