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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制造更聪明”,呼唤开放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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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20: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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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创新时代已经来临。“让制造更聪明”,呼唤开放式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也就是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要走以我为主的“自主创新”道路,二要走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开放式创新”道路。

  2003年,美国加州大学切萨布鲁夫教授出版了专著《开放式创新》。从此,开放式创新概念进入公众视野。其主要意思是,为了创新制胜,企业有意图且积极地活用内部和外部技术及创意等资源,将组织内创新扩展至组织外,积极寻找委外研究、技术合伙、战略联盟,尽快地把创新思想变为现实产品与利润。当下,产品生命周期在缩短,技术更新速度在加快,企业自主研发成本在提升,开放式创新成大势所趋。李克强总理在相关论坛上专门提出:面对多变的经济形势,我们主张大力推动开放创新。

  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在南京落幕后,围绕“让制造更聪明”主题,思考仍在继续。权威媒体上有个观点特别启迪人:让制造更“聪明”,需要集体合力。所谓“集体合力”,就是开放式创新。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展会现场就有个例子:ABB机器人所用核心控制器是西门子制造,西门子又在用ABB机器人生产控制器。同类型企业之间“各尽所能、长长合作”,推动着机器人产品不断升级进步。西门子中国研究院苏州院也已投入运营,意在融合当地资源,从事物联网、智能交通、工业机器人等领域技术创新。智能时代,“单打独斗”已越加力不从心,开放式创新才能“让制造更聪明”。

  国内有些企业也已走在了开放式创新前列,比如海尔就明确提出“世界是我们的研发中心”, 并主动搭建开放创新平台,与全球研发机构和个人合作。海尔空气魔方是全球首款模块化组合智能空气产品,实现了加湿、除湿、净化、香薰等多模块自由组合。空气魔方便是开放式创新成果。研发团队来自8个国家,共128人。研发指向也来自“开放”。利用大数据分析,从全球范围筛选出122个产品痛点合力攻关。从中不难感觉到,不创新不行,封闭式创新也已经不行,开放式创新更能走在变化前列。

  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智能制造产业销售收入3000亿元;2015年,中国智能制造产业销售收入已达1万亿元。智能制造专业园区建设也如火如荼,智能装备等智能制造产业园区总量已有百家。智能制造,前景诱人。然而,喜中也有忧。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核心部件长期依赖进口,产品以中低端为主,自主品牌认可度不高。原因多种多样,一个关键因素则是还没有走出封闭式创新模式,“排他”有余,“集成”不足。大科学时代,“排他”就是限制自己,协同创新方能共赢共享。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结构”:一是指经济结构,二是体制机制结构。前者重点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后者重点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资源优化再配置。两个“结构”并重,才能有真正解放生产力。开放式创新属于体制机制结构改革,用“共创共赢竞争观”取代“你死我活竞争观”,主动用改革去除制度性障碍,已经刻不容缓。人为什么“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荀子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开放式创新就是“能群”。智能制造机遇面前,谁更“能群”,谁就更有希望乘势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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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创新”研究目前仍处于探索和积累阶段,属于新兴研究领域。国内“开放式创新”研究几乎与国际同步,论文数量和内容发展较为一致。已有研究聚焦于“开放式创新”本身,对所需政策环境关注较少,但基于其他角度的研究,可以分析“开放式创新”的政策需求。

  (一)“开放式创新”研究简述

  “开放式创新”概念由哈佛商学院教授亨利·伽斯柏(HenryW.Chesbrough)于2003年提出。2003年以来,大批学者就“开放式创新”的概念、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开放式创新”的内涵剖析、开展“开放式创新”需要什么条件、怎么实施“开放式创新”、“开放式创新”如何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实施“开放式创新”可能导致的风险等。

  “开放式创新”区别于“封闭式创新”的显著特征是,创新者将外部技术源、资金源、市场渠道与内部资源看得同等重要,其商业化路径可以从企业内部进行,也可以从企业外部进行。开展“开放式创新”并不是一个自动的、容易实现的过程,企业需要改变经营理念,调整知识产权管理、创新过程管理和商业模式,还要有适用的人力资源,外部创新资源才能够被识别、获取和利用。

