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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宣誓风波结尾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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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05: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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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誓四丑」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4名议员,被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入稟司法覆核其立法会议员资格,高等法院昨日展开为期3天的聆讯。代表特区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在庭上郑重指出,议员宣誓须符合三项条件,即宣誓人必须庄严、客观地让人感到他是真诚地愿意被誓词约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减內容 ,而4人去年就任时的宣誓全部违反该三项条件,有违宣誓的法律要求,后果是从10月12日宣誓当日起撤销其议席。他指出,4人在参选时就已知道当选后就任宣誓的要求,但仍在宣誓中加入內容表达其个人意见,与主动放弃议席相似。

特首透过律政司司法覆核4名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案件于昨日早上在高等法院开审。政府一方由资深大律师莫树联代表。4名被告则分別由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余若薇、戴启思和陈文敏代表。

判例:瀆誓须承受风险

莫树联开宗明义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及声明条例》、上诉法院针对梁颂恆及游蕙禎宣誓案的判词,及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都清楚看到宣誓须符合庄严、真诚、不可增减內容或更改形式这3个条件。同时不得藉宣誓宣扬本身的政治讯息或主张。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绝宣誓的法律后果,作为开脱藉口。

他引述梁国雄2004年宣誓案中,法官夏正民的判辞,指其中3个原则適用于本案:首先,在誓词中增加字眼,即改变誓词宣誓的形式或实质要求;二,有否在誓词中增加字眼,应从客观判断而非考虑宣誓者是否认为自己当时正在宣读誓词;三,若有增加字眼,该宣誓即无效。

莫树联强调,宣誓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表明拥护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宣誓並不是行使所谓「言论自由」的適当时间,亦与言论自由无关。夏正民法官判辞已说明,必须严格按照誓词宣读,如自行加入其他內容,须自行承受风险。

他说,议员在参选时,就已知道当选后就任宣誓的要求。他们应该清楚明白这样做並不恰当,不能以不知道宣誓要求,或根据前人所为宣誓,均不可作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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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誓人出错应法院介入

在捍卫民主原则的问题上,他指出,民主原则正是由宪制原则奠定,要求立法会议员按照誓词宣誓,清晰表明效忠,是完全合理的。原讼庭及上诉庭的梁游案判词强调,不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宪制要求宣誓,是宪制问题,並非立法会內部事务,而宣誓是否有效的基准,並非之前的议员如何做。法院是最终仲裁者,若监誓人的决定错误,法院不得不介入。

莫树联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內容,並非只针对所谓「自决」或「港独」言论,而是要令宣誓重回正轨,需要考虑的是议员宣誓当时的整体行为,如答辩人之一梁国雄虽然未有在誓词中间加字,而是在结尾加字,但两者並无分別,因为都是在对外传达不符合宣誓的形式及实质要求的、额外的政治讯息,扭曲了誓词。

他更询问主审法官区庆祥,倘法官在宣誓期间,在宣读誓词后加入「结束一党专政」、「梁振英下台」等口號,其誓词会否算有效?「为何法官、特首、主要官员不可以,唯独是立法会议员可以有权这样做?」是案中4人的宣誓,从整体来看,实有违宣誓的法律要求,而根据梁游案判词,有关行为的后果是从10月12日宣誓当日起撤销其议席。

辩方:无效宣誓非拒绝

就代表梁国雄的李柱铭在书面陈词中称,议员有参选权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莫树联指出,梁国雄参选立法会的权利完全不受影响,而他亦已当选,但宣誓的要求一直非常清晰,有清楚法律依据,任何人均不可能不清楚有关要求;任何人想做宣誓实质性要求以外的事,不论其形式及內容,均是改变了宣誓的形式及实质內容。

李柱铭在陈词时称,答辩人即使宣誓不成功,「极其量」只是无效,不等同梁拒绝宣誓,两者有重大分別,又称法例没订明何谓庄严,又说立法会的规则並无限制宣誓人不可以使用道具云云。

议员宣誓风波结尾大快人心

游梁宣誓案上诉庭判词摘要

宣誓问题非立法会「內部事务」

■规范宣誓问题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毫无疑问是一个宪制要求,亦是就职的前提。

■立法会议员的身份不是立法会內部事务,这对整个香港社会,包括政府和公众都很重要。正如有关当选人资格问题的选举呈请亦要经法院审核,故当有人未履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时,法院亦须介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作的解释,已说明履行该条例下的宪法规定,並不是立法会的內部事务或程序。

不能单由监誓者决定宣誓是否有效

■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立法会议员是否已履行该宪法规定和不履行该规定的后果作出审判。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制规定,当涉及宪制要求、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时,立法会並无任何司法权,法院亦无须等待立法会去「自愿地让出司法权」,也不可能看着监誓者作错误的决定而不去纠正。

人大释法有追溯力

■在1999年的刘港榕案,终审法院已说明,释法只是解释清楚有关法律,而香港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生效,释法就是解释清楚该法例一直以来的意思,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法例不容许重新宣誓

■游梁两人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並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丧失议员资格的「后果」应自动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已清楚说明,拒绝宣誓的后果是自动丧失资格或离任,这和《宣誓及声明条例》第廿一条订明不依法宣誓的后果一致。

人大行使释法权可解释及补充法例

■2001年的庄丰源案,终院指出,在內地的司法系统中,人大释法可以是解释或补充法律,並对香港特区有约束力。至于是否「修法」,纯粹是猜测性问题,游梁方面並无任何理据。一个未受过大陆法训练的普通法律师就释法的看法,其实並不相关,而法院亦无司法权去处理此问题。

事缘游梁因宣誓辱华辱国被法庭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官司一输再输,继早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之许可再被拒后,两人早前提交文件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本来,梁颂恆以案件复杂为理由,申请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Lord David Philip Pannick)来港,代表他们尽地一煲、垂死挣扎,而高等法院今开庭审理並批准有关申请。

未打终极一战 先留坏极印象

不过,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批评申请人梁颂恆,指斥他严重浪费法庭时间,皆因律政司司长与大律师公会一早就表明唔反对有关申请,法庭本可直接下令批准有关申请,不用开庭处理,但梁颂恆一方无申请撤销今日聆讯,累法庭浪费时间。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人员成本非常高,时间好宝贵,睇睇讼费几贵便一清二楚。点都好,究竟今次事件是技术原因甩轆,还是游梁惯了攞公帑买酒、买鬆弛熊、买PS4,所以一向都觉得纳税人嘅钱唔係钱,可以乱咁揈,因而忘记提醒法庭撤销聆讯,真係不得而知,但游梁肯肯定未打终极一战,先留咗好坏嘅印象畀法官大人喇。

根据星岛日报、大公网等综合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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