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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关键在“人”而不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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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7 18: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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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并不完全是“钱”的事,往往伦理关系和情感因素交织,审判中就算解决了财产权益问题,也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看似琐碎的家事审判,素来以复杂著称。据新华社报道,最高法方面日前表示,对于家事审判,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人为本,将案件审判由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

  家事案件审判侧重点的转变,对应着社会形势的“剧变”。民政部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14年递增,2016年已增至348.6万对。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也持续上升,占全部民事案件约1/3,成为民事审判第二大类案件。

  离婚率的激增,不仅意味着数百万对夫妻“一拍两散”,也意味着组建家庭的法定“解体”。如果把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计算在内,受到离婚影响的人群将数以千万计,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问题,更会对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从传统视角看,民事审判的主要职能是定纷止争。在以往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说愿意离,法院审判方向就转为财产分割等。而家事审判侧重点从财产权益“转移”,则反映了司法审判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被赋予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新职能的法院,不仅是“死亡婚姻”的解救场所,更是治疗生病婚姻的“医院”。

  诚然,婚姻家庭的基础是财产关系,在传统家事案件审判中,侧重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财产权益保护无可厚非。但需正视的是,所谓家事并不完全是“钱”的事,往往身份关系、伦理关系和情感因素交织,在审判中就算解决了财产权益问题,还有非财产因素“横亘”于前,如不一并关注、“打包解决”,无助于挽救婚姻、稳定家庭。

  从法理上讲,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性质,属于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法律应对婚姻家庭主体间,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全面调整。这就决定了,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对财产权益之外,当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同样应给予关注和保护,如此才符合婚姻家庭立法的精神。

  当然,家事审判侧重点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强行撮合”。强扭的瓜不甜,“死亡婚姻”也没有强行维持的必要。《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当一段婚姻已经死亡,法定前置的“调解”宣告无效,就应依法结束这段婚姻,而不是审判硬性干预,“死马当活马医”,徒耗司法资源。

  家事虽小,审判事大。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时代洪流中,家事审判改革正深入推进。从2016年最高法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到今年7月最高法与15个部委共同签发“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再到如今家事审判权益保护侧重的转变,清晰勾勒出一条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美的司法改革路径。

  可以肯定,随着家事审判侧重点的转变,还有对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离婚证明书、离婚财产申报等制度的探索完善,家事审判会更重视“家”和“人”而非“财”,司法审判也会在情、理、法的平衡中更显人文温度。
   2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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