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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贸易自由化,反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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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03: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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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主办的投资便利化部长早餐会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商务部部长钟山表示,中方呼吁世贸组织成员共同推动全球投资便利化,中国方案在世贸组织获得积极响应。

  钟山在致词中表示,中共十九大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国将继续支持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钟山指出,中国倡导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积极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也将进一步扩大中国开放,呼吁世贸组织成员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全球投资更加便利。

  钟山强调,中方于2017年4月在世贸组织发起成立“投资便利化之友”,率先提出投资便利化议题,旨在积极响应业界诉求,提升全球投资便利化水平。作为一项为世贸组织推进全球投资便利化所提供的中国方案,投资便利化议题得到世贸组织成员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目前已有中国、阿根廷、巴西等16个世贸组织成员加入“投资便利化之友”。

  钟山表示,2018年11月,中国将在上海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同期将举办虹桥国际贸易论坛。中方欢迎各方积极参加,就促进全球贸易与投资畅所欲言。

  与会部长通过了《关于投资便利化的联合部长声明》。声明强调投资与贸易和发展密切相关,应推动在全球层面加强国际合作;支持开展深入讨论以建立投资便利化多边框架;主张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合作,评估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需求,并给予相应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认可成员监管权以满足其政策目标和发展需要;呼吁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进行投资便利化议题部长级专题讨论,呼吁全体世贸组织成员积极参加,争取通过《关于投资便利化的部长决定》。

  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11日举行全体会议。中国代表团团长、商务部部长钟山在会议上发言时强调,中国始终是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捍卫者。

  钟山在发言中指出,今年10月,中共十九大胜利召开,大会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支持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钟山表示,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劲动力。世贸组织规则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制度保障,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中方愿同世贸组织成员共同努力,推动经济全球化向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中方愿意帮助有需要的世贸组织成员落实协定谈判成果,支持最不发达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本次会议期间,中方已与世贸组织秘书处签署了第七期“中国项目”谅解备忘录。

  钟山强调,中国始终是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捍卫者。“一带一路”倡议已得到140多个国家和80多个国际组织的广泛赞誉和积极响应。不久前,习近平主席在越南岘港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表示,中国市场将进一步扩大,未来15年预计将进口24万亿美元商品,对外投资总额将达到2万亿美元。

  钟山说,明年11月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中国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行动,是主动对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推动全球包容互惠发展的公共产品。中方将为各国参展提供便利,并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展提供更多优惠。

  史明德大使在题为《支持贸易自由化,反对保护主义》的署名文章中说,中德两国都主张贸易自由化,也是其主要受益者。中国是德国在亚洲最大的贸易伙伴。去年双边贸易额约1600亿美元,占中国与欧盟贸易总额的30%。德国对华出口相当于对韩国、日本、印度出口之和的1.6倍。仅以汽车为例,2015年德国三大汽车厂商在华市场份额约为30%,其中大众在华销售车辆占全球45.2%。中德都是实体经济大国和出口大国。相互合作,才能实现共赢;发生摩擦和冲突,结局就是两败俱伤。

  史明德大使说,中国仍是全球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之一。中国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达到1.7万亿美元,连续24年成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德企在华共8000余家,累计投资超过600亿欧元。今年前9个月德在华投资增长120%,大多数德企在华获得了长期利润。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约1.1万亿美元,对德投资存量不足80亿美元,仅占0.7%,还有很大上升空间。中国对德投资存量占德吸引外资总量的极小部分,仅为0.3%,仅相当于德国对华投资的十分之一,双方建立双向均衡的投资关系,符合双方利益。但令人不解的是,中国对德投资刚处于起步阶段就遭遇限制,这显然不利于两国经贸和投资合作的健康发展。

  史明德大使指出,近期中企对德投资并购相对集中,数量较多,但相较于美国及欧洲在德投资和并购,中国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上并不突出。让人困惑的是,德国国内为何对美欧对德投资并购不持任何质疑或忧虑,对中企却要强化审查,并试图从欧盟层面加以限制。事实是,迄今中国在德大多数投资和并购为德国经济带来了诸多好处,比如双方在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优化了经济结构;被并购德企的管理层和工会普遍给予支持,职工权利得到保障,增加了劳动岗位;德企开拓了中国市场,增加了订单;很多中企与德地方政府和社区建立了良好关系,承担社会责任,获得了良好评价。有些人担心的劳动岗位外流、技术被盗、人去楼空等现象并没有出现。

  史明德大使强调,中方以实际行动为外资营造更为有利的营商环境。中国政府已取消和下放近千项审批权,不久前外资企业在华并购由逐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都是重大变革。大多数外资企业对中国投资环境充满信心。中国政府开放的大门只会越来越宽。但从近期德方出台的措施看,德国一方面要求别国开放市场,自己却在关闭市场。德国正在向中国和外界发出错误的信号。外界猜测贸易保护主义在德国是否正在抬头。

