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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全国人大代表们纷纷表示,此次修宪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保证。
“从2004年到2018年,我国未曾修改宪法。在这段时间内,我国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新疆大学党委书记周旭勇代表说,“特别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宪法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这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慧代表也认为,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许多重要的、深刻的发展变化。为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亟须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所以,修改宪法既合时宜,也很必要。
周旭勇说,本次宪法修改,把过去一段时间的重大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吸纳进来,并对我国未来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从这个角度看,此次修宪不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历次修改宪法的历程来看,每一次修改都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张慧表示,“把这些宝贵经验用宪法固定下来,有助于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宪法权威,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起着根本的保障作用。”
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代表说,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规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这样修改,符合我们党这些年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军队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实现了党章和宪法的衔接。另一方面,这也为我国下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更大空间。“一切应该从实际出发,要解放思想,敢于大胆探索。”杨万明说。
“中国目前最大的利益是什么?我感觉是国家的稳定、安全。”杨万明表示,“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励精图治、大刀阔斧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这样的局面,来之不易。”
周旭勇表示,这次宪法修改,是为了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顺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顺应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需要。“中国人民从未像现在这样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仍需面对来自国际国内的重大挑战和风险。”周旭勇说,在这种情况下,让我国现在的良好发展势头延续下去、延续得久,显得尤为重要。
周旭勇说:“在这一大背景下进行修宪,使党政军‘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到确认,不仅是对我国当前领导体制的加强、完善,更是从法律层面为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和实现伟大梦想作出的一次重大制度安排。”
重庆出版集团重点图书编辑室主任别必亮代表说,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是一脉相承的。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代表介绍,我国约有80%的公务员及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王晋介绍,2016年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试点,为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党的十九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前不久,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成立监察委员会能够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王晋说。
张慧表示,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上升为法律,明确国家监察委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监察体制改革的合理性、正当性,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运行,这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王晋也认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能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这也必将推动精准有效惩治腐败,推动反腐败斗争从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把纪委和监察委整合在一起,来加强反腐败工作,这有利于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的成效。”杨万明说,“在北京的试点中,我们积极做好衔接,成功审理了全国首例监委会查处的案件,有一定的经验。宪法修改以后,我们将继续配合,做好反腐败有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代表说,在宪法上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职责等,让新设国家机构于宪有据。确立监察制度,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党政各部门的资源,将分散在监察部、检察院等机构的职权重新配置整合,对于国家全面部署反腐败斗争非常必要。融合了中国传统治理经验和世界现代国家治理的文明成果,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将对我国政治生态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关键是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刘正代表说,“在立法法修改之前,除了省级之外,地方立法权仅为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少数城市所有。”
刘正介绍,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变为273个市、自治州。这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全国许多地方从自身具体实际出发,立出的法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有力推动了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莫小峰代表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各具特色、极富针对性的制度保障,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从立法法修改到现在,这一制度已经实施了大约3年,各设区的市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有效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莫小峰说,“这次修改宪法,将这一地方立法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提炼升华、在宪法上予以确认,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刘正说,“此次,把设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和宪法确认。”
“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和宪法确认。”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代表说,把设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必将极大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具体问题。
谈及对宪法作出的其他修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认为,增加对宪法宣誓有关内容的规定十分重要,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国家公务人员培育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草案将宪法序言部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修改很有意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成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我们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期待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通过。”
修宪,修到了大家心里面
反响 | 宪法作出适当修改十分必要、非常及时
编者按: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3月7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各位代表对于宪法修改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一、上海团
3月7日,上海团分别举行全团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李强代表说,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对这次修宪高度重视、非常慎重。这次修宪,及时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新要求,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应勇代表说,此次修宪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充分体现了修宪的规范性、慎重性、规律性,充分体现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求。此次修宪充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以及修改国家主席任期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具有广泛共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有利于更好发挥这一最大优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更好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殷一璀代表说,完全赞成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实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完善了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有利于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吉林团
