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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恆及游蕙禎遭民众示威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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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02: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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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昨日审理青年新政候任议员梁颂恆及游蕙禎宣誓仪式上播「独」辱华引发的司法覆核案。代表政府一方的律师强调,梁游首次宣誓更改誓词、加入侮辱字句,以及宣扬「港独」,明显已违反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规定,二人的议员资格已丧失;而立法会主席容许再次宣誓,是违反基本法。但梁游一方则称,宣誓爭议属于立法会內部事务,法庭不应干预。法官区庆祥听毕双方陈词后,称会尽快作出裁决,押后颁下书面判词。

梁颂恆及游蕙禎于10月12日宣誓期间,作出辱骂国家、鼓吹分裂、嘲弄宣誓的行为,引发轩然大波。10月18日,律政司代表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入稟高等法院,就宣誓事件申请司法覆核。案件昨日开审,主要爭论点是立法会主席或法庭是否有权决定宣誓有效与否,以及是否允许再次宣誓问题。

梁游黄三人被嘘爆

青年新政游蕙禎上午十时抵达法院,戴着口罩,鬼鬼祟祟走入法院;本民前的黄台仰约十时半步出法院离开时更被市民嘘爆,斥其出卖港人利益,最后在警方协助开路下才能急步离开。

下午五时许,梁、游二人离开法院时,在场市民再次群情激愤,直斥梁、游辱华辱国,损害港人利益,梁、游不敢回应,匆忙离开法院,法院外的市民隨后亦和平散去。

香港政研会主席邓德成表示,梁、游二人宣誓期间带有「港独」标语,言词严重侮辱国家民族,其行为不符基本法提到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要求,亦违反选举声明承诺,要求梁、游二人就其辱华言论公开道歉,法院应罢免其立法会议员资格。他说,立法会议员有发言免责权,如果梁、游二人走入议会,容易宣扬「港独」,指「无理由用纳税人的资金去做令香港利益受损的事」。

斥「港独」分子猖獗

珍惜群组发言人李璧而认为,梁、游二人既完成不了严谨的宣誓,应该褫夺其担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她强调,立法会议员应该为香港发展出谋献策,而非未正式成为议员就向整个国家和民族作出挑衅。她希望尽快將梁、游二人踢出立法会,还香港繁荣安定。参与示威的市民何先生指,原本很少参与街头示威活动,但近年「港独」分子猖獗,不断制造事端,向广大市民作出挑衅,触犯国家和香港市民的底线,阻碍香港社会发展。他希望法院能有公平裁决,伸张正义,让社会民生发展重回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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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一方的包括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和余若海。余若海一开庭就首先提及,留意到有传媒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將释法,特区政府已向中央政府寻求确认,但至今未获回覆,若有消息会尽快通知法庭。他指出,港府並无意寻求人大释法,案件应在特区司法体系內处理。

藉宣誓播「独」明显违法

余若海表示,梁游首次宣誓期间,將China读成「支那」,又展示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横额。梁做出「两指交叉」的动作,余若海认为这是不认真看待誓词,连他的女儿都明白这样代表口是心非,而游更將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中的「共和国」读成英文粗口。

余若海强调,二人明显无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更严重是二人藉此鼓吹「港独」,已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的规定,其议员资格早已丧失。而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立法会主席无权就两人无效的宣誓作出裁决,有关裁决权应在法庭,而非立法会主席。余若海要求法院作出声明,两人已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以及禁制两人以立法会议员行事。

司法覆核未干预立会运作

法官区庆祥质疑法院是否有权处理基本法第104条,指行政长官宣誓是由中央政府监誓,一旦特首当选者的宣誓受到质疑,由谁处理是一个问题。余若海指就算监誓者是中央官员,市民都可以入稟寻求覆核。

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游蕙禎陈词指,即使主席裁决二人丧失议员资格,这都是立法会內部事务,法庭不应干预。而《立法会条例》第73条是指立法会主席已按《立法会条例》第79条声明议员已丧失资格,律政司才可申请法庭颁布议席悬空。而游蕙禎在立法会的宣誓发言受《基本法》第77条保障,免受法律追究。

宣誓不属议员发言

余若海反驳戴启思指,梁游根本未宣誓就任,宣誓不属在立法会上的发言,不受《基本法》第77条「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之保障,因此司法覆核不是干预立法会运作。同时由于二人违反了基本法,立法会运作不能凌驾于基本法,在此情况下只有法庭有裁决权。

代表梁颂恆陈词的资深大律师潘熙则称,立法会內议员的行为及资格属立法会內部事务,裁定两人是否丧失议员资格是立法会主席决定,若法庭参与其中,会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他又认为,有关诉讼应为个人性质,特首不应以公帑进行法律诉讼。

代表立法会主席梁君彦的大律师翟绍唐陈词指,即使议员犯下刑事法例杀了人,仍需要得到三分之二议员通过,才能取消该议员席位,立法会秘书长甚至主席,都不能因宣誓无效就取消议员资格。他指出,当日主席是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决定议事程序,即使主席的决定是错误,这也是立法会內部事务,法院不应干涉。他又认为,政府一方把主席列为答辩人,是完全不必要及错误。

法官听取各方理据后,指会尽快作出裁决,余若海指可先作出裁决,后补理由,法官称会考虑。

对于有意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透过释法应对宣誓风波,简松年表示,人大释法是必须要做的事,能够解决宣誓风波所带来的爭议。他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若要就基本法第104条进行释法,或会确立何谓合法的宣誓內容,有助维持宣誓的庄严性,「(誓词)偏离一个字,宣誓时宣扬『香港民族』、侮辱国家,或在誓词前后「加料」,咁得唔得?」他又认为,人大释法不单是只针对宣誓风波,释法的结果对本地法院具约束力,相信可以减少日后有关宣誓问题的法律爭拗。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昨日出席电视台节目时表示,宣誓事件涉及国家安全,而释法有迫切性,预期最快今日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之中,就会有释法事项。他又说,假如提早释法,立法会主席比较容易办事。

任何时候皆可释法

新界西立法会议员、律师何君尧在同一节目指出,基本法的解释权在第一百五十八条写得非常清楚,是属于人大常委会,所以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由中央政府授权,而中央政府可在任何时候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基本法第158条第三项写明,解释基本法的案件去到最终定案的时候,终审法院应该向人大常委会呈请释法,但不代表一定要有案件在终审法院才可以启动,未有案件之前也可以释法,完成判决之后也可以释法。

早前宣布有意参选特首的退休法官胡国兴,昨日接受前立法会主席曾鈺成录影访问时亦谈到释法问题。胡国兴认为,基本法第158条已列明人大常委会有释法权力,他表明不会反对人大常委会就此释法,因为这是「合法」的事情。他认为,坊间有反对的声音是基于「感情问题」,並非「法律问题」,正如作为法官亦不会喜欢自己审理的案件被上诉,但就声称不应该在法院有判决前释法。

根据中新网、大公网等综合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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