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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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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08: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寧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寧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復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寧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將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將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寧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復兴。”
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復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復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將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爭中,將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將长期存在和发展。”
三、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已经确立,并將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係已经确立,并將继续加强。”
四、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贏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係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係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贏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係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爭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爭,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五、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內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係。”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係。”
八、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歷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二、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四、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六、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九、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討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適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適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別代表。”
二十、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內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佈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內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佈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这次宪法修改將载入史册
习近平总书记说,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大有可为的歷史机遇期。而在这个歷史机遇期,有些日子注定熠熠生辉。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便是这样的日子。
这两天,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党中央决定用一次全会专门討论宪法修改问题,充分表明党中央对这次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
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党的全会、宪法修改有著极重分量。这次二中全会,这次宪法修改,均將载入史册。时代和时光,会见证它们的不凡。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適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这次宪法修改,是由宪法发展规律决定的。我国宪法,必须隨著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佈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
这次宪法修改,是由时代发展决定的。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歷史性成就、发生歷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歷史方位。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適当的修改。
这次宪法修改,是由宪法本身的分量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適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这次宪法修改,是由实践需要决定的。在大有可为的歷史机遇期,机遇抓住了就是良机,错失了就是挑战。要抓住机遇,关键要快干实干会干。而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次宪法修改,关係全局,重点突出。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復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將把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准确把握修改宪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
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立法活动。
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必须贯彻的“四个原则”,为这次宪法修改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歷史担当。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强调要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復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目的就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適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內在统一。
只有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才能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歷次宪法修改实践深刻表明: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宪法修改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內在要求上思考问题,才能确保宪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適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爭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改,才能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从中央政治局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到召开会议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稿在党內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再到这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都很好贯彻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修改宪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这次宪法修改就一定能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使我国宪法更好发挥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用。

【专家谈】中国宪法自我完善的基本规律
修宪是国家的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宪法內容进行增加、调整、刪除的法律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其规定著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记录著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护卫著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著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连续性。
宪法是一个歷史的产物,隨歷史的发展和时代变化而变迁,也在不断与时俱进,自我完善。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其自身设置修改程序,不仅是经验事实,也是一个基本规律,它彰显著宪法原则性与灵活的辩证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制定了1954年宪法,并对其进行了9次修改。特別是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颁佈实施以来,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形成了31个宪法修正案。这些必要的修改,因其反映了客观规律、符合了中国国情、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成为一部管用有效的好宪法。
中国宪法的自我完善是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分不开的。宪法修改,往往是把实践中成熟的、得到人民广泛拥护的、符合宪法自身发展规律的经验和成果规定下来。宪法修改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关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修宪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得到人民认可。
全会提出,这次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形成宪法的有序修正,是我国多年的宪法惯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更加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復兴中国梦的宪法保障,具有深远的歷史意义。
中央全会提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贏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宪法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与相互关係,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实宪法对重大制度的规定,如宪法宣誓制度、扩充地方立法权制度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总之,这些內容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治和外交等重大改革的生动写照,更是已经成熟的伟大经验,有的已经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次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宪,无疑是一次重大的政治决断和坚实的歷史选择。
依宪治国理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修宪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中央的修宪建议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宪程序后,要让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广泛深入討论,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发现真理,探寻规律,形成富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严肃的、负责任的討论与研判,最后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是一件庄严又神圣的事业,是党和人民通过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实现宪法自我完善的艰巨过程。值此共和国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来临之际,我想每个中国人都在期盼著心目中的宪法。
修改宪法那些事儿,你知道吗?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在刚刚闭幕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这是时隔14年我国再次启动修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么重要的根本法,是怎样修改的你知道吗?
(图片来源: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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