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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失信于法、失信于民的公职人员,更应该通过建立“黑名单”,将他们剔除在仕途之外。这是民众、社会最能直接感受从严治官、维护政府形象的诚意与决心所在。
在陕西商洛市商州区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失信老赖“黑名单”上,区安监局副局长吕某某、区运管所职工邢某等8名公职人员赫然在列。新华社记者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搜索发现,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政府及职能部门“官员失信”案件目前超过1100件,债务主要体现在工程款、借贷款等方面,其中最早一起案件2013年10月纳入。
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失信,相对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失信来说,虽然总量不多,但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法治和政府公信的“杀伤力”程度,却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因此,关于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的议题,被摆到了日前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上,并且明确强调,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
公职人员个人失信,形式五花八门。即便相关判决已经履行、个人名字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除,但公职部门的形象损失却很难一时抹平。因此,对这些失信于法、失信于民的公职人员,更应该通过建立官员从政的“黑名单”,将他们剔除在仕途之外。这是民众、社会最能直接感受从严治官、维护政府形象的诚意与决心所在。这一点,温州的两个“一票否决”,提供了可行经验。温州市委组织部在任职选调、晋职晋升、评优评先等考核中,考察人员都会进行执行情况审查,若有失信行为,一票否决;在对提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时,若有失信行为,一票否决。
公职人员尤其是官员失信,其特殊危害正在于其特殊的身份。温州的两个“一票否决”,虽然目前来看足够严格,但从高标准来说,这还只是一个“基准线”。具有国际标准意义的情况应该是,公职人员被法院判决失信,不仅不能被提拔使用,还应剥夺公职资格。这是政府部门公信力止损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强烈警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等义务责任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长期以来竟然是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这让人十分尴尬。从中可以看出,一些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对于法律法规有多么傲慢。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权大于法”的乱象遗留与意识残留,必须重处重惩,以儆效尤。
总之,党政机关失信也好,公职人员失信也罢,都是危害法治公正公平、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今天,仍处于全国法院失信“黑名单”中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从法律的文本来看,它只意味着仍未“偿清”相应债务。但从党的纪律文本、政府的公信力样本来看,即便这些债务“偿清”了,它所欠下的党和政府公信力的“债务”,也很难一并还清。因此,不论是何种原因不理旧账、问责不力、乱做担保,现任的主要领导如果不主动履行责任,不将其尽早从法院公布的“黑名单”上撤除,那么,上级执纪和监管部门,就应该将他们的现任职务撤除,并且纳入仕途发展的“黑名单”。
来源: 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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