3月7日,吉林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孙春兰代表说,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宪,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这次修宪,顺应了时代和实践发展的需要,把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巴音朝鲁代表说,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我们进入新时代,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非常及时、十分必要。有三点认识体会:一是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夯实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二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三是对国家主席任职时间作出修改,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实现了宪法和党章的高度统一,有利于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景俊海代表说,我完全赞成和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宪法,彰显了顺应时代的伟大意义,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彰显了传承思想的战略任务,彰显了党的全面领导的本质特征,彰显了凝聚共识的民主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力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充分体现14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必将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三、山东团
3月7日上午,山东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王勇代表说,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完全赞同、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作出21条重要修改,从国家根本法层面进一步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了规定,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对于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我们必须要全面准确领会、牢牢把握遵循、坚决抓好贯彻实施。
刘家义代表说,对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名称调整,我完全赞成。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我们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自觉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推动法治山东建设迈出新步伐。
龚正代表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集中反映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充分体现着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广泛凝聚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事业发展、顺应人民意愿,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
让宪法拥有持久生命力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听取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听到这句话时意识到,自己从2003年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起,就建议设立的宪法宣誓制度,终于有望写进这部国家根本大法中。
周洪宇代表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应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家公职人员在开始行使权力时,应该对授予其行使权力的人民表态,这种表态就是宣誓。宣誓不仅是一种就职仪式,更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对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这条新增规定同样感受颇深,“我记得2017年1月就任省环保厅厅长时,在时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监誓下,我举起右手向宪法宣誓。那一刻我终生难忘,记得誓词的开头是: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于会文经历的宪法宣誓仪式,依据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拟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等,这些写进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条款,成为代表委员审议和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的热点与焦点。
在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看来,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6年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宪法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拥有持久的生命力,时隔14年进行第五次修改,21条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宪法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必须与时俱进的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都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之根基,承载着国家兴衰、民族命运乃至个人悲欢,其主张的人民主权地位、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等核心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宪法常被称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契约”。
一部好的宪法可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党的十八大以后,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一重大任务之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高、重要性凸显、权威性加强。刘守民感受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正成为党内外乃至全民共识,“根据大会议程还要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首次宪法宣誓仪式,是非常庄重和神圣的。”
在审议和讨论中,一些代表和委员注意到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现行宪法序言中的一字之改,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沈春耀认为,“制与治读音相同,但含义有不同。”
他解释说,“这个一字之改,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一脉相承,法治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全民守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对于法律制度的教育宣传等,涉及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涵盖内容非常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
参加上海代表团的分组审议时,沈春耀特别提醒同一小组的代表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更名,涉及现行宪法第70条有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目前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没有规定,是单独写一条还是放进相关条款中,目前还在考虑,要多听听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
周洪宇代表关注到了草案说明中的这个更名,他建议,要以此次修改宪法为契机,加强宪法监督,探索并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将合宪性审查形容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总开关”,将为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和必要方式,也是为了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梁鹰介绍说,今后,合宪性审查不仅有事先审查机制,还有事后审查机制。国家机关出台的政策、制定的文件,凡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都可能要事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而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等,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和宪法、法律冲突的,将可以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让宪法有刚性,让宪法长出牙齿,是国家之幸、人民之福。
修宪,修到了大家心里面
两会知多少:关于宪法,这些常识要知道
“修改宪法”可谓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议程之一。7日起,全国两会进入审议、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程。
此次是我国时隔14年再度修改宪法,既然要见证这么严肃认真的大事儿,这期《两会知多少》咱就聊聊有关宪法的小常识。
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已经历哪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大家看了这个草案,可能有个疑问,为什么是从第三十二条开始呢?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大先后4次作出修正,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31条宪法修正案单独排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从第三十二条起排列条序,共21条宪法修正案,即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
这个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里面都提到了。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什么?
现行宪法共138条,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谁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的“宪法日”是哪一天?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华发网根据求是网、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中新网等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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