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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权续期政策就该给人以“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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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18: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颇具善意,而这种善意,也该延续到对住宅产权续期的普适性制度设计上。

  据报道,国土资源部12月23日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浙江温州当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明确指出,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对不少人来说,这消息无疑熨帖人心。之前因为所持土地证上标注着20年到期,没有得到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有些温州市民只能拥有“地上权益”即房屋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却空荡无着。如果要买卖二手房,也会因为这个法定条件“先天不足”,无法正常完成交易。

  其实,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上,“自动续期”本来于法有据,这明确写进了《物权法》第149条。问题是,对应当如何续期,现行法规没有给出明晰说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也为有偿续费留下了尾巴,可也没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由此也造成了现实中的“各表一枝”。

  如今,有了涉事部委表态以及“红头复函”,温州那些20年产权的住宅产权如何续期的难题,已迎刃而解。而“不收取费用”,堪称利好。之前,一度传言,温州当地续期的条件是“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尽管后来被辟谣,却总让不少人提心吊胆。而按照2004年深圳市《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交地价一次性交付,续期费用不菲。

  当然,“两不一正常”做法也有“特事特办”的过渡色彩。从对象上看,针对的只是温州一地,对于拥有50年、70年房屋产权的各地民众来说,怎么续期仍无答案;从效力上看,它仅是具体行政行为,还称不上“制度安排”。

  就此看,显然要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带给民众的明确预期,延续到对住宅产权续期的制度设计上。

  毕竟,无论对民众还是社会,“稳定预期”就是信心保障。11月底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就提出了“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这里的法律安排,显然不应是自搞一套的“拔羊毛”,也不能止步于“领导表态”和“红头复函”,而是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主动回应“自动续期”“不收取费用”等公众关切,更新涵盖《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的现代土地制度体系。

  这也得跟房产税可能开征等政策背景结合。随着未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密集到期,要求以现行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来缴纳“续期费”,不科学。目前很多国家都开征了房产税,既增加所有权人保有成本,也保持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我国将来若推出房产税,也必须理顺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要倾向于给民众方便和减轻负担,也避免重复征缴。

  说到底,在颇具善意的“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办法外,必须用科学精确的制度设计,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也托举起民众对物权的长久“稳定预期”。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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