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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最终是否有人出来做解释,岫岩县故意瞒报灾害死亡人数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如灾情发生之前还涉嫌预警不及时,抑或灾情发生后出现救灾不力,那么这起恶劣的瞒报事件,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劣”的问题,还有渎职犯罪之嫌。
辽宁省鞍山市洪灾情况调查组昨天介绍,近日媒体报道“岫岩瞒报洪灾死亡人数”后,辽宁省委、省政府责成鞍山市委立即组成调查组查明事实真相。调查组12日进驻岫岩开展工作,目前已初步核实认定,在2012年“8·4”洪灾中,岫岩确实存在瞒报死亡人数问题。
四年前的盛夏时节,台风“达维”侵袭辽宁鞍山市,并引发特大山洪及泥石流。台风过后,该县政府以“据不完全统计”的口吻,对外发布有5人不幸遇难,另有3人失踪。之后县政府再未发布或更新灾情伤亡统计,该县洪灾中死亡和失踪人数就定格为8人。
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死亡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的自然灾害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若因灾害预报(防)或灾害抢救不力,涉嫌失责渎职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岫岩县如果死亡5人、失踪3人,县政府、镇政府就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级部门也就不会启动专门调查,看县政府、镇政府和村委会三级部门和相关人员在洪灾中是否存在失责渎职行为。
这起洪灾导致的重大人员死亡事件,就这样被瞒报和掩盖过去,村、镇、县三级四年多来均相安无事。谁能想到,这样一起性质恶劣却在基层社会曾经司空见惯的瞒报事件,会在十八大后严肃正风肃纪的政治氛围中,被重新“揪”了出来。
如果媒体调查发现27人死亡被瞒报的情况属实,那么四年多前的岫岩洪灾,死亡和失踪的乡民人数至少达到35人。如此一来,就算最终完全定性为自然灾害,那么也够得上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级。不管最终是否有人出来做解释,岫岩县故意瞒报灾害死亡人数的做法,已经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如灾情发生之前还涉嫌预警不及时,抑或灾情发生后出现救灾不力,那么这起恶劣的瞒报事件,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劣”的问题,还有渎职犯罪之嫌。
这几天,媒体报道和舆论关注形成了强大的压力,令岫岩县的上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均不敢怠慢。12月12日,就在媒体发布首条调查核实报道当天,辽宁省委省政府即责成鞍山市委市政府组成调查组,查明事实真相,并要求倒查责任,严肃问责。昨天,鞍山市官方发布消息,初步认定岫岩县确实存在瞒报死亡人数问题,调查组正在继续核查灾情及死亡人数和其他相关情况,落实相关责任,待全部事实彻查清楚之后,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媒体报道和舆论关注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人们希望鞍山市委市政府说到做到,查清实有被瞒报人数和瞒报事件真相,如实向社会公布,向遇难者家属做出交代。同时查清在灾情预防和灾难抢救过程中,村、镇、县三级部门以及县内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如果没有尽到应尽责任,如果存在失责渎职行为,必须如向社会所作承诺所言,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过往不究、新官不翻旧账、历史遗留的过错过失该放即放等不正之风,曾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习以为常的流弊积弊。党的十八大后,这些流弊积弊和不正之风再也不能继续存在,统统被归入坚决清除之列。在以往某种条件下,“岫岩事件”很可能被有意无意“轻轻放过”,恐怕难以指望一个省级党委和省级政府在媒体曝光当天就迅速做出反应,难以指望上级党委政府调查组当天就能“一插到底”。
严查“岫岩事件”让人们真切地体悟到,现在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真的有了很大变化,各地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都要从中认清风向之变,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利益的坚定维护者。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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