  “开放式创新”有助于加快创新进程、缩短创新周期、提高技术水平或促进技术转化应用、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创新效率。实施“开放式创新”可能导致两类风险,一是丧失对内部技术的控制,二是过多地放弃内部研究,导致自身研究能力下降,技术吸收能力也会因此而下降。

  长期以来,“开放式创新”研究限于企业层面。2008年,OECD从全球视野对“开放式创新”进行了研究,把“开放式创新”的概念延伸到国家层面,从而把如何利用国外创新资源促进一国创新发展的问题,纳入“开放式创新”的研究范畴。

  (二)促进“开放式创新”所需政策环境

  国内外对“开放式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创新活动本身,仅有为数不多的几项研究涉及政策环境,如张小济等(2011)研究了如何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溢出效应,DeJong等(2010)对“开放式创新”的政策维度与范围作了探讨,张炜等(2013)分析了欧洲国家“开放式创新”的政策实践。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参考其他角度的研究,要促进利用国外创新资源开展“开放式创新”,需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便创新融资的金融市场、能够吸引优秀创新人才的人才政策、能够提供支撑服务的创新服务体系,还要保持一定力度的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开放式创新”强调利用外部创新资源,而无论是引进外部创新资源、充分发挥在华跨国公司的溢出效应,还是自己的技术成果在外部转化,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就没有吸引力或难以保证收益。相比“封闭式创新”而言,“开放式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更高。

  “开放式创新”要借助外部创新资源,对资金的需求更大,如企业并购、对外投资需要大量资金。开展创新活动风险高、周期长,贷款相对困难,权益性融资方式更加适合,如吸引风险投资、在资本市场上股权融资。

  对于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开展“开放式创新”来说,优秀创新人才至关重要,对创新人才的要求也更高。吸引懂技术、管理和市场,又精通外国语言和外国文化的人才,要有更加有力的人才政策。另外,人才政策越有力,在华跨国公司的溢出效应会发挥得越充分。

  创新服务体系对于有效利用外部资源来说非常重要。例如,开展“开放式创新”要寻找合适的技术成果,并获得转让或许可,也会把自己的技术成果以合适的价格转让或许可出去,这就需要发达的技术交易市场。理想的技术交易市场不能是简单的信息交换平台或者登记平台,而应该是一个能够提供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开展“开放式创新”,内部创新不能因为可以借助外部力量而放弃,自己的创新能力不能因此而减弱。在国家层面,主要是加强竞争前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自己有源头创新能力,才能取长补短。对于纯粹的技术引进,要加大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引进的成效。

  我国促进“开放式创新”的政策环境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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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促进“开放式创新”的政策环境逐步改善,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低、金融市场对“开放式创新”的支持不足、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不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不发达、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等问题仍存在,对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不够重视,我国企业“走出去”存在资金供应和对外担保等制约,在华跨国公司的溢出效应发挥不充分。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低

  自2008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一定提高,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各界,尤其是创新主体的期待有较大差距。跨国公司对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和开展研究开发心存顾虑。我国企业“走出去”后,一旦在国外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能够得到国内的支援不多。

  (二)金融市场对“开放式创新”的支持不足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能力不同,从而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有沪市和深市两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但场外交易市场不发达,私募交易渠道不畅。目前,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交易市场只有“新三板”一家,区域性私募证券交易市场只有天津股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寥寥几家,而天津股权交易所在全国各地有若干分市场,勉强可以算全国性私募证券交易市场。

  我国企业“走出去”存在资金供应和对外担保方面的制约。海外并购、海外投资需要大笔资金,有时候要求能够迅速调配,目前国内融资渠道有限,海外贷款审批复杂,且资本项目存在一定管制,资金供应难以满足需求。随着“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大笔进出口和投资担保业务供不应求。

  (三)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人才计划大多由政府定标准,偏重研究型人才,与创新人才的特点不能很好契合。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不完善,在待遇方面较少承认人的创造性,随着课题经费管理日益严格,科研人员实际收入下降,影响工作积极性。对于创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允许失败,缺少退路。因个人所得税高、办理签证等各种手续不方便等问题,难以吸引到真正优秀的海外人才。

