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高空坠物案为何总是“连坐”担责
日前,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历时两年多取证审理的“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案进行了正式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近年来,随着高空坠物案的频发,无主坠物案的受害者普遍选择以起诉整栋楼业主的方式维权,但质疑声也随之而来,这种“一人肇事,全楼担责”的连坐式补偿是否公平?
案件
天降酸奶瓶砸伤女童 家长起诉上百户邻居
2014年9月16日晚,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然而,肇事者却始终未能找到。
孩子家长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楼栋的第2-33层楼的1、2、3、4、5号房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于是将这159户“有嫌疑”的邻居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
2015年10月19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因被告没到齐,法庭宣布改日审理。2016年5月30日,此案举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出庭的大部分业主认为,原告对嫌疑人的“划定范围”不公平,事发楼栋中的每一层走廊里都有公共窗口,理论上每个户型的业主都有嫌疑,不能只起诉1-5号房的业主,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
近日,该案正式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5号房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范围应确定为第2-33层的全部业主。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并非一般侵权案件,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确认为160304.08元。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主体人数,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
据了解,当日十余户到庭听取宣判的被告普遍表示,分摊之后每户的补偿数额不算太大,因此对这一判决结果还是能够接受。
现象
高空坠物案频发 官司赢了获赔难
事实上,随着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的频发,受害者家属在无法确认肇事者的情况下起诉整栋楼业主已经成了高空坠物类案件的普遍解决方式。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一居民小区发生一起疑似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一名正在骑电动车的男子被砸中当场身亡。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一居民楼上掉落铁球,砸到楼下人行道上一婴儿车内的女婴,导致不满一岁的女婴死亡。在近一个月的调查无果后,女婴家属决定起诉该栋楼的全体住户,为孩子讨回公道。
北京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全国审理了多起高空坠物案,法院大多都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处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原告赢了官司并不能如愿拿到赔偿。
以2001年轰动全国的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为例。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的一千万富翁郝跃在家附近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成重伤。休养一年后,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由22个住户各赔偿郝跃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12年后,郝跃再次来到重庆渝中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为他在12年的时间里仅收到3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
同样的情形还有国内首例商业区高空坠物致伤案。2011年8月15日下午,27岁小伙陈涛骑车路过成都锦阳商厦时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头部,留下了创伤性癫痫的后遗症。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3年后将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户告上了法庭。该案2014年4月28日开庭时,法官仅核实被告是否到庭就花了42分钟。最终,法院判令124户商家分别补偿原告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然而,直到今年10月,陈涛仍有5万的补偿金没拿到。
两个案例中,受害人拿不到补偿金的原因十分一致——多位被告认为自己很冤,不该为实际丢弃坠物的肇事者担责。
争议
一人肇事全楼担责 连坐式判决是否不公?
实际上,在2010年之前,各地法院关于高空坠物案的判决并非一边倒地倾向于受害者。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高空坠物案便开始采用连坐担责的判决方式。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这也是目前法院判决高空无主坠物案的主要法理依据。
然而,这条被俗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法”的规定自诞生以来便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由未丢弃坠物的人为肇事者担责不公平,支持者认为由可能施加行为的建筑使用人承担责任能分担受害者的损失并体现社会正义。
“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是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相反地,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侵害可能性的高层户主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者进行合理地补偿,若高层住户可以举证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亦可以免于公平责任的承担。这样的‘连坐’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韩骁说。
而在法院方面,连坐担责的判决也有救济和预防的目的。成都高空坠物案的判决书中提到:“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追问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现象能否得以根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高空坠物现象的发生,一部分是人为因素,一部分是建筑设计及管理因素,“人为因素通过慎独自律和业主间的监督以及物业的提醒来规范,建筑方面要严格高层建筑窗户设计评定标准。”
据了解,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相关部门此前已对高层楼房的窗户设计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范措施。200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出版发行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明确提出,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也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刘俊海认为,如果这个规定能上升到法规,业主及开发商必然遵循。
此外,也有专家建议,在推动相关部门的监管方面下工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曾表示,发生高空坠物伤人事故后,除了让建筑使用者承担补偿责任,还应该追究相关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毕竟这是疏于管理导致的事故,应利用责任承担机制让有关部门单位负起责任,这样监管部门就可以通过加装摄像头等方式监控高空抛物现象,从而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
据了解,香港房屋署在2003年就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由专门的巡警人员巡逻、监督以示警戒,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破获多起相关案件,使得香港地区的高空抛物事件少有发生。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