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将切实强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报告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性监管,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二是规范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三是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
四是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境外投资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
五是明确禁止行为。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强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报告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性监管,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新的一年保监会再接再厉重塑保险监管。在2017年修订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26件的基础上,2018年保监会仍在继续密织制度篱笆,防范风险。
1月17日,保监会印发《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明确,将从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三方面入手,筑牢保险业风险“防洪堤”。
1月26日保监会公布新修订后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认为,新规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稳健发展和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提供了坚实基础。
“2018年,要以更强烈的责任担当和历史担当精神,全力重塑保险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如此表示。
过去的一年里,保险业以“1+4”系列文件为抓手,在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保险市场发展稳中有进,风险总体可控。
数据显示,2017年,全系统共派出2754个检查组,10045人次,对2780家机构实施了现场检查,打出集中整治乱象的“组合拳”。共处罚机构720家次,人员1046人次,罚款金额1.5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4家;撤销任职资格18人,行业禁入4人。2018年开年不满一个月,保监系统已开出超过110张罚单,合并处罚金额约2000万元,其中处罚个人金额超过600万元。
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坚持高管、机构双罚,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备案、高管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限制;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顶格处罚,坚决打击顶风作案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重拳之下,市场乱象得到集中整肃,保险机构整改工作扎实推进,非理性举牌、境外收购等激进投资行为得到有效管控,一些业务领域乱象问题得到初步遏制。去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4154万亿元,同比增长75%,投资型业务大幅收缩,普通寿险规模保费占人身险业务比重达47.2%,较上年提升11.1个百分点。
不过,一方面,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的影响,各种风险和矛盾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给保险业带来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保险业正处于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期、多年积累深层次矛盾释放期和保险增长模式转型阵痛期的“三期叠加”阶段,一些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的风险逐步暴露。同时,保险违法违规乱象由此丛生,也暴露出保险监管在制度方面还存在漏洞和短板,形成监管空白地带,给不法机构留下了可乘之机,也对保险监管和行业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比如,资本不实导致偿付能力失真,保险资金违规运用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等问题,与相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存在漏洞密切相关。自去年以来,保险监管高层多次对外强调,要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对于监管存在的短板和问题,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实行自我修复和完善。
记者从201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未来一段时间,保险业将继续从严监管。今年,保监会将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公司、重点环节,针对股权、资本、资金运用等突出风险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互联网保险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整顿市场乱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
“2018年要进一步补齐监管短板,坚定不移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陈文辉表示,要加快推进《保险法》修订,推进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精算报告、准备金、资金运用、风险案件等制度的修改完善,对监管内部规程不健全、存在操作风险的,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堵住监管制度漏洞。
近几年,保险中介“牌照”价格水涨船高的同时,中介市场乱象频出。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多位险企人士表示,在连续多年的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基础上,保监会划出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红线,实现了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防范风险。
分析人士指出,新规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和分类监管的思路。两项新规要求保险经纪机构股东和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出资要用自有资金,注册资本和运营资金必须托管。
2017年,一些保险公司竞相申请保险中介牌照,其中,安心财险、恒邦财险、国寿财险、华海财险、中国大地保险以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旗下的太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的保险中介机构均获批成立。与此同时,社会资本也纷纷看好保险中介牌照,除直接申请牌照外,通过出资认购等方式参股或收购保险中介公司股权成为进入保险业的新入口。
两项新规均采用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审查股东资质,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画实四条监管红线: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等。
保监会相关人士强调,新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出资真实性和股东资质的审查,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和公估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出资必须是真金白银,须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这将进一步做实穿透式审查,防止动机不纯的资本进入。
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仍然处于粗放型的发展阶段,发展质量和竞争水平还不高。部分保险中介公司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如一些保险中介打着“创新”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一些保险中介以手续费返还争抢客户和业务,部分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渠道优势在某些领域垄断经营,扰乱竞争秩序。
针对上述乱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对于保险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强调,要在连续多年的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基础上,瞄准乱象、重拳出击、标本兼治,画实监管红线,做到严查重处。继续加大整治违法违规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痼疾力度。继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检查,深入开展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合规性检查、保险中介互联网业务检查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规范性检查,各保监局也要针对辖区实际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
相关研究显示,2011年至2017年7年间,我国保险中介渠道保费收入已由1.23万亿元增至2017年前三季度的2.68万亿元。同时,保险中介也进入了平台经济的大时代。2017年,获保监会批复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有25家,包括10家代理公司,14家经纪公司、1家公估公司。资本正大量涌入保险中介行业,其中不乏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大佬身影。
业内人士预计,此次两项新规允许设立区域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可以预计保险中介机构将迎来扩容潮,将大大缓解目前牌照难求的局面。
2018年,保监会将全面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以继续推进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中介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树立沙盒监管思维,为保险中介机构营造改革创新的监管环境。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监管的方式不同,在加强行为和业务监管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作为中介机构的灵活性,保持其应有的市场活力。
根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经济日报等采编【版权所有,文章观点不代表华发网官方立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