  (四)创新服务体系不发达

  目前,事业单位性质的创新服务机构在一些领域仍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已经改制为企业的创新服务机构与原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关系依然紧密。如政府主办的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机构,官办、半官办色彩较浓,缺乏生存压力和市场开拓精神,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社会创新服务机构发展时间短,整体竞争力不强。

  (五)基础研究投入不足

  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在R&D经费中的比重偏低,自2004年以来,基础研究投入占R&D经费的比重从6.0%不断下降,2014年仅占4.7%。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普遍10%以上甚至超过20%的比例相比,有很大差距。投入结构上,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投入,企业投入所占比重远少于发达国家。资助方向上,我国基础研究项目以“兴趣导向的基础研究”为主,“需求导向的基础研究”项目较少,结构不平衡。

  (六)重引进技术轻消化吸收再创新

  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进技术后的消化吸收经费远少于技术引进经费,两者比值始终较低。这说明我国存在重技术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问题,而且这种趋势没有被扭转迹象。

  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验收一般会考核国产化率,不考核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在国产化要求下,项目组织部门集中各种资源和力量接受引进的技术,能够完成国产化,但难以实现再创新,从而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恶性循环。

  关于利用国外创新资源开展“开放式创新”的政策建议

  促进利用国外创新资源开展“开放式创新”,关键在于改善政策环境,让创新者能够便捷地利用国外创新资源。

  (一)以创新型企业的需求为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效果要体现为侵权者败诉、受到超过侵权收益的惩罚,权利人胜诉、赔偿能够真正弥补损失。建议提高侵权获益和权利人损失均难以确定情况下的法定赔偿限额,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协助取证制度,适当扩大嫌疑侵权方负责举证的适用范围。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有效衔接,优化两法衔接程序。加大在海外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帮助企业“走出去”。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相关政策、重点领域的衔接配合。如现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如备案、申报、申明制度和快速处理机制。

  (二)拓宽创新融资渠道

  为方便创新者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为风险投资提供更多的退出渠道,建议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进程,尤其是区域性私募证券交易市场。在经济运行相对规范、资金需求比较突出、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地区,试点区域性私募证券交易市场,实质性的监管权力和责任(私募股票的发行、托管、转售以及私募交易市场的组织、准入、风险防范等)放到省级政府,通过试点逐步完善制度。推动建立各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制度,打通优秀企业不断融资的渠道。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海外并购、海外投资的贷款和担保业务。研究适当放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资本项目管制。

  (三)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吸引优秀创新人才

  将企业家、投资家、创新服务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纳入各类人才计划。构建以鼓励创新为目标的人才评价机制,采取市场化方式举荐和评价人才,提高企业在标准制定和人才评价中的作用。

  承认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工作,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同时,研究新的激励措施,提高科研人员常规收入。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返还部分个人所得税。

  (四)培育创新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及与主管部门脱钩进程,除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等少数领域保留一批公益类机构外,将绝大部分创新服务机构改制为企业,提高创新服务机构的社会化水平。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增加服务采购,培育一批能够提供检验测试、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等多种创新服务的服务机构。

  (五)充分发挥在华跨国公司对我国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

  鼓励跨国公司与我国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联合研发机构,联合承担政府科技项目。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地配套企业在技术开发、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加强合作。提高研发政策的透明度,加强国际性研发活动的通关便利化。

  为国外创新人才来华工作提供出入境、外汇兑换、医疗、子女上学等生活方便。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人才放宽5年期以上的签证标准,并给予较长的免签期限。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鼓励并规范创新人才的合理流动。

  (六)多渠道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提高源头创新能力

  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的同时,总体上减少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投入,增加基础研究经费,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R&D经费的比重。资助方向上,适当增加“需求导向的基础研究”投入,尤其是新增经费向“需求导向的基础研究”倾斜。

  为鼓励企业进行中长期投入,建议研究制定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更优惠的政策,例如对基础研究经费进行300%加计扣除。

  (七)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调整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政策,从重点鼓励国产化,转向国产化与消化吸收再创新并重。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国家层面设立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对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进行资助。对于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引进,提高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费所占比重,并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纳入验收内容。

  根据中国经济新闻网等采编【版权所有,文章观点不代表华发网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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