  史明德大使指出,中德同为全球贸易和投资大国,理应携手共同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共同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中德经贸和投资合作规模大、层次宽,在第三方市场、“工业4.0”等领域合作前景广阔。双方出现一些问题和摩擦很正常,双方应冷静看待。中德互为全方位战略伙伴,双方应通过协商、谈判解决问题,而不应未同对方事先协商、单方面造成既成事实或单方面采取行动。这不是真正对待伙伴的应有方式。“我们希望,两国合作应由两国政府和企业决定,不应夹杂其他政治或第三方干预因素。我们期待德国有更多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史明德大使说。

  国际琥珀协会主席马尔尤士·格雷维斯基带着自创的珠宝品牌AMBERMODA来到了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博览会上展出,其中有多款价值不菲的高端蜜蜡饰品。他说,浙江消费者消费水平较高,鉴赏眼光也不俗,参展的蜜蜡和琥珀饰品较往年更加高端。在会展中心的波兰展区,各式精美的蜜蜡、琥珀饰品虽然价格不便宜,每件开价上千甚至高达万元,但丝毫不影响市民的购买热情,十几个柜台前全都挤满了人。

  6月8日至12日在浙江宁波举办的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博览会”上,来自中东欧16个国家以及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300家企业带着特色产品来到了宁波。来自捷克的汽车,波兰、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的宝石蜜蜡、巧克力和酒水饮料也广受欢迎。

  受益于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的质检合作和贸易便利化,中东欧进口产品拓展到了新鲜农产品类。最热闹的新鲜果蔬展位上,来自波兰的红黄双色苹果颜色鲜艳欲滴、个头饱满十分诱人。进口商宁波帝加唯达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荣说,中东欧国家的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和奶制品质量过硬,价格便宜20%以上,市场潜力巨大。

  “‘一带一路’倡议是连接匈牙利和中国的纽带,匈牙利和中国的经贸交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亲密顺畅。”来自匈牙利的矿泉水生产商赖格奇·拉兹洛(Regoczi Laszlo)是第二次参加中东欧博览会,他告诉记者,中国—中东欧博览会已经有了较大的影响力,中东欧商品最需要的正是这样一个能够迅速打开知名度的平台。

  随着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的不断升温,像赖格奇·拉兹洛这样的中东欧商人争相涌入中国宁波。本次“中国—中东欧”博览会展览面积较去年增长50%,展品数量和品种较去年增长80%,展位“供不应求”。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傅自应表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合作自2012年启动以来,机制逐步完善,经贸合作已经结出累累硕果,有效提升了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水平,丰富了中欧关系内涵。

  统计显示,中国与中东欧16国进出口贸易额从2012年的521亿美元增至2016年的587亿美元,增长13%,占同期中国同欧洲进出口贸易的比重由7.1%升至9.8%。中东欧有竞争力、有特色的肉制品、乳制品、葡萄酒、水果、机床等产品已进入中国市场,双方贸易平衡状况明显改善,贸易结构更趋优化。

  中国企业赴中东欧国家投资兴业的热情不断高涨,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企业在中东欧地区投资超过80亿美元。其中,中国企业在匈牙利投资的经贸合作区和商贸物流园,以及在捷克、波兰等国收购的制造业项目正在稳步推进。而中东欧16国在华投资超过12亿美元,涵盖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化工、金融、环保等多个领域。

  中国企业在有关国家承建的电站、高速公路、防洪工程等项目稳步实施。匈塞铁路和中欧陆海快线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比雷埃夫斯港至布达佩斯海陆联运正式开通。2016年统一品牌的中欧班列数量不断增加,中国至匈牙利、捷克、波兰、爱沙尼亚等中东欧国家直达客货运航班陆续开通,中东欧地区在亚欧互联互通中的枢纽作用逐步提升。

  为更好的加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互联互通, 近年来我国同“一带一路”参与国大力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不少“一带一路”国家产品到达我国市场的通关时间大大缩短。

  为进一步优化中东欧16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模式,“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国检试验区”8日在浙江宁波正式授牌,这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全国首个针对“一带一路”战略成立的国检试验区。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李元平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在确保疫情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上沟通、技术上联通,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进出口贸易“优进优出”,密切经贸往来。

  中国海关总署研究室主任李魁文表示,近年来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如全面深化海关改革,进行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三互”大通关建设;加强海关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优化中国海关的监管服务,畅通国际物流,例如支持中欧班列沿线海关联络和合作机制等。

  “我相信匈牙利同中国的可持续强劲合作对双方都是有益的。”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署副国务秘书、海关局局长塔马斯·莫尔纳(Tamás MOLNáR)说,匈牙利政府的“向东看”战略和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能够很好地对接。匈牙利海关机构已经准备好在双边和多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合作机遇。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立法工作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等多方面规定,法规清理主要是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22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这也是外汇局连续6年定期更新并公布现行有效主要法规目录。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根据人民网、中新网、中国政府网等采编【版权所有,文章观点不代表华